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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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环永罚字〔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永靖县XX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22923MACGQ29E2C  

地址/住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四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XX  

一、违法实事和证据

2025年9月19日,根据全州污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县城周边区域进行排查时,发现永靖县泽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新建了一座厂房,为此,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混凝土拌合站正在运行,拌合楼东侧厂房内建有一套砂石料破碎+洗涤生产线,砂石料生产线未运行,但旁边堆放有已生产的不同种类的砂石料产品,厂房顶部四周安装了喷淋降尘设施,底部建有洗沙废水导流槽,一直通往厂房外约100方的废水收集沉淀池,拌合楼西侧还建有3个各80方左右的立罐,未发现生产废水排入外环境的现象。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建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检查该公司现有的《永靖县泽阳拌合站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砂石料破碎清洗生产线不在建设范围内,涉嫌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环移执〔2025〕2909190037号)、《临夏州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9日)、现场照片、《关于永靖县泽阳拌合站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环评字〔2024〕2号)、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甘肃省投资项目信用备案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整),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字〔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此权利,现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

2.立即停止生产。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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