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康乐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甘肃省生态环境局巡查发现的康乐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检测车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问题线索交办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康乐分局。接到转办通知后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康乐分局高度重视,于2024年11月28日,康乐分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州执法队就省厅转办的相关问题线索进行了现场核查,经调阅康乐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用车辆检验(测)报告》发现:2024年6月24日10时57分07秒,该公司检验人员对甘Jxxx81中型普通货车进行初检,额定转速为2600r/min,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22922xxxxxxxxxxxxxx4020),报告显示不合格;2024年6月24日14时47分41秒再次复检,对额定转速从2600r/min降低到2500r/min,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22922xxxxxxxxxxxxxx4021),报告显示合格。经过查询发动机参数报告,该车辆的实际额定转速是2800r/min,检验员为常某某(担任环保车间主任),该公司降低额定转速后出具合格报告存在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属于生态环境领域内的初次违法,违法车辆涉及1辆、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后果轻微,并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经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机动车检测机构是保障交通安全、控制车辆污染、规范用车管理的核心支撑力量,因此必须加大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杜绝不规范检测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执法的根本目的不是处罚,而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提升守法意识。本案的办理贯彻落实了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和临夏州生态环境领域关于服务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及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相关文件精神,对首次违法、影响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一些违法行为,推行“轻微免罚”的容错机制,是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执法理念,是优化执法方式的生动实践。通过给予违法当事人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鼓励主动学法、认错改错,让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