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广河县某第三方运维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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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4日,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根据《临夏州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临州环发〔2025〕25号),某第三方公司负责运维的我县某污水处理厂属重点排污单位。经调查,由于设备故障导致在线监测数据2025年1月17日至2月20日,化学需氧量小时浓度存在超标数据,日均值累计超标6天。并将超标时段的在线设备异常情况均向县住建局和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进行了报备,但在国家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未按规定进行标记,未按规定开展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期间的手工监测。3月28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执法人员进一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查处情况】

该运维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认定和州生态环境局会议研究决定,对该第三方运维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58000)。

【启示意义】

(一)企业管理的警示

1.主体责任不可推卸: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不得以“委托第三方运维”为由推卸责任;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加强日常监管,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企业环保设施按照规范开展运维。

2.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排污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其安装的自动监测设施处于正常、稳定的运行状态,并确保其监测数据真实、准确。设备故障期间必须启动手工监测或应急监测,并及时报备。

(二)执法工作的启示

1.强化“线上+线下”联动执法:通过在线监控平台发现异常数据线索,线下精准核查,提升执法效率;

2.注重证据链闭环:结合系统数据、现场检查、第三方检测、运维记录等多维度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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