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临夏州市场监管领域药品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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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药品消费安全。现将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临夏市某药店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5年8月19日,消费者投诉称,在临夏市某药店购买的某糖片超过保质期。

立案调查期间,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所述涉事过期药品,在查看店内电脑“智慧脸”售药系统,显示2025年8月18日售卖给消费者的一盒“某糖片”超过有效期(生产日期2022.08.11;有效期至2025.07.31),货值金额2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和政县某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9月18日,临夏州、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和政县某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院化验室内发现使用的一次性使用负压采血容器(促凝剂血清检测)超过有效期。

经立案调查,该批负压采血容器(促凝剂血清检测)生产日期2023年8月19日,有效日期二年;数量5支,单价0.3元/支,货值金额1.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5支,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临夏县仙某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案

2025年7月21日,按照临夏县公安局移送的仙某某违法生产、销售药品案件通知书,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仙某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陈述其2023年从西宁某市场和拼多多购进玛卡、锁阳、鹿鞭片、肉松茸、藏红花、贝母。当事人生产的灌装褐色粉末药品(包括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17250元,已售出货值118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土黄色粉末状药品共计三罐、没收违法所得11850元,并罚款25875元的行政处罚。

四、永靖县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5年7月22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一楼药房和二楼治疗室存放的某注射液(溶剂用)均超过有效期。

经立案调查,一楼药房柜台内存放的某注射液(溶剂用),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有效期至2025年1月,数量8支;二楼治疗室存放的某注射液(溶剂用),生产日期2023年6月12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数量1盒(10支),均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共计2盒(18支),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广河县某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8月12日,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诊所治疗室发现3盒某某泰史(通气鼻贴)超过有效期。

经立案调查,该批某某泰史(通气鼻贴),规格舒适型(中号),55mm*16mm,包装10贴/盒,生产日期20230304,有效期至20250303,有效期二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列》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过期医疗器械通气鼻贴(3盒),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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