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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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环永罚字〔2025〕3号

当事人名称:永靖县XX养殖场                                      

负  责  人:汪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2923MA72G9EC0Y                   

地址: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盐集村二级台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21日盐锅峡镇政府向我局反应,永靖县进录养殖场向山沟排放养殖粪污,我局遂派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们养殖场工作人员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20日下午七点多,你们养殖场工作人员因为当时下暴雨,场里的雨水灌满了三级沉淀池,心想正在下雨,直接抽排到山沟被雨水冲走不会被发现,随将三级沉淀池内雨水和粪污用污水泵抽排到了边上的山沟,大约二十多分钟暴雨变小后,没有再抽排。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21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1日)和现场照片(2025年8月21日)、养殖场营业执照、相关人员(经营者、承包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结果,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圆整),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养殖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养殖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养殖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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