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三)

来源:中国临夏网-民族日报 发布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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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脱贫后是否可以扩建住房? 

  为确保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不因扩建住房而难以脱贫或再次返贫,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搬迁户不得扩建安置住房。脱贫攻坚结束后,需要扩建住房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稳定脱贫。二是向村委会提出扩建住房申请和家庭收入说明材料。三是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在村内公示。审核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负担情况和家庭收入说明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确保申请人不因扩建住房而返贫。四是报乡镇政府批复备案,并按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42、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范围应如何确定? 

  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范围,原则上应以规划用地许可证明确的四至界限为准。超出四至界限但属于为该安置点专门铺设的道路连接段、配套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可有条件地纳入配套设施建设范围。上述范围之外的基础设施,应由地方政府纳入市政或乡村建设规划,统筹整合其他资金加以解决,不得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建设。

  43、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集中安置点公益性基础设施应按照“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经济安全、环境整洁”的原则进行配套。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电、路、基础电信网络,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同时,应按照“简朴实用”要求实施安置点绿化、亮化、美化等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相关行业标准。 

  44、集中安置点配套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有哪些? 

  在统筹考虑安置点规模、周边设施情况、现有人口年龄结构特点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流量流向基础上,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目标标准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集约建设安置点配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相应设置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党员活动中心、文体活动场所等设施。同时,按照“一室多能、综合利用”原则,对于功能相近的服务设施(如图书室、阅览室、党员活动中心等),应合并设计和建设,坚决避免虚增投资需求,增加地方筹资压力。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电力、燃气、水务、供销、交通等公用单位在大型安置区设点服务。 

  45、对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筑风貌有什么要求? 

  国家鼓励各地按照“以人为本、突出特色、自然和谐、宜居宜业”的原则,在统筹考虑周边自然环境和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前提下,积极探索既能充分体现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特色和传统建筑风格,又方便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的安置点和安置住房设计方案,避免将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成“排排座”“大兵营”。 

  46、如何发挥搬迁群众在工程建设和项目监管中的作用? 

  “政府引导、群众参与”是扶贫开发的本质要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点多面广,不仅为当地群众创造了大量短临就业岗位,也为搬迁群众提供了参与项目监管的条件。地方政府可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搬迁群众积极参与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设。同时,应组织搬迁群众代表或成立群众监督小组,全程参与项目招投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等环节的监管工作,提高搬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夯实“廉洁搬迁”“阳光搬迁”的群众基础。

  47、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需具备哪些前期手续?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工程建设需完成但不限于以下前期工作手续:可研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环评灾评(环境影响评价、地灾评估)、土地审批、规划设计(选址意见书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质勘察、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此外,大型安置点还应对选址进行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对于分散安置的,需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并按照房屋建设规定办理建房手续。 

  48、集中安置点或安置住房有哪几种建设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设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是统规统建。即安置点或安置住房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按照“项目四制”要求组织施工的建设方式。与其他建设方式相比,统规统建方式的设计更为科学、管理更为严格、监管更为到位、进度和质量更有保障、政策执行更为规范,是国家鼓励和地方普遍釆取的主要建设方式。近年来,有些地方还探索采取EPC总承包、委托大型国企民企代建等方式组织建设。二是统规联建。即安置点或安置住房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村民委员会或村建房理事会统一组织实施的建设方式。这种建设方式多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的农村集中安置点和安置住房。相比统规统建,主要优点是工程造价相对较低、群众参与度较高。主要问题是招投标程序不够完善、质量管控相对薄弱、资金使用不够规范、政策执行容易出现偏差。三是统规自建。即安置住房由政府统一规划、政府免费提供设计或由搬迁户自主设计,并由搬迁户采取自主建设、委托建设或村民互助建设等方式实施的建设方式。这种方式多用于农村小型安置点或分散安置住房建设。主要优点是手续简便、工程造价较低、搬迁家庭全程参与等。主要问题是配套设施水平低、政府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同时容易产生面积超标、相互攀比、大额举债建房装修等问题。四是分散自建。即搬迁户依照村庄规划自主设计、自主(委托、互助)建设安置住房的建设方式。这种方式容易出现“搬迁不易地”、配套设施水平低、面积超标、大额举债、工程监管薄弱、工程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总体上看,上述几种建设方式各有利弊,但无论采取哪种建设方式,都要坚持正确的脱贫初心,坚守政策红线,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将安置住房建设成为安全房、放心房。为此,各地应把统规统建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设的主要方式,对统规联建要加强指导和监管,从严控制统规自建、分散自建的规模和范围。

  49、由村民建房理事会组织实施的安置房建设应如何规范? 

  村民建房理事会是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设中常见的一种组织形式。村民建房理事会成员通常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村民中推荐产生,一些地方也有驻村工作队成员或乡镇政府干部参加,主要负责涉及本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建房理事会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但作为建设单位,普遍存在专业知识欠缺、程序意识不强、合同管理薄弱、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县乡政府对村民建房理事会工作应加强指导,特别是应强化工程招投标、资金管理、建设进度、质量监管等主要环节工作的指导。一是坚持统一规划设计。县乡政府应在充分征求撇迁群众意见基础上,组织编制集中安置点规划和安置住房设计。二是坚持统一开展前期工作。县乡政府按照建设程序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做到审批要件齐全、合法合规。三是坚持统一组织工程监管。在村民建房理事会监管基础上,可由县乡政府组织专业力量实施监管,对工程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并协助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对村民建房理事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四是坚持统一项目验收鉴定。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完工后,可由县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村民建房理事会、搬迁群众代表、

  施工单位等参加竣工验收,也可由县乡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安置点和安置住房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50、联建和自建安置住房应如何监理? 

  无论采取何种建设方式,都要对安置住房建设质量实施有效监管。目前,联建住房一般会选派搬迁群众代表或成立群众监督小组进行质量监督,自建住房则由建房户自行负责质量监督。与此同时,为确保住房建设质量,地方政府在质量监管工作上不应缺位,可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联建住房和自建住房实施有效的流动监理,联建住房规模较大或自建住房较为集中的,应酌情配备旁站监理。 

  51、项目正式开工的标准是什么?项目正式开工时,应已完成以下基础工作:完成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场地“三通一平”、临建设施基本搭设完成、已签订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全部到岗、土方开挖设备和人员到位、项目总监理下达开工令、正式开挖基础土方等。如仅完成地质哉察、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及相关辅助工程等施工准备工作,均不属于正式开工。

  52、对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自建安置住房有什么要求? 

  一是自建住房选址要满足合理、安全要求,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同时,相关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周边已有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二是住房设计要符合村庄规划,尽可能与当地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三是保证工程质量。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自建住房质量过程监管,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竣工验收或质量鉴定,并出具验收或鉴定报告。验收或鉴定不达标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协助。四是不得突破人均住房建设面积红线、不得大额举债豪华装修。 

  53、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应如何验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验收可分为住房整体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质量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县级住房建设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验收结果报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备案。未经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验收整改要求和行业规范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在完成质量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后提出申请,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易地扶贫搬迁牵头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工作应对建设程序、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工程档案等作出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建立健全管护制度。

  54、什么是“实际搬迁入住”? 

  实际搬迁入住是指安置住房经质量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搬迁群众已迁入新房稳定居住的状态。一般情况下,看一个家庭是否已实际搬迁入住,可以通过查看屋内是否已搬入家具、灶具、被褥等必要的生活用品,但更主要的还是通过查看该家庭的用水、用电记录等生活痕迹加以判断。原则上,搬迁群众应在拿到住房钥匙后6个月内搬迁入住。举家外出务工的搬迁家庭,室内至少应已搬入必要的生活用品。 

  55、是否允许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出售安置住房?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以来,国家对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住房建设给予了较为充分的资金补助,使他们基本“不花钱”或“花小钱”即可住上配套完善、功能齐全、安全可靠的安置住房。因此,安置住房不仅是确保贫困搬迁群众实现稳定脱贫的重要基础,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份可靠的财富保障。为防止个别地方、个别群众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谋取不法利益、恶意套取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同时为避免搬迁群众卖房后因无稳定居所导致返贫,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自交付使用起原则上20年内不得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在此期间,建档立卡搬迁户私下出售、置换或转让安置住房的,县级政府应取消其搬迁资格、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原则上不允许出租,搬迁户稳定脱贫后,如确需对外出租的,应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许可。

  56、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渠道有哪些? 

  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前,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由5个渠道组成: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统筹安排,只能用于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建房补助,不得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也不得作为长期贴息贷款的还贷资金。二是专项建设基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和配套设施建设。三是地方政府债务资金。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后,以项目资本金形式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由省级财政承担偿还责任。四是低成本长期贷款。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券筹集,由省级投融资主体承贷。五是群众自筹资金。由建档立卡搬迁对象自筹部分资金,用于安置住房建设。为解决易地扶贫搬迁融资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间题,防止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将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融资方式改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后,有关贷款等融资资金统一调整规范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

  57、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是如何调整的?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2018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下发《关于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的通知》,对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作出调整,将贷款融资统一规范调整为地方政府发债融资,以2017年7月14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为节点,将各省份此后承接承贷的贴息贷款等配套资金,以及后续所需各渠道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除外),全部调整为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集,中央财政按4%的利率和90%的比例给予贴息。对搬迁规模调增或调减的省份,相应核增或核减债务限额,调整后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均筹资标准不变。9月11日,财政部等部门再次下发通知,按照分类施策原则,对已承贷承接和未承贷承接的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进一步明确了偿还归还要求。 

  58、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补助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安置住房建设补助标准,主要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各省份承接的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组成。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实行区域差异化标准,其中,东中部省份人均补助7000元,西部省份和四川、云南、甘肃3省非藏区地区人均补助800元,新疆、西藏、青海和3省藏区人均补助10000元。各地实际建房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承接的融资资金情况,并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安置资源条件、工程建设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应统筹用于安置住房、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后续扶持等,优先保障安置住房建设。从实际执行看,各地建档立卡搬迁户人均建房补助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一般在2至3万元左右。 

  59、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为什么也要自筹部分建房资金? 

  国家提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也要自筹部分建房资金的主要考虑,一是体现安置住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二是培养调动搬迁群众主人翁意识,鼓励引导他们主动参与新家园建设,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实现光荣脱贫。 

  60、国家对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自筹资金有什么规定? 

  为避免贫困搬迁家庭因建房而大额负债影响脱贫,国家对自筹资金额度进行了严格限定,明确规定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自筹资金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万元或每人不超过3000元,两个标准也可并行使用。对于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免除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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