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5〕5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和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以及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全省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评标专家库,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并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评标专家管理遵循严格把关、动态调整、公开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实现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六条 全省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七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下设行业专家库和区域专家库。
第八条 评标专家专业设置执行国家统一专业分类标准,数据字段(格式)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实现规范管理。
第九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政府依法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并组织制定配套管理制度。
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使用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专家库,承担本行业专家库日常管理职责。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本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使用区域专家库,承担本区域专家库日常管理职责,及时向省级行业监督部门报备有关情况。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和系统维护,开展电子评标系统现场操作与评标现场管理培训,维护交易现场秩序,记录、制止和纠正评标专家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开展评标专家现场行为信用评价,定期公示评标专家不良行为。
第十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严格保密,除依法依规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和日常管理维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第三章 专家准入
第十一条 申报进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1.取得国家相关注册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分一、二级别的须取得一级注册证书);2.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8年并取得国家二级注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专业人员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确认拟入库专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至五项规定的条件。根据专业人员的入库申请材料和测试、评估情况,确定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结合实际确定聘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四章 评标专家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参加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六)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并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第五章 专家抽取
第十九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抽取端设在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网络自助抽取系统中,为招标人、招标人授权代表、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提供服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评标专家抽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评标专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由网络自助抽取系统记录原因,并进行补抽。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抽取由系统随机完成,一般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抽取流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建立保密工作和日常管理制度,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六章 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和参加评标、教育培训、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六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
第二十七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标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管理制度情况;
(三)评标客观公正情况;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二十八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申请复核,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三十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制定的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记录职责,定期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反馈评标专家现场履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评标专家现场管理按照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的处理决定以及评标专家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通过各级政府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