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临夏州州级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州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州财政局起草了《临夏州州级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1月24日。
联系人:张彦辉 联系电话:0930-6217953(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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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临夏州州级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1月9日
临夏州州级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和《中共临夏州委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州委发〔2019〕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州企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从东西部协作等资金中筹措,重点围绕深入实施“四强”行动,推进“5540”百亿工业企业和“十百千万”商贸企业培育工程,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全州中小微企业提升壮大,促进临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州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按程序拨付预算指标,向州人民政府上报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审核确定有关预算绩效目标,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科技局、州商务局等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管理,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审核报送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具体负责项目管理、预算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管理科学、公开透明、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规模根据州级财力情况动态调整,重点用于引导鼓励州内企业申报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国家和省级工信、科技、商务部门相关认定并奖补的项目以及落实省州支持经济发展重点决策部署。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从以下方向给予企业支持:
(一)引导企业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扩大规模;
(二)推动工业企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鼓励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加强科技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促进全州商贸高质量发展,包括促消费、外经贸、电子商务和服务业发展方面;
(五)其他国家、省州引导企业壮大发展战略部署。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和奖补的方式引导鼓励企业发展。具体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对州内企业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采取奖补或贴息给予支持。采取贴息方式的,按项目年度贷款付息金额给予一次性贴息,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当年付息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奖补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投资0.5-1亿元、1-1.5亿元、1.5-2亿元、2亿元以上分别给予300-500万元、500-700万元、700-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企业争取到中央、省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后,州级专项资金也可给予一次性奖补或贴息鼓励,各级财政奖补金额累加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贴息累加不超过总付息金额。由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商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
(二)工业和信息化类项目。鼓励州内企业申报争取中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奖补项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数据信息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强工业”行动奖补项目。州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由州工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
(三)科技创新类项目。鼓励州内企业申报争取甘肃省《关于深化科技机制体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强科技”行动支持项目。州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由州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
(四)商务高质量发展类项目。鼓励州内商贸企业申报争取中央、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支持商贸企业培育壮大。州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由州商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
第九条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当年只能享受贴息或奖补方式中的一种,满足多项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不得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后明确要求下级财政不再继续支持的不予支持;近三年州级财政资金支持过的项目不予支持;本办法内容因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每批次所有项目申请资金总额大于或小于实际到位专项资金总额时,由州财政局按比例相应调减或调增支持金额,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科技局、州商务局等部门根据省州决策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时制定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审核项目资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汇总后报州财政局,州财政局根据实际到位专项资金规模进一步提出建议,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州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项目申报部门及时拨付并监督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必须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财政支持资金专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不正规票据入账或套取现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审计和检查等。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项目、使用资金,并按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正常实施,资金使用合规。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中共临夏州委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项目申报部门要加强绩效跟踪督查、绩效问责和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差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教育、约谈、减少支持等方式予以警示;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申报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根据党规党纪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等工作,对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核减、停止拨付、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审核把关、监督检查,杜绝专项资金被截留、挪用、套取等;资金使用单位要诚信申报、守法经营,不得出现虚报、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等,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违规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学技术局、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临夏州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21〕70号)和《临夏州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临州办发〔2021〕79号)一律作废,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