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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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壁挂炉质量问题 消费权益获维护

2023年11月21日,永靖县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在永靖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阿斯丹顿”壁挂炉并支付6500元(有微信支付记录),壁挂炉水不热,并伴有异响,现要求商家出具质检报告,要求退款。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现场给投诉人更换同等价值的壁挂炉,消费者表示满意。


冰箱质量有问题 消保维权获解决

2023年7月16月,临夏县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在韩集镇某经营店购买了一台冰箱,商家送到货后,发现冰箱底座缺少螺丝、螺丝生锈,且无任何包装,与商家协商退换,商家不予。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投诉人退款1350元。


不按宣传发足货 补足数量遭批评

2023年11月7日,临夏市消费者朱女士投诉称:2023年11月2日22时在临夏市某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直播间购买牛排,直播间宣传发货数量为20包牛排,但收到货却是13包,而且品质不好,现投诉人要求补足数量。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商家在直播间宣传发货牛排数量为20包,每包约150克,合计重量3000克,而消费者收到13包,每包约230克,合计重量也是3000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商家虽未短斤少两,但在直播间宣传发货20包,造成消费者误解。经调解,商家给消费者补发了7包牛排,并现场要求商家对直播宣传内容予以整改。


超市购物起纠纷 ODR机制速解决

2023年11月6日,临夏市消费者米女士投诉称:在某超市购物,因出场时未将购物车放置指定位置,安保人员对其进行辱骂且存在殴打的肢体动作,认为严重侵犯其人身安全,要求超市做出合理的解释并赔礼道歉。

经查,因消费者未将购物车放回指定区域,超市保安提醒时语气生硬,随即发生口角。经调解,超市负责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获得了投诉人的谅解,对保安批评教育,要求提升服务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购买商品利益受损 市场监管保护权益

2023年1月18日,永靖县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2022年3月5日,在永靖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1万元的购房认筹金。因开盘后房价过高,与商家协商达成一致,在2022年11月14日已提交退款申请,商家承诺提交申请一个月内退款(有聊天记录),但商家至今一直未退,要求监管部门协调商家尽快退款。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履行承诺,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经过执法人员及时沟通和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当天就给消费者退款10000元整(有银行转账记录),挽回经济损失10000元,消费者非常满意。


购买手机未交付 消保维权获退款

2023年1月17日,康乐县消费者马女士投诉称:在大什字某通讯手机专卖店订购苹果手机一部(有票据),商家承诺一个月内提供产品,现已超过两个月仍未交付手机,消费者要求退款,商家不予,故投诉至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予以解决。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经过执法人员现场居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商家给消费者退款6999元(微信支付),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购买学习机受损害 市场监管保护权益

2023年2月1日,永靖县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在永靖县刘家峡镇某手机店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学生13岁),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商家不予(票据齐全)。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及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手机店负责人给消费者退还现金1200元,消费者非常满意。


接受服务不保障 消费权益受保护

2023年5月2日,永靖县消费者金女士投诉称:2022年9月在永靖县某美容美业店接受祛脂肪粒服务(药水),支付现金400元,接受服务后出现疤痕,与商家沟通称三个月即可恢复,但到现在一直未恢复,现要求商家尽快合理解决。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赔偿2000元,退还服务费400元,共计2400元(微信转账),消费者非常满意。


企业使用限制广告语 被立案调查

2023年2月4日,临夏县消费者唐先生举报称:临夏县某食品销售店在拼多多平台发布茉莉花茶广告时,使用限制用语“极品”一词,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经查,消费者举报情况属实。商家因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广告内容审查不严,在广告发布中使用了“极品”一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商家对违法广告语进行了删除,并整改了违法行为。


汽车维修有问题 市场监管获退款

2023年7月13日,康乐县消费者宿先生投诉称:在临夏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更换车辆导航,花费1000元,更换当天出现屏幕发烫的问题,与商家沟通,商家承诺可退(有聊天记录),退货时商家推诿,现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现场给投诉人退款1000元(微信支付),消费者表示满意。


热水器出现故障 无法联系售后

2023年5月5日,积石山县消费者赵先生投诉称:2022年10月1日在积石山县某家具销售店购买太阳能热水器,使用时出现故障,与商家协商要求维修,商家不予。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同意给消费者维修热水器,消费者表示满意。


三包期内鞋开胶 消保维权给修理

2023年2月12日,临夏市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在天元广场某品牌运动鞋店购买了一双女士皮鞋,商家承诺质保期为三个月。购买后皮鞋出现鞋边开胶、鞋面掉皮等质量问题,投诉人于5月2日将皮鞋送至商家进行更换,商家不予。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更换新的鞋子,消费者表示满意。


施工技术不过关 执法调解获补偿

2023年5月24日,临夏市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2023年5月10日在临夏市某建材经营部花费750元购买瓷砖胶进行装修,14天后瓷砖掉落。多次与商家协商要求赔偿,商家拒绝。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退还消费者人工费1000元,沙子水泥等费用2000元,共计3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食品安全问题多 依法维权得解决

2023年6月29日,和政县消费者郑先生投诉称:在和政县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四斤装牛头肉。收到货后,真空包装已漏气,包装无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和厂名厂址,也无保质期,属“三无产品”,要求予以赔偿,商家不予。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赔偿1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食品安全责任大 高效维权解民忧

2023年4月24日,和政县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在和政县医院盘旋路某羊肉面片店接受餐饮消费服务时,该店提供的羊肉面片中发现有半块刀片,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投诉至市场监管局希望予以查处。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通过现场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经营者下发了《食品安全意见建议书》,责令羊肉面片店停业整顿,商家承诺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提供问题车辆 承担相应费用

2023年1月13日,临夏市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在临夏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奇瑞牌小轿车一辆,2022年12月23日提车,车辆车锁损坏,打不开车门。检测发现是汽车线路有问题,与公司协商后,消费者将车开到甘肃省陇南市该品牌车售后网点进行维修。现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直接损失(过路费、汽油费、误工费等),商家拒绝。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过执法人员多次调解沟通,商家同意给消费者赔偿85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退房超时加费用 执法调解获退还

2023年8月8日,积石山县消费者赵女士投诉称:在吹麻滩镇某宾馆住宿,8月8日中午退房时,被商家告知已超过一分钟,需收取半天房费。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退还多收费用。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退还多收费用5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业务生疏洗伤车 执法调解获补偿

2023年8月18日,临夏市消费者马女士投诉称:在某汽车装饰店接受洗车服务时,因商家操作不当,误将具有腐蚀性的液体倒在左侧倒车镜框上清理污垢,导致左侧倒车镜框腐蚀损坏。与商家协商要求赔偿,商家拒绝。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洗车店给消费者赔偿倒车镜维修费用9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预定婚纱摄影先交费 调解协商终退还

2022年12月13日,临夏市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2022年8月在临夏市某婚纱摄影中心预定婚纱摄影服务,全额支付3200元,后因疫情防控原因,摄影工作人员无法到和政县提供婚纱摄影服务,投诉人要求退费,商家拒绝。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给消费者退款3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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