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9楼
受委托单位: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地址: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8楼
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州实际,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委托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按下列权限行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9条、20条、21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2条的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受托单位对临夏州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临夏州范围内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
(二)制止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
(三)实施行政处罚
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拘留案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等相关执法工作。重大处罚案件需按相关规定提交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委员会审议,并由州局督查法规宣教科法制审核后出具法律文书。
四、责任划分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按照规定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规范的执法文书等资料。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执法事项、期限、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2.依法实施行政执法,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和规定。
3.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由本单位在编在职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一份。另一份由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报临夏州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于2024年6日30日起生效。
委托单位:(盖章确认) 受委托单位:(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