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永靖县“9·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9月8日9时3分许,国道568线70kM+510M(兰永一级公路恐龙湾隧道南口红绿灯十字路口)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临夏州永靖县境内“9·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督办通知》,要求临夏州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深度调查。州政府按要求成立了永靖县“9·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深度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对事故中涉及的驾驶人、车辆、道路及有关监管部门开展深度调查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8日9时3分许,马某某非驾驶甘N331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N659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56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70kM+510M(兰永一级公路恐龙湾隧道南口红绿灯十字路口) 处时,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牵引车车头正面与陈某忠驾驶自西向东行驶的“百运”牌四轮电动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导致四轮电动车驾驶人陈某忠受伤,乘坐人宗某婷当场死亡,乘坐人罗某信、王某东、徐某桂经永靖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2年9月8日9时10分许,永靖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一群众报案称:在兰永一级公路恐龙湾红绿灯十字路口处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接警后,县局指挥中心立即指派交警大队和盐锅峡派出所出警。9时28分,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确认事故为两车相撞事故,1人已无生命特征,4人受伤,将事故情况向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进行反馈并汇报县局主要领导。9时38分,“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治工作,至10时14分,陆续将4名伤者送往永靖县人民县医院开展抢救。
当日受伤人员徐某桂于12时10分、罗某信于13时35分、王某东于13时40分抢救无效先后死亡。随即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以电话形式向临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做了简要汇报。接报后,支队向州公安局、省厅交管局做了电话汇报。
事故发生后,永靖县人民政府迅速启动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成立了“9·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下设现场指挥组、医疗抢救组、事故勘查调查组和善后处置组,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事故现场勘查工作于2022年9月8日9时38分开始,9月8日10时58分结束。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置组积极开展遇难家属慰问和安抚工作,协调死者救助补偿事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永靖县分公司先期支付4名死者丧葬费每人42250元,总计16.9万元,9月9日4名死者按当地习俗进行了火化、土葬。电动车驾驶员陈某忠因肋骨多处骨折、左肾挫伤,在永靖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已出院在家休养。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马某某非,男,回族,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8月29日,有效期至2029年8月29日,近三年该车共有25条违法记录均已处理,无事故记录,驾驶证状态正常,系甘N33168号“东方”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N659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
2.陈某忠,男,汉族,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8月12日,有效期至2030年8月12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系“百运”牌四轮电动车驾驶员,为甘肃黄河三峡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刘家峡恐龙地质公园运营中心临聘人员。
(二)“百运”牌四轮电动车乘员伤亡情况
(1)宗某婷,女,汉族,系甘肃黄河三峡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刘家峡恐龙国家地质公园运营中心临聘人员,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徐某桂,女,汉族,系甘肃黄河三峡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刘家峡恐龙国家地质公园运营中心临聘人员,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于9月8日12时10分死亡。
(3)罗某信,男,汉族,系甘肃黄河三峡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刘家峡恐龙国家地质公园运营中心临聘人员,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于9月8日13时35分死亡。
(4)王某东,男,汉族,系甘肃黄河三峡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刘家峡恐龙国家地质公园运营中心临聘人员,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于9月8日13时40分死亡。
(三)肇事车辆及相关运输企业情况
1.甘N331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东风” 牌DFL4251A9,车身颜色:蓝色,出厂日期:2013年5月9日,车辆识别代码:LGAG64DY3008026090,发动机号:87456090,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1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近三年该车共有25条违法记录均已处理,机动车状态:正常。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终止日期:2022年12月24日,车辆登记所有人:广河县恒通货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马某某非,2014年1月7日与广河县恒通货运有限公司办理挂靠手续,签订了挂靠合同。
广河县恒通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海,经理马某武,该公司成立于 2011年3 月 30日,注册资金30万元。经查,广河县交通运输局于2020 年3 月26 日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甘交运管许可临字622924000054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4月4日,公司经营地址:广河县城关镇东街,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公司现有正常运营车辆408辆,其中12吨以上重型货运车辆215辆,车辆性质:货运,企业有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2. 甘N659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长特”牌CJF9400CCYE,车身颜色:蓝色,出厂日期:2013年5月9日,车辆识别代码:LA9SCEE38K3CJF028,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2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近三年该半挂车共有4条违法记录均以处理,机动车状态:正常。挂车(注册)登记所有人:甘肃省骋达运输集团广河县万达贸易储运有限公司,挂车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马某某非,事发时车辆实载34000kg。
甘肃省骋达运输集团广河县万达贸易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海,经理马某玉,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 30日。广河县交通运输局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甘交运管许可临字622924000136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8日,公司经营地址:广河县城关镇东川,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公司拥有313辆车,其中12吨以上重型车123辆,公司有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3.“百运”牌四轮电动车,车辆品牌:百运蓄电池观光车,生产企业:江苏钰路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常州旭迪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车辆型号:BYXNY百运路虎,车辆识别代码:2016102,车身颜色:蓝色,驱动电机型号:BAIYU60V,额定载客:4人,最高设计车速:45KM/H,车辆制造日期:2016年8月。该车由陈某忠于2018年3月23日在永靖县福瑞达营销部(2018年10月16日更名为永靖县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花2万元购买,随车附有合格证和说明书,注明车辆类型为旅游观光车。因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未购买保险。
4. 永靖县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福,2016年8月以个体工商户注册审批了永靖县福瑞达营销部,经营范围:电动车销售。2018年9月26日王某福申请注销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同年10月16日申请成立了永靖县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代码号:91622923MA74EL8WXF,注册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春明路商业街4#楼A4-2-3号商铺。
(四)道路及天气情况
1.路段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国道568线70KM+510M(兰永一级公路)恐龙湾隧道南口红绿灯十字路口,事故发生在西侧半幅道路路口,道路平直,沥青路面,路面干燥,道路为南北走向,北往盐锅峡镇、兰州方向,南往永靖县、临夏方向,道路分为东西两幅,每幅为两车道,每幅路宽10.25米,每车道宽3.6米,应急车道宽2.45米,中间为绿色隔离带,隔离带宽8米,道路两侧隔离带安装波形护栏距地面0.8米,西侧路口前设有“让”、“停”警示标志,该道路行车道限速为80km/h,超车道限速为100km/h。路口安装有红绿灯及闯红灯电子抓拍系统,标志标牌标线齐全。
2.事故发生时天气晴,事故发生路口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
三、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1.现场定位。采用三角定位法对肇事现场进行测量,根据事故现场路面留下的电动车轮胎擦痕始点确定接触点,接触点位于十字路口距由北向南超车道停止线10.8米处,由于道路为东西两幅,现场散落物较多,定位时分东侧路面和西侧路面分开测量定位,选取位于事故现场道路西侧70km+510m百米牌为第一基准点,位于事故现场道路西侧红绿灯立杆为第二基准点,选取上行线(兰州→永靖)道路东侧边线为基准线。东侧路面测量时以道路标牌立杆为基准点,选取下行线(永靖→兰州)道路西侧边线为基准线,对路面上所有的散落物、痕迹进行了固定记录。
2.车辆停放情况。甘N33168号“东风” 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甘N6595挂)车头朝南车尾朝北停于道路西侧车道内,其左后轮距基准线590cm,左前轮距基准线660cm;“百运”牌四轮电动车车头朝南车尾朝北停于道路中间隔离绿化带内,其后轮距基准点1990cm,右前轮距基准点2110cm。
3.现场痕迹物证。现场可见“百运”牌四轮电动车左后轮胎、右后轮胎、右前轮胎擦痕3条,轮胎擦痕长度分别为L1=2160cm、L2=2155cm、L3=2010cm,现场可见血迹三处,血迹面积分别为100cm*30cm、170cm*100cm、110cm*40cm。接触点系甘N33168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甘N6595挂)与 “百运”四轮电动车碰撞接触点,该接触点距基准线280cm、距基准点距离1850cm。
4.车体痕迹。甘N33168号“东风” 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N6595挂)车头部位损毁,车辆水箱破损,车身两侧无碰撞痕迹,甘N6595挂车部分完好;“百运”牌四轮电动车车身严重变形,车身左侧有凹陷,左后轮与车体分离,车身挡风玻璃整体脱落。
(二)事故发生时间及肇事车辆驾驶人确定
1.通过调取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视频监控与永靖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单,结合当事人报警时间,确定该起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22年9月8日9时3分。
2.依据视频监控、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事故现场救援视频资料,确定事故发生时甘N33168号“东风” 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N6595挂)驾驶员为马某某非,“百运”牌四轮电动车驾驶人为陈某忠。
(三)事故车辆肇事前活动轨迹
1.经调取沿途视频监控记录显示:甘N33168号“东风” 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N6595挂)9月7日20时许从威武市凉州区出发,途径兰州市永登县;9月8日0时在永登县武胜驿镇停车休息,早晨6时许出发,沿国道312线行驶至兰州西固区河口镇,后驶入国道568线,8时许驶入该路张家台路段停车休息吃饭,9时3分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经查本次事故中驾驶人马某某非不存在疲劳驾驶情况。恐龙湾隧道南口红绿灯十字路口监控视频显示,甘N33168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N6595挂)行驶至该路口时,由北向南走向的红绿灯工作模式为红灯,闯红灯行驶中,与“百运”牌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将“百运”牌四轮电动车撞推侧滑至中间隔离绿化带内。
2.经调取视频监控,“百运”牌四轮电动车9月8日8时59分从永靖县恐龙湾地质博物馆停车场出发,9时2分驶入事故发生地点路口,等待红灯50秒,变绿灯后由西向东行驶。
(四)交通管理勤务安排情况
国道568线(兰永一级公路)路面日常巡逻管控勤务由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整体安排,9月1日研究制定了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勤务方案,明确了工作职责。该路段由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4小时不间断巡逻,巡逻车辆甘N6278警,事故发生时由交警大队两名巡逻人员驾驶警车,在国道568线盐锅峡镇下铨村路段巡逻。
四、检验鉴定情况
(一)肇事驾驶人酒检毒检情况
1.经检验鉴定:马某某非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陈某忠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2.经检测:马某某非、陈某忠体内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吗啡结果均呈阴性。
(二)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甘N33168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N6595挂鉴定情况:经甘肃天成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1)甘N33168号“东风” 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甘N6595挂号“长特”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该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71.1km/h。(2)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甘N33168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甘N6595挂号“长特”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驶入兰永快速路恐龙湾隧道南口红绿灯十字路口时,由北向南走向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为红灯工作模式。
2.“百运”牌四轮电动车检验鉴定情况:经甘肃天成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1)当事人陈某忠驾驶的“百运”牌四轮电动车为动力装置驱动(电驱动)车辆,设计和制造上是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轮式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术语和定义,该车辆满足“以动力装置驱动”、“供人员乘用”及“轮式车辆”的三个必备要素。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相关术语和定义,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机动车”,依据机动车的规格分类,属于“微型载客汽车”。经查询,《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告目录无此类车辆类型。(2)当事人陈某忠驾驶的“百运”牌四轮电动车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该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21.4km/h。(3)当事人陈某忠驾驶的“百运”牌四轮电动车驶入兰永快速路恐龙湾隧道南口红绿灯十字路口时,由西向东走向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为绿灯工作模式。
3.甘N6595挂号“长特”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核载质量33700kg,事故发生时该半挂车实载34000kg,超载300kg。
(三)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2022年9月10日,经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4名死者尸体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结论为:
1.宗某婷系重型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2.罗某信系重型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3.王某东系重型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4.徐某桂系重型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五、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马某某非驾驶甘N33168号“东风” 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N659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行驶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陈某忠驾驶“百运”牌四轮电动车超员,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二)责任认定
当事人马某某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当事人马某某非的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忠、宗某婷、徐某桂、王某东、罗某信无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永靖县“9·08”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六、调查发现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管理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广河县恒通货运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重缺失。该公司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因驾驶员马某某非长期在外地从事运输工作,未及时开展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流于形式,致使马某某非驾驶甘N33168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是此次事故中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酿成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对马某某非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货车的行为放任不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形同虚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车辆年审时只收费盖章,审验车辆管理规定流于形式。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管理混乱,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重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二)甘肃省骋达运输集团广河县万达贸易储运有限公司主体责任缺失。该公司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未及有效时开展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对马某某非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货车的行为放任不管,在未办理挂靠合同的情况下,将甘N6595挂号“长特”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靠在公司名下;车辆年审时只收费盖章,审验车辆管理规定流于形式。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管理混乱,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三)永靖县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永靖县福瑞达营销部)违规销售。该公司未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违规经营销售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四轮,致使不合标电动车流入市场,扰乱正常交通秩序,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且此类车辆无牌无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理赔,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属地及相关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广河县交通运输局:对广河县恒通货运有限公司监管责任缺失,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督导检查不细不实,没有及时发现该公司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
2.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靖县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车,未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进行检查,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督导不严,且日常检查不到位,在电动车销售源头管理上存在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
3.刘家峡恐龙国家地质公园:安全管理意识树的不牢,对临聘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措施落实不到位,单位负责人未对电动车违法载人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员工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强。
4.永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发生路段所属辖区电动车违法载人的宣传教育、检查处罚不到位。
七、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企业、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对广河县恒通货运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重缺失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由临夏州交通运输局责成广河县交通运输局,对广河县恒通货运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临夏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对甘肃省骋达运输集团广河县万达贸易储运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重缺失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由临夏州交通运输局责成广河县交通运输局,对甘肃省骋达运输集团广河县万达贸易储运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临夏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建议由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成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靖县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并将结果报临夏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建议永靖县人民政府在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5.建议广河县交通运输局向广河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6.建议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永靖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7.建议刘家峡恐龙国家地质公园向其上级管理部门甘肃黄河三峡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8.建议甘肃黄河三峡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永靖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9.建议永靖县公安局向永靖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0.建议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永靖县公安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11.建议刘家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向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交通事故责任人:马某某非,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9月16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提请逮捕,9月29日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
2.交通事故当事人:陈某忠,驾驶非标电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由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做出处理。
3.马某海:广河县恒通货运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对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临夏州交通运输局责成广河县交通运输局,对其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4.王某福:永靖县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销售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电动车四轮车,建议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成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5.马某华:广河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对辖区内运输企业日常经营检查安排督促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广河县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6.马某:广河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辖区内运输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州纪委监委责成广河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7.马某豹:广河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负责人,履行日常检查工作不到位,对运输企业存在的问题隐患督促整改不及时,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州纪委监委责成广河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8.吴某俊: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对辖区内电动车销售企业日常经营检查安排督促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永靖县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9.张某强: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辖区内违规销售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电动四轮车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州纪委监委责成永靖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10.张某乐:刘家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对辖区内违规销售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四轮车的行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州纪委监委责成永靖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11.王某:甘肃黄河三峡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刘家峡恐龙国家地质公园工作,建议由永靖县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2.张某明:刘家峡恐龙国家地质公园景区主任,负责员工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景区日常工作安排和检查,建议由州纪委监委责成永靖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13.祁某忠: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秩序管理工作,建议由永靖县公安局党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4.王某杰,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负责事故发生路段日常巡逻管控工作,建议由永靖县公安局党委对其提醒谈话。
15. 张某瑶、唐某仲: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负责国道568线(兰永一级公路)永靖段路面巡逻工作,责成永靖县公安局对两人进行批评教育。
八、下一步整改措施
永靖县“9·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当前我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薄弱环节,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再一次敲响了警钟。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以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各项工作为目标,充分汲取事故教训,查缺补漏,全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项部署措施落地见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近期省上一系列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克服麻痹厌战情绪,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认真分析研判全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短板弱项,强化督导检查,统筹疫情防控和冬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两项重点,严管严控,压减事故。
(二)落实源头监管,靠实企业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货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行业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路面秩序管控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加大问题整改督导力度,最大限度压紧压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坚决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三)大力开展交通整治,有效维护道路安全畅通。优化勤务部署,切实加强国省道、城市道路、农村道路巡逻管控力度,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开展道路专项整治,从严查处“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和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大力开展源头隐患清零,形成严管严治态势,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深入开展交通宣传安全教育,提升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切实加强交通安全警示提示,借助广播、电视、报刊、双微平台等媒介,大力宣传交通安全常识,持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七进”活动,进一步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曝光,将该典型事故案例通报交通、应急等部门和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同时深入企业开展面对面警示教育,以案警示,汲取教训,努力营造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九、组织开展深度调查的单位和参加人员
2022年9月8日,临夏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下发《关于成立永靖县“9·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临州交安委发〔2022〕5号),成立了由州政府副州长、州道安委主任、州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州政府办公室、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公安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州纪委监委、永靖县政府、州应急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永靖县“9·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此次深度调查,制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