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七批群众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2-06
字号:
收藏
填报单位(盖章):临夏州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领导小组                     (第7批2023年11月30日)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问题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办结目标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3GS202311270044

2020年10月3日村民的水浇地被三甲集镇的党委书记和开发商抢走盖房子,目前已被升为县委副书记,之前是给国家交公粮的水浇地,2021年11月份曾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后被转到三甲集镇的相关部门处理,但有关部门虚假整改,并上传不实信息,该问题实际上并未得到处理,目前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温饱存在问题,举报人一直在外打工,现要求督察组核实处理。

广河县

生态

关于“2020年10月3日村民的水浇地被三甲集镇的党委书记和开发商抢走盖房子,目前已被升为县委副书记,之前是给国家交公粮的水浇地”的问题,经核查,群众举报的是广河县城投艾佳府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广河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项目建设用地面积3.6862公顷(约合55.3亩),总投资5.74亿元,项目建成后可改善714户山区群众的住房、出行等问题,带动镇域经济发展和人居环境的改善。目前,该项目正在实施中。2020年3月20日,广河县政府对广河县城投艾佳府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下发了《征地预公告》(广征预〔2020〕18号),《公告》中对征地开发范围和安置补偿标准做了明确规定,计划征用东关村153户农户土地90亩,用于交通运输、城镇住宅、公共服务等。三甲集镇对该《公告》进行了大范围张贴,并通过高音喇叭流动播报、镇村干部入户告知、讲解政策等方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动员。2020年5月起,项目征地拆迁安置组多次入户动员项目涉及区内农户对其土地及附着物进行确权测量并签订协议(其中8户农户不同意,并拒签协议)。2021年8月24日至30日,三甲集镇人民政府对城投艾佳府棚户区改造项目中8户未签订协议户和三甲集镇石炭沟综合开发项目8户未签订协议户土地确权登记情况一并在三甲集镇东关村委会门口进行了为期5天的公示(其中城投艾佳府项目8户未签订协议户中的1户在公示期间签订了协议)。公示结束后,镇上组织对预征地进行了清表平整,后由施工单位逐渐进场施工。2020年以来,历任三甲集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履职尽责,全力推进三甲集镇重点民生项目实施,不存在个人抢占群众土地盖房子的问题。
关于“2021年11月份曾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后被转到三甲集镇的相关部门处理,但有关部门虚假整改,并上传不实信息,该问题实际上并未得到处理”的问题。项目征地和实施过程中,东关村村民马某某等三人因征地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向国家、省、州、县及各部门多次反映项目征地问题。2021年1月,信访人马某丙向中央第十五巡视组反映了“广河县三甲集镇在占用耕地测量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没有书面通知村民,认为不符合程序”问题,县上及时调查核实,对反映问题如实进行了上报。自2020年4月首次反映问题以来,州纪委、州自然资源局、州扫黑办、州农业农村局相关领导,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县自然资源局、县信访局、县农业农村局相关领导、历任三甲集镇党委书记、镇长等多次家访、电话访谈,与马某某等人深入交流、协调处理,做了很多工作,但马某某等人一直态度坚决,只陈述自己反映的问题,拒绝提出任何化解意见,对州、县、镇、村各级化解方案拒绝协商、拒绝答复。为顺利推进项目实施,逐步解决信访涉及相关问题,县政府于2021年4月15日下发了《广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2021)广政行赔字第1号文件,4月16日向马某某等人账号支付土地附着物赔偿金81600元,向马某某账号支付菜地赔偿金2858元,已全部落实到位。马某某等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起诉讼。同时,该项目所涉及的153户农户中146户积极配合参与重大项目建设,906.11万元征地补偿资金已分批次拨付到位,马某某等7户农户因对征地补偿款存在异议尚未拨付落实。
关于“目前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温饱存在问题,举报人一直在外打工,现要求督察组核实处理”的问题。通过调查了解,马某某等未签协议户从事货运、餐饮、厨师等职业,未签协议户中不存在特困供养、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信访人所称无法维系家庭正常生活的问题不属实。

属实

一是进一步对举报人讲解政策、疏导情绪,讲清相关政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等。二是充分沟通协调,引导马某某等人通过正当渠道或司法途径解决。

目前,涉及项目征地拆迁安置的153户农户中146户农户征地补偿款已拨付到位,马某某等7户农户征地补偿款将在签订协议后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依规逐步予以落实。同时,广河县对马某某等人采取政策讲解、情绪疏导等措施,向其本人说明县上实施该项目的总体考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方式、相关政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等,充分沟通协调,引导马某某等人通过正当渠道或司法途径解决。

2

D3GS202311270055

乡政府在未经过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占用水泉乡园子村8社的水库,该水库已为村社供水八十余年,同时,乡政府还将浇灌庄稼的水管破坏,导致村民无法正常浇灌,影响庄稼的浇灌和种植。

广河县

经详细核查,举报人反映的土地位于广河县水泉乡园子村8社,面积约8亩。约30年前,该地原为一处地势低洼形成的水洼地(无活水来源、主要为雨水),由该村村民用于蓄水浇灌农田。后因水量偏少,距今停止使用约20年左右。期间,周边群众随意倾倒垃圾,严重影响村内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2021年水泉乡政府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园子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2021年11月4日,广河县人民政府以广政发〔2022〕150号《关于同意城关镇李家河村等36个村庄规划的批复》,批复水泉乡园子村村庄规划。后水泉乡政府响应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政策,于2022年1月30日组织召开由乡干部、园子村“两委”成员、社长、村民代表参加的园子村乡村振兴规划座谈会,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在该处新建广场。同年2月25日,园子村召开村民知情大会,决定将该地修建为新广场。同年2月26日园子村委会就修建广场事宜张贴了征求村民意见公告。2022年4月21日,广河县发改局以广发改字〔2022〕150号《关于广河县乡村振兴示范村一园子村建设人居环境改善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园子村建设广场1处,目前,广场修建已完成。
在广场修建期间及完成后,水泉乡园子村8社马某某等50名村民对废弃蓄水池修建为新广场项目提出异议,向广河县人民政府提起复议,广河县人民政府以广县复决字〔2022〕第18号复议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马某某等50名村民仍不服,遂诉至临夏市人民法院,临夏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以(〔2022〕甘2901行初217号)作出判决,认为广河县水泉乡园子村8社修建广场的地方原为该村8社社员用于提灌的蓄水池,因该蓄水池废弃多年,垃圾污物严重影响了周边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园子村作为乡村振兴示范村,对其进行整治和改善是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修建广场则是进一步满足村民健身、休闲、娱乐要求,提升村民精神生活需求的重要举措,更是乡村振兴中文化振兴的重要环节。水泉乡政府按照乡村振兴工作要求,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张贴公告、报请批复等程序对废弃多年的蓄水池修建为文化广场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广河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临夏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临夏市人民法院审理马某某等50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马某某等50人不服判决,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以(〔2023〕甘29行终83)作出判决,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并认为涉案土地并非个人承包地,实为园子村集体土地,且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属实

继续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引导群众通过司法渠道进行解决。

深入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查阅以往政府文件和法院判决文书,继续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群众不认可现有司法判决结果,可继续通过司法渠道寻求解决。

3

D3GS202311270010

1.距居民住宅不到20米距万倾源广场不到100米处的土桥镇为民生猪屠宰场,经常晚上屠宰生猪,噪音扰民,散发气味;2.屠宰场使用煤炭烧火烧水;3.屠宰生猪后的污水未处理直接排放在周边田地,最近几天才与污水处理厂签定协议。有人向环保部门反映过此问题,来检查时停业,检查后还是正常经营。

临夏县

生态

临夏县为民生猪屠宰场位于临夏县土桥镇尹王村,东侧约35米处为私营榨油厂,北侧约20米处为1户居民,西侧10米处为临夏县建兰市场,南侧300米处为万倾塬广场,周边无学校、医院等敏感点。该屠宰场于2006年建成,并取得甘肃省临夏州定点屠宰许可证(批准号:甘临屠准字018号),2012年7月委托宁夏智可达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临夏县为民生猪屠宰场日屠宰45头生猪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由原临夏州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7月批复(临州环管〔2012〕13号),2016年12月该企业未按环评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使用,原临夏县环境保护局做出责令停止生产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6月委托甘肃华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2017年10月3日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023年4月6日,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州生态执法信访转办〔2023〕11号)转办反映“临夏县土桥镇为民生猪屠宰厂在生产过程中偷烧有烟煤、污水未经处理偷排到农田,严重污染农田破坏环境的问题”投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该屠宰场正常生产,未发现投诉反映问题,举报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核查,该屠宰场建有一套生猪屠宰生产线,包括放血线、刨毛机、洗猪池、酮体接受台等,在场区北侧建有一座污水处理站。经查阅检疫台账资料,除春节期间(约15天)停产外,其余时间均正常生产,屠宰时间为每日凌晨5点开始至9点结束;噪声采取隔音措施,经甘肃省临夏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厂界东南西北四个监测点位昼间夜间值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排放标准。群众敏感点噪声通过选取该屠宰场北侧20米处农户为检测点,检测结果显示为昼间47dB(A)、夜间35dB(A),群众敏感点噪声值昼间、夜间均达标。产生的废气按照环评要求通过引风机引向高空排放;屠宰用热水使用甲醇燃料进行加热,未发现燃煤迹象;屠宰废水与临夏市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协议,签订协议期为2022年10月9日-2023年4月8日、2023年4月9日-2023年10月8日、2023年10月9日-2024年10月8日,经污水处理站处理收集后,拉运至临夏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经踏勘场区周边农田,未发现污水倾倒、排放痕迹,建立了污水拉运记录台账。每半年委托甘肃联合检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测,监测记录显示均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7-92三级标准限值。

属实

临夏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属地乡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各类污染物妥善规范处置、稳定达标排放。

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和土桥镇政府等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各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做到守法经营,各类污染物妥善规范处置、稳定达标排放。

4

X3GS202311270006

位于临夏州永靖县王家圈的甘肃建投矿业公司:1、在办理的林草手续不齐全,部分手续过期的情况下继续开采;2、在矿区周边乱倒乱堆尾矿和废料,破坏生态环境。

永靖县

生态

关于“在办理的林草手续不齐全,部分手续过期的情况下继续开采”的问题。经现场调查核实,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永靖县绿色建材生态产业园项目所占用的44.214公顷草原位于永靖县徐顶乡中林村,由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3月12日以(甘林草许准〔2020〕084号)批复同意;该公司所临时占用的16.996公顷集体林地位于永靖县徐顶乡中林村,由永靖县林业局于2018年12月14日以(永林许准〔2018〕004号)文件批复同意,临时占用林地期限2年(2018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4日)。审批时,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39.2741万元、森林植被恢复费271.936万元。经比对国土“三调”数据库和现场勘验,该公司草地手续齐全,但存在临时使用林地许可手续过期和已使用的61.1亩临时用地在期满一年内未恢复植被的问题。
关于“在矿区周边乱倒乱堆尾矿和废料,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经现场核查,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在永靖县樱桃沟建筑用石料矿周边共有4处成品料堆放点,其中2处在该公司矿区内,2处在该公司矿区外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但成品料堆放杂乱不规范,已现场责令对成品堆料区域规范整治。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粉外售,用于商砼加工。

属实

一是由林草部门对该公司临时用地到期后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和已使用的61.1亩临时用地在期满1年内未恢复植被的问题依法查处,并恢复林业生产。二是永靖县纪委监委针对县林草部门对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临时使用林地许可手续过期和已使用的61.1亩临时用地在期满1年内未恢复植被涉及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对县林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一是永靖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参照2023年“三北”六期造林工程人工造灌木林每亩720元投资标准,拟处以该标准两倍的罚款(87984元),限2023年12月20日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因季节原因,限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造林工程。二是永靖县纪委监委计划对林草部门对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临时使用林地许可手续过期和已使用的61.1亩临时用地在期满一年内未恢复植被的问题监管不到位的县林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否(阶段性办结)

5

D3GS202311270028

海螺水泥厂与新营镇河沿村上寺湾一河之隔,该水泥厂1、从山上炸石头,用来做水泥,2、占用土地从山上开路,二十四小时不间断作业,施工时全部都是灰尘,污染环境;3、挖土时噪音扰民,影响周边居民生活;4、该厂还在村上土地里面采砂采石,破坏土地。

和政县

大气

经调查核实,该举报件反映的是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东沟坪水泥用石灰岩矿项目。该项目已取得《甘肃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临夏州和政县发展和改革局〔2022〕34号)、《关于对甘肃省和政县东沟坪水泥用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州环和自审〔2022〕7号),2022年12月28日取得和政县东沟坪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证。2023年3月3日,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和政县人民政府签订了东沟坪水泥用石灰岩矿山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支付1600万元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征地补偿费,取得《草原征占用审核同意书》(甘林草许准〔2023〕491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甘林资许准〔2023〕52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东沟坪水泥用石灰岩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3〕353号),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东沟坪矿山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和政县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年),符合《临夏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要求。
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东沟坪石灰岩矿山项目于2023年8月4日开工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石灰石、粘土破碎基础、矿山电力室、涵洞、矿山办公楼、皮带输送廊道及隧道项目。目前,完成了矿山施工场地平整、矿山办公楼主体工程、石灰石破碎、粘土破碎土建基础及矿山电力室主体框架。2023年11月15日,根据《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建设工程冬季暂停施工的通知》(临州建建〔2023〕63号)要求,项目已停工。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扬尘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鉴于该项目处于停工期,无法监测研判矿山建设扬尘污染问题和噪声扰民问题,和政县将在项目复工后委托甘肃临夏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扬尘监测和噪声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属实

一是核实项目各项手续;二是对反映的扬尘污染、噪声污染、破坏土地等问题进行核实,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经调查核实,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东沟坪石灰岩矿山项目各项手续齐全,破坏土地等情况不存在。下一步,待该企业矿山项目复工后,和政县将委托甘肃临夏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扬尘、噪声监测,并根据相关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施工,落实扬尘、噪音管控等措施,坚决防止发生非法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问题。

否(阶段性办结)


X

温馨提示:

临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州政府网站身份认证工作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完成。网民注册成功,并通过身份认证后,可在全省政府网站实现“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