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有效期管理标准程序

来源:州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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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名称:城乡低保有效期管理

二、管理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三、四类对象。

三、管理规定:农村低保一、二类和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实行2年有效期,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实行1年有效期,在低保证上标明有效期限。

城乡低保对象有效期到期后,县(市)民政部门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提前一月发布到期公告,并以正式文件下发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到期公告2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醒目位置张贴到期公告,通告城乡低保对象到期相关事宜,公布到期城乡低保对象名单信息,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家庭人口、保障类别、保障人数、月补助标准、季补助资金、年补助资金、有效期截止日期、查询电话等,并通告低保申请受理单位,申请受理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

由村委会(社区)负责,逐门逐户送达城乡低保有效期满告知单并签字确认,确保每一户原低保对象和需要申请低保的其他家庭知晓。

有效期满需要续保的原低保对象和需要申请低保的其他家庭,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

四、审批程序:农村低保严格实行“户主申请、经济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的认定程序;全面实行农村低保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认定。

城市低保严格实行“户主申请、经济核对、复查核实、听证评议、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的认定程序;全面实行居民家庭经济收状况核对认定办法。

申请城乡低保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街道)便民大厅“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社区)进行申请。

有效期满需要续保的原低保对象,必须提交书面续保申请书,并提供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变化情况说明材料;第一次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必须提交书面低保申请书,并提供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相关说明材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在受理城乡低保书面申请后,委托县(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属于甘肃省“9类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和“14类不得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不符合低保收申请条件的具体情况并签字确认。

自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后的7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政办、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双联干部、村(社区)干部,共同开展对符合城乡低保申请条件家庭的入户调查、核查核实和邻里访问,全面核实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社区)为单元,主持召开由民政办工作人员、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双联干部、村(社区)干部、民主评议代表参加的民主评议会议,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严格执行调查人员提交相关情况、民主评议代表评议、无记名投票、当场唱票宣布结果等议程,拟保对象必须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并对 “贫富民主评议排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自完成入户调查工作和民主评议(听证评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完成农村低保“3+1”综合测评,编制《申请农村低保家庭综合测评表》;依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情况,编制《申请城市低保家庭收入财产统计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农村低保最终的倒排序名单和城市低保最终的审核名单,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同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拟保对象,上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查审批。

(市)民政部门自签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根据城乡低保名单材料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原则上对续保的不再进行复核抽查,对新纳入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复核抽查;专题召开审批会议,按规定程序审批申请人低保资格;根据《甘肃省民政厅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四类施保”21条界定标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保障类别和保障金额;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基本没有收入的家庭确定为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尚有一定收入的家庭确定为差额保障对象。

县(市)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对象审批结果在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同时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续保的城乡低保对象在原低保证上加盖有效期限印章,新纳入的颁发《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在低保证上标明有效期限,并于审批之日下一月起发放保障金。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长期公开公示新一轮纳入城乡低保对象名单信息,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家庭人口、保障类别、保障人数、月补助标准、季补助资金、年补助资金、有效期限起止日期、查询电话等

五、其他情形:坚持应退尽退、应保尽保,核查退出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低保对象;清理退出人情保、关系保等不符合低保条件人员;全面落实对“有轿车、有商品房、有工商营业执照、有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乡村干部等“五类”不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的清理工作,依法追缴违规领取的低保金;按规定程序,及时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整改低保遗留问题,对“拆迁征地户整体纳入低保”的遗留问题,摸清底数,分类造册;经过经济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正常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办法,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在村(社区)公开公示所有已退出城乡低保人员名单信息并详细说明其退出低保的原因;由村委会(社区)负责逐户送达退出低保通知单并签字确认。

倡导城乡低保对象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城乡低保有效期管理中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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