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程序

来源:州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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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名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供养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三、供养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要的费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2019年1月起,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年标准9110元/人,各县8252元/人,照料护理补贴年标准分为自理1200元/人,半失能2400元/人,失能3600元/人。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年标准5226元/人,照料护理补贴年标准分为自理1200元/人,半失能2400元/人,失能3600元/人。

四、申请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特困人员供养需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五、受理渠道: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

六、审批程序:实行“本人申请、入户调查、审核审批”认定程序。具体为: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村(社区)公示;县市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在村(社区)公布。

七、其他情形:1、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进行公示。2、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3、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4、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5、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6、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7、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供养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救助供养,依法追回非法获取的救助供养资金和物资等并处以非法获得救助供养款额或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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