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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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保局、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 格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 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 小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甘发 〔2020〕18号),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医疗 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版)》和《甘肃省基本医疗 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甘医保发〔2021〕 43号)的通知等规定和精神,经州政府2021 年第141次常务会 议研究审定,现就调整规范我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确定全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此次调整规范州内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甘 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版)》的83%, 二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 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版)》的70%,一级医疗机构医疗服 务项目价格执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版)》的60%,未定级医疗机构参照一级标准执行。

医疗服务价格类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服务项目收费 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等级医院、不同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成本 差异,我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从高到低分为三级、二级、 一级3个类别,全州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类别分类由 医保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进行考核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 考核评定的价格类别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类别确定后,有效期内发生重组、分立等情况,应重新进行申报和考核。公立医疗机构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类别、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类别的, 一经发现严厉处理。

 、全面执行药品和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

本次调整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自执行 之日起,统筹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执行国家、省 级和临夏州药品和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拒不执行带量采

购结果的,延期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三、 规范全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全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诊疗目录》所列的项目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等 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严禁自立项 目、分解项目和套用项目收费。凡未纳入《诊疗目录》的医 疗服务项目或标准未定的,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开展并 收费。公立医疗机构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四、 明确全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 价管理。  《诊疗目录》所列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公立 医疗机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向下浮动制定实 际执行价格,报有管理权限的医保、卫健部门备案。实行价 格管理权限放开的诊疗项目,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相对 稳定,调整周期不得少于6个月。执行前需提前公示10个工作日,同时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报备,公示结束后执

行。同时,同一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同一价格标准,各临床科室不得擅自制定,随意变动和频繁调整。

五、 严格医用耗材和药品销售价格管理

《诊疗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 费用的医用耗材, 一律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明确 规定可单独面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 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15日 和12月15日,分两次将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购进价格相关情况报有管理权限的医保、卫健部门备案。

六、 规范病房床位价格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依照病区单元床位数量和 服务性能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单人间、 双人间、三人间、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床位、层流洁净病房床 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门/急诊留观 床位等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特需单人间、套间病房床 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在执行前 须报有管理权限的医保、卫健部门备案,并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原则,不得强制或误导患者入住。

七、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监管

各县(市)医保局应当会同卫健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公立 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和监督,落实耗材、药品集中采购和合理规范使用,建立医疗费用监测制度,将医疗费用总量、门诊次均费用、住院次均费用等指标,纳入医院目标管理, 优化医药费用结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健全公立 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和医 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要落实医保费用审核和医保基金监管,对医 疗服务价格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同时要加强医德、医风 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 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滥用抗生素(抗菌药 物)和进行不必要检查等问题,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各公 立医疗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对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及时进行调整。

八、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今后省医保局对《诊 疗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动态调整后,按照调整后标准对应调整执行。本通知施行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1、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 目录(试行版)》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使用说明

2、《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版 ) 》 ( 单 行 )

3、《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 ) 》 ( 单 行 )

4、《临夏州医疗服务价格》  (单行)

临夏州医疗保障局

临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夏州财政局

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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