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夏州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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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夏州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临州建发〔2020〕108号

各县市住建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9] 11 号 ) 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甘建设[2020]228号以及《临夏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试行)》(临工改办〔2019〕16号)的要求,甘肃省决定从 2021 年起,各市州按照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规定,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同时根据新修订的《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购买服务专门化目录〉的通知》 ( 甘建综[2020]32号)要求,结合本州实际, 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州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临夏州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夏州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州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由具备资格的综合施工图审查机构 (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审查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整体性审查,按照“统一标准、集中服务、结果互认、依法监管”的工作方式,实现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防、气象、通信主管部门等各相关部门的“多审合一”和事中事后监管,并将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出具审查合格书作为相关部门行政审批、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等的依据。 构建“一个机构技术审查、一份报告办理手续、一套图纸交付施工”的“多审合一”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指州县市住建部门使用财政资金,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交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项目所在地州县市住建部门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范围, 包括权限范围内勘察文件审查以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人防设计文件审查等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应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为临夏州及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责任主体,按事权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的购买需求评估、项目预算和购买计划编报、购买活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导和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第六条 事权的确定按照现行建设管理体制执行. 轨道交通工程及工程地点跨县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 工程地点在其他县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 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

县市购买主体的辖区管理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临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承接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承接主体是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认定,取得施工图审查资质、信用状况良好、能够满足购买主体施工图审查服务需求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独立法人。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质量要求等确定,其承接任务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综合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建设规模、工程类别等情况,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合理分类,科学制定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计划,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在预算安排内, 编制施工图审查服务 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对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预算进行审核。核定后的购买服务预算,应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有关规定,结合施工图审查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根据本辖区权限范围内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工程按单个工程项目购买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房屋建筑工程、除轨道交通工程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购买主体应当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划分标的,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的承接主体。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与中标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按照中标约定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向承接主体提供相关政府批准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确保通过建设单位申报施工图审查的成果文件,已经和建设单位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满足建设单位的需求,经过了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全程控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是合格成果。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经过严格的企业自查后,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申报施工图审查。申报施工图审查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频繁进行成果文件变更; 审查合格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要尽量减少重大设计变更; 建设单位需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的义务,保证审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主动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非法转包。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接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要根据购买主体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积极参与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内部管理,采用数字化审查等新技术提供便利化服务,提高审查效率,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查服务。施工图审查不得超过相关法规政策确定的时限和审查机构承诺的时限。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告知性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承接主体审查。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掌握施工图审查工作进度。对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众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临夏州及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购买服务项目服务绩效管理,对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的审查行为、审查质量、审查时效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按照过程检查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根据年度内服务绩效情况,按照评价标准计分确定等级。以评价总分划分四个等级: 优秀(90分(含)-100分)、良好(75分(含)-90 分) 、一般 (60分(含)-75分)、较差 (60分(不含) 以下) 。

除轨道交通工程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的施工图审查服务, 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 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服务,不参与年度绩效评价,其绩效评价按照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标的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承接主体的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其后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服务绩效评价由购买主体组织。根据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特点,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预算年度周期是指从当年1月1日起 到当年12月31日止。由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购买主体的项目,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承接主体汇总上月完成审查的项目,向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动态台账。根据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知,持各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量确认书等相关材料,与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申请和结算。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承接主体提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承接主体的审查费用,州财政局依据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报的施工图审查费用汇总表拨付资金。承接主体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审查任务、费用计算明确的,拨付至项目审查经费的90%,其余资金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拨付。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的, 拨付剩余10%资金; 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等级的,拨付剩余5%资金,并限期整改,进行二次绩效评价,如结果仍然为一般及以下等级的,剩余5%资金不予拨付; 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级的,剩余10%资金不予拨付。

各县市的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和结算等程序可参照州级众法或由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商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 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要加强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内部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行为的信用记录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 、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列入全州政府购买服务诚信负面清单,并上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出台本县市的贯彻意见,县市出台有关文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夏州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临夏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试行期间,如国家、省和州出台相关新规定,则按新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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