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转移登记事项办事指南
一、实施机关:各县(市)自然资源局
二、办件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使用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标准10元/件。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五、法定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六、受理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在出让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应当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
七、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办证所需资料(有抵押贷款)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完税交纳凭证原件(缴纳契税带权利人夫妻身份证原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本到查询窗口打印信息查询单然后到税务窗口缴纳契税)
◆网签备案合同原件一份
◆银行贷款合同(有共同债务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办证所需资料(商品房买卖全款)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完税交纳凭证原件(缴纳契税带权利人夫妻身份证原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本到查询窗口打印信息查询单然后到税务窗口缴纳契税)
◆备案合同原件一份
3.办证所需资料(拆迁安置房)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拆迁安置合同和原不动产权属证明
◆完税凭证
八、办理流程图:
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缮(发)证(1个工作日)—归档
九、监督电话:0930-631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