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押过户”政策业务办理解读
“带押过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经买卖双方与相关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后,不再需要卖方先行还清贷款并解除抵押,即可完成过户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简单理解,“带押过户”就是“带着抵押贷款和房屋一起,过户给下一个购房者”。交易双方可在原抵押权不解除的情况下办理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实质上就是卖方将存在抵押贷款的房产转让给买方,买方同时完成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
“带押过户”有以下二种模式,交易双方可按实际情况选择办理。
一、同行“带押过户”模式
买卖双方贷款银行为同一银行,办理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向其贷款机构申请办理“带押过户”,买方在同一贷款机构申请贷款;
2.贷款机构对卖方带押过户申请及买方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并签订抵押权变更协议;
3.买卖双方及贷款机构三方提交申请材料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合并办理的原则完成受理、审核、发证。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所有权转移)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权变更)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不动产转移的证明材料 5.抵押权变更协议
6.抵押权人同意抵押存续期间办理转移登记的说明
7.不动产权属证书
8.不动产登记证明
9.相关税费缴纳证明
二、跨行“带押过户”模式
买卖双方贷款银行为跨行的,办理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分别向各自贷款机构申请办理“带押过户”;
2.买卖双方和各自贷款机构审核通过后,签订抵押权转让协议;
3.买卖双方和双方银行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共同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和抵押权转移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合并办理的原则完成受理、审核、发证。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所有权转移)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权转移)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不动产转移的证明材料
5.抵押权转让协议
6.不动产权属证书
7.不动产登记证明
8.相关税费缴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