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

来源:临夏州招商局 发布时间: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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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省上“引大引强引头部”行动部署要求,切实发挥招商引资对优化产业结构、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加快形成大招商招大商、大引资引大资的火热局面,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临夏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奖补办法。

一、奖补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临夏县县域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县内建设、经营、纳税的州外招商引资企业(房地产、矿产资源型项目除外)。引进合作的招商引资项目,州外引进企业与本地企业组建的股份合资企业,州外引进企业股权超过50%以上。引进企业所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州县相关产业规划、发展导向和环保政策规定,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

二、奖补政策

(一)财政奖补

1.通过土地招拍挂形式落地建厂的企业,按投资强度、固投规模两项指标进行奖励,每亩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含50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后县上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投资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进行一次性奖补,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照固定资产的投资的0.8%进行一次性奖补、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的投资的0.5%进行一次性奖补,不得重复申报。

2.对新引进的生产经营实体制造业、租赁厂房的项目,按照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根据“项目投产、投产后一年、投产后两年”三个时间节点,分别按50%、30%、20%的比例,并根据其生产设备投资实际完成额予以兑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引进的生产经营实体制造业项目,固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或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按照2%的标准给与水电费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年限最长3年。

4.对入驻我县产业园的实体制造企业项目,享受产业园入驻奖补政策。对产业园以外新引进的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实体制造业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租赁厂房补贴,按照租赁费的50%进行补贴,年度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贴年限最长3年。

5.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及行业百强等大企业大集团和行业协会组织到临夏县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者将上述机构注册在临夏县的,根据其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小,在土地、财政奖励、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视项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6.鼓励社会参与招商、以商招商,对从州外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非限制类生产经营性项目和文化旅游项目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为基数,投产运营后,进行一次性奖励。引进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10万元,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15万元,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对第三方招商中介机构,项目落地投产后的中介佣金等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7.凡引进固定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国内行业前5强企业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招商引资企业建成运营后,除享受其他奖励政策外,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对引进国家专利技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及新产品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经县科技部门审核,属于省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属于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9.凡在第一时间为招商部门提供企业资料、项目信息,因自身原因未参与项目考察、论证、洽谈、签约的,但通过政府及招商部门努力,所推介企业(项目)最终在临夏县落地投资成功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项目对应奖励额度的10%进行奖励。第一时间信息的确定以县招商局登记备案为准。

(二)税收扶持

10.对从事《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支持

11.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企业申报上市挂牌手续费用,在企业上市挂牌成功后按政策规定给予适当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降低信贷门槛,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四)人才引进

12.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县内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政策。

13.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对吸纳临夏县籍离校两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16(18)至24岁的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企业,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基础保障

14.对引进入驻的企业(项目),由政府负责配套基础设施,做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达到企业入驻或项目开工建设条件。

(六)资金来源

15.对引进的项目的奖补资金来源,按投资项目确定,属于东西部协作的项目,奖补资金从东西部协作资金中列支;其他项目的奖补资金,由县上统筹安排解决。同时对符合省州奖补政策条件的,由县上各相关部门积极申报争取。

三、申报程序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发改、财政、人社、审计、自然资源、统计、市场监管、税务、招商部门为成员的奖补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县招商局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统计、税务部门对项目合同、项目立项、项目企业注册、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初审;提交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兑现奖补资金。

四、其他方面

1.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或因国家、省州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省州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本奖补办法出台前在县内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不再追溯落实奖补政策。

3.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招商引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招商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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