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州直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电子保函应用工作,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
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于2022年7月1日起全面取消。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托“全省一张网”平台诚信管理系统,推进采购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对诚信记录好的免收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额度),确实需要收取的,应当在合同金额10%以下灵活选择收取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全面推广电子保函替代应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应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省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在全州范围内推广履约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应积极推动履约电子保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应用,推荐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其他非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开具电子保函的金融机构。
三、规定期限内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对于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与供应商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并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压缩退还期限,减少保证金占用时间。
四、严格执行履约保证金逾期有关规定
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进行核实和结算。延迟支付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未作约定的,支付逾期利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严禁扩大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范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六、切实加强履约保证金监督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更好地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将履约保证金管理纳入内部控制制度,对照制度要求、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查找风险点或易错点、落实防控措施。采购人应落实主体责任,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的监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退还,或恶意拖延、久拖不退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对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认真核实处理,建立限期解决和反馈制度,务必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未按要求及时退还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重点跟踪,限期整改。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