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州直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州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一)加强合同风险控制。采购人应当结合采购实施计划,将合同风险控制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有效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
(二)压减签约等待时间。采购人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
(三)规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时,各级预算单位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条件,不得改变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实质性要求事项。
(四)及时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二、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将验收结果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三、加快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四、加强政府采购预付款管理
(一)建立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内控管理要求建立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向供应商预支一定比例采购资金。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提高预付款比例。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在不低于30%的基础上,尽量提高预付款比例,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后1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相应资金。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提前或者延时支付采购资金,也不得没有法律依据的违规扣押采购资金。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