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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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林发〔2023〕22号


临夏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林草事业发展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职责,建立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效益良好的木材经营加工秩序,促进全市林产品加工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自开展林草资源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全州森林资源以及树木得到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不断改善,木材经营加工行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自从取消《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后,全州各县(市)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管乏力,木材经营加工点管理混乱,安全隐患多、无证无照经营现象频发,特别是加工来源不明的木材等问题突出,对森林资源安全和全州美丽乡村建设构成严重威胁。

各县(市)林草部门要认真落实森林草原资源保护职责,依法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每个环节的规范管理,要切实把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料”人口管和产品出口关,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木材经营加工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森林资源的科学经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全面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规范管理

(一)严格落实备案制度

各县(市)林草部门要摸清本辖区内现有木材加工、销售以及非法交易点的底数,做到底数清、分类准,建立台账,管理精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备案管理制度,要求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市场准入相关证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市)林草部门报备,以便规范管理。

(二)木材来源实行登记制度

各县(市)林草部门要加大森林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杜绝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要组织精干力量,彻底摸清辖区内木材加工场所的木材来源,要求辖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建立木材原料来源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台账,林草部门定期对木材经营场所的登记台账和原料来源情况进行检查,要及时查处存在非法收购、加工木材等情况的经营单位,坚决杜绝黑原料收购销赃,原材料台账弄虚作假等行为。同时,各县(市)林草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全州生态安全的高度,尽职尽责加强木材市场监管力度,若出现推诿扯皮,高接低放,敷衍塞责,不履行职责的,将追责问责。

(三)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和督导通报制度。

各县(市)林草中心须于4月底之前将本辖区内木材加工经营场所摸排台账报州林草局,并建监督检查立常态化机制,每季度向州林草局报告本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场所监督管理情况。州林草局将定期不定期以明查暗访、州县(市)联合开展林草行政执法、突击抽查存在风险点的区域等形式开展督导检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州林草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依法从严查处木材经营加工违法行为

各县(市)林草部门要认真履行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管职责,与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和乡(镇)、村林长单位加大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不定期开展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从严查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各种违法行为。在督查检查在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森林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收购非法木材,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案件线索追查发现的非法收购木材以及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州林草局政策法规科。要在严格执法、规范监管的同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对遵章守法、管理规范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在有关行政审批、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原料保障和原料基地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木材精深加工和名特优新产品开发,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群众增收。

 

 

 


临夏州林草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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