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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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州临时救助制度,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全力抓好政策落实。深刻认识临时救助制度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兜底线、基础性制度安排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对象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精准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制度的时效性和可及性。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配套文件。进一步夯实临时救助工作基础,加强政策培训宣传,着力提高基层工作能力和水平,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

二是细化临时救助标准。结合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刚性支出金额等因素,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对急难情形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其造成的生活困难程度,原则上视情给予“小额快救”或当地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金,急难情形解除后仍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通过其他形式临时救助或社会救助政策予以解决。实施“小额快救”,按照受难人数每人不超过当地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确定救助金。对困难程度确实较重,“小额快救”或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金无法解决困难的,可按照受难月份1:1确定倍数(最高6倍),并计算救助资金。

对因医疗、教育、残疾等刚性支出增加造成严重困难的家庭(不包括基本生活支出),按照“(刚性支出金额×分档比例)÷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计算结果并适当取整确定倍数,计算救助资金,原则上救助资金不超过刚性支出总额。具体分档比例根据不同对象实际在如下区间中确定: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市全额低保、农村一类低保等对象80%-100%;城市差额低保对象,农村二、三、四类低保等对象50%-80%;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防返贫监测等对象30%-50%;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不超过30%。

对申请社会救助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或救助资金尚未发放的对象,符合条件的视情况给予“小额快救”或当地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金。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可按照不同情形,参照以上计算原则确定临时救助资金。

三、建立“一事一议”机制。对困难情形复杂、救助金额已达最高档救助标准(6倍)或者救助次数已达2次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建立“一事一议”工作机制,通过集体会商最高给予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2倍的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对受理申请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后,发现困难群众符合“一事一议”情形的,指导申请对象提出临时救助“一事一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对困难群众“一事一议”情形进行客观性、真实性分析,并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研究后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启动“一事一议”集体会商机制。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申请后,邀请与困难情形相关的同级职能部门和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同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相关人员,召开会议集体会商研判。对经研究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作出说明。通过“一事一议”发放临时救助的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长期公布,县级民政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应建立完善相关档案资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州临时救助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26〕55号).pdf

 

 

 

临夏州民政局              临夏州财政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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