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和推进全州水利行业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监督〔2022〕309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水监督发〔2023〕44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指导全州水利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第三条 水利生产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水库、水闸、小水电站、泵站、堤防、淤地坝、引调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灌区工程等),以及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文监测、水利科研与检验、水利后勤保障的单位。
第四条 全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州水土保持总站,局规计科、建管科、农水科、监督科、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水政支队、农饮办、农电办、质量工作站、河湖中心、局属各单位等,按照《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临夏州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规定,指导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主管的单位或工程,开展构建水利安全生风险管控“六项机制”有关工作,强化监管,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并运用“六项机制”开展风险管控工作。
第五条 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是指对涉及安全生产领域各类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部位、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和活动进行风险排查、评估和管控等工作。
第六条 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管控、分类处置、属地管理”的要求,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源头防范、系统治理。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对各类风险点查找、风险研判、风险预警、风险防范、风险处置、风险责任等“六项机制”提出指导性要求,旨在规范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基本流程,提高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安全风险管控闭环管理。
第二章 风险查找
第八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全面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领域、部位和环节,从水利工程施工、工程运行、设施设备、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和作业环境等方面全方位辨识危险源。
第九条 危险源辨识应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办监督函〔2018〕1693号)、《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19〕1486号)、《水利水电工程(水电站、泵站)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20〕1114号)《水利水电工程(堤防、淤地坝)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21〕1126 号)相关要求,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覆盖所有区域、设施、场所和工作面,覆盖所有人员,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
第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风险管控制度,合理确定工作周期,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危险源辨识工作,要建立危险源清单并动态更新,当环境、设施、组织、人员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对相关危险源重新开展辨识。
第十一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管理工程的危险源辨识和管控措施方案信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和报送机制,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重大危险源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要求按时报告。
第三章 风险研判
第十二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采用与危险源类别相适应的评价方法,聚焦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研判确定危险源的风险等级,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事故发生后果的严重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风险点监管清单,明确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管措施等,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控。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针对风险点的动态变化,须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实施动态评估分级。
(一)风险点自身发生变化;
(二)风险点周边环境发生变化;
(三)组织管理形式发生变化;
(四)同类型风险点或相关行业发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五)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发生变化;
(六)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健全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和评价模型,要根据不同工程风险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重点内容,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突出对高风险地区和单位的重点监管。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十六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人工监测、自动监测等手段,探索小型水库安全监测能力提升、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等监测手段与“六项机制”结合具体举措,提高风险监测预警的智能化水平。要加强对危险源特别是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建立健全监测巡视检查制度,做好监测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运行维护和检测校验等,实现风险人工、自动监测“双保险”,做到早预警、早处置。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预警信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预警信息发布的具体范围、条件和对象,对未有效管控的风险要及时实施预警并向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工作。预警解除后,要认真查找总结管控体系和管控措施可能存在的漏洞不足,完善风险管控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值班值守制度,严格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值班值守人员教育培训,按规定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醒目位置、重点区域分别设置风险公告栏,制作各岗位风险告知卡,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及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保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掌握风险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严格控制高风险和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数量,并将风险及防范与应急措施提前告知可能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制定并落实具体防范措施,综合运用隔离风险点、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手段,达到消除、降低风险的目标。当风险点或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时,要对防范措施重新检查评估,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风险点及风险等级确定排查频次、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组织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填报隐患信息。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所管辖范围内风险点及风险情况,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对高风险等级区域,实施重点监控,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未有效管控的风险等级为重大的风险点,要作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三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以及《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等,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加强对工程选址安全和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防洪能力、抗震设计与结构安全、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安全措施等内容的审查。严禁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最低规模、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要求的项目,现有企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责令整改。
第六章 风险处置
第二十五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风险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险情,制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对风险等级为重大的风险点要做到“一源一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不断完善。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针对不同风险点可能发生的后果。坚持抢早抢小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实行风险差异化处置,加强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确保关键时刻处置准、处置快、处置好。
第二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科学组织施救。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回应社会关切。重大情况要第一时间上报。要重点加强事故初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和发生次生事故。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查找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和风险管控体系存在的不足,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落实应急处置必备的物资、装备、器材,加强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和科学救援能力。
第七章 风险责任
第三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建立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管控责任,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风险管控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管控工作,要定期开展监管人员风险管控业务培训,要将构建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强化风险管控情况作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发挥考核引导作用,促进工作责任落实。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水利安全生产领域监督执法力度。对风险管控不力、隐患排查与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和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案双查”,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与水利督查激励措施、评优评先等工作挂钩,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或完善本辖区、单位风险管控工作,以及落实安全风险“六项机制”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标准,结合实际明确风险管控工作的流程和分工。
第三十五条 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中涉及的秘密信息和敏感信息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临夏州水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