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临夏供电公司:
你单位关于请求上报《兰合铁路甘肃临夏王家崖牵引站11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跨越大夏河红水河分洪渠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临夏供电办〔2026〕13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该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暨洪水影响评价进行了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并修改完善了《评价报告》。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兰合铁路甘肃临夏王家崖牵引站11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跨越大夏河红水河分洪渠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建设项目行政许可部门申请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附件:1.兰合铁路甘肃临夏王家崖牵引站11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跨越大夏河红水河分洪渠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6年7月20日
兰合铁路甘肃临夏王家崖牵引站11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跨越大夏河红水河分洪渠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2026年7月6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兰合铁路甘肃临夏王家崖牵引站11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跨越大夏河红水河分洪渠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临夏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临夏市水务局、临夏县水务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临夏供电公司、甘肃电通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临夏供电公司对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甘肃电通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主体设计情况和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福建绿疆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兰合铁路的建设是高速铁路网“八纵八横”中兰(西)广高铁通道组成部分,本项目建设对保障兰合铁路正常运营,满足兰合铁路供电需求具有重要作用,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推荐钢管杆设立位置。其中:
兰合铁路甘肃临夏王家崖牵引站11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备供电源线路跨越大夏河处位于临夏州临夏市,左岸GB2塔基位于枹罕镇聂家村,右岸GB3塔基位于南龙镇高邓家村。
兰合铁路甘肃临夏王家崖牵引站11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备供电源线路跨越红水河分洪渠处位于临夏州临夏市枹罕镇聂家村,,。
三、基本同意工程跨河建设方案:
跨越大夏河处线路与河道主水流方向夹角73°,跨越档距为257m,跨越处河道上空导线弧垂最低点高程1900.57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跨河处两岸杆塔均架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外,左岸GB2钢管杆与大夏河左岸河道管理范围最短距离约44.42m,右岸GB3钢管杆与大夏河右岸河道管理范围最短距离约40.70m。GB2、GB3杆塔型式均为钢管杆,基础型式均采用灌注桩基础,GB2塔基顶面高程为1882.6m,GB3塔基顶面高程为1882.4m。
跨越红水河分洪渠处线路与河道主水流方向夹角83°,跨越档距为199m,跨越处河道上空导线弧垂最低点高程1907.55m。跨河处两岸杆塔均架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外,右岸GB1钢管杆与红水河分洪渠右岸河道管理范围最短距离约23.51m,左岸GB2钢管杆与红水河分洪渠左岸河道管理范围最短距离约137.62m。GB1、GB2杆塔型式均为钢管杆,基础型式均采用灌注桩基础,GB1塔基顶面高程为1885.1m,GB2塔基顶面高程为1882.6m。
四、本项目设计防洪标准采用10年一遇,河道防洪标准采用50年一遇,基本同意评价采用50年一遇洪水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洪水影响分析计算成果。评价跨越大夏河处5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390m3/s,相应洪水位为1884.02m;跨越红水河分洪渠处5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18m3/s,相应洪水位为1882.88m。
跨越大夏河处导线至左堤顶净空为18.83m,至右岸坡顶净空为21.25m。
跨越红水河分洪渠处导线至左堤顶净空为25.67m,至右岸净空为23.99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
建设管理运行单位应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治理和相关规划的实施。
七、输电线路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等,进行施工安排备案。
九、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主汛期不得在河道内施工。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河道面貌。
十、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单位要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