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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结合临夏州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临夏州人民政府网站州住建局栏目下查阅。

(一)公开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分工,下属事业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4.业务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信息,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农房抗震改造、老旧住宅小区加装电梯、保障性住房等;

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

本单位工作动态信息,企业资质、星级公示公告等。

5.资金信息:年度部门预算情况。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专栏;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服务窗口公开(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二楼);

3.其他方式:通过“临夏住建”微信公众号、头条号、抖音号、微信视频号,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公开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未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公开原则

依法合规、真实准确、快捷便民、服务公众。

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本机构办公地点或临夏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当场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将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受理机构: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地址:临夏市富强路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楼办公室;临夏市红园路临夏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12827

通信地址:临夏市富强路(人防大厦7楼);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地址:临夏市富强路(人防大厦7楼)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930-6212827

邮政编码:7311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临夏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投递电子申请,也可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邮箱。

受理机构: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网址: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专栏;

邮箱:zjsj2827@163.com

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登记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登记、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监督和权利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或未按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租赁条例》专家解读三: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崔俊杰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租购并举”不仅是多样化住房需求的体现,也是对传统住房市场模式的一次深刻变革,需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国务院新制定的《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两个维度有效协同,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布局未来房地产市场发展。

一、围绕规范合同制度,净化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合法权益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充分尊重交易习惯的基础上,聚焦制约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发展最突出、群众反映最迫切、社会各界最关注、市场监管最薄弱的环节,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交易规则,保障有关各方正当权益。

在合同缔约环节,《条例》深切回应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重要信息缺失或失真等行业乱象,通过强化出租方和经纪机构的及时、全面、真实信息披露义务,从源头上化解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等难题,促进住房租赁各方达成真实意思表示。

在合同履行环节,《条例》首先划定了住房租赁标的物的底线条件。用于租赁的房屋既要符合安全、健康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又要严肃杜绝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使用,还因城施策确立了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居住面积,明确了住房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意义,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条例》通过明晰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来规范合同履行行为。如明确出租方个人身份信息和标的物信息的披露义务、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的义务,以及承租方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等义务,总体上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在合同解除环节,《条例》一定程度上侧重于对承租人权益的适度倾斜保护。一方面,规定“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明令禁止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另一方面,为出租方依法行使解除权划定边界,严厉打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合同救济环节,《条例》重申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倡导诚信友善的租赁文化,构建和谐稳定的租赁关系。

二、围绕培育新型主体,稳定租赁关系,发展健康有序的住房租赁市场

“租购并举”需要转变“有土斯有财”“重购轻租”的传统观念,当务之急是要破解“租房不踏实”的普遍社会心理障碍。《条例》对合同制度和交易规则的规范本身就蕴含了稳定预期、促进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的制度内涵。《条例》明确了“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有助于稳定住房租赁关系。《条例》规定“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发挥规模以上企业的优势,既可以显著扩大高品质租赁住房供给,又可以更低的成本、更多的资源、更好的服务和更广泛的市场激发住房租赁市场的长期效益。

住房租赁企业在充分享受制度红利的同时,需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规范自身行为,做好稳定长期租赁关系的“压舱石”。《条例》设置“住房租赁企业”专章,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规定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监管制度;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公示其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的基础要求;以及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规模化经营需要消除经营的灰色地带。《条例》明确“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从而实现主体权责利的高度匹配。

三、围绕人房一体,寓服务于管理,塑造有为政府

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从来都不仅仅有“管房”的事,更是“管人”的事。《条例》发挥高位阶立法的优势,协调部门合力、整合各类资源,促进共同治理。

《条例》完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度。出租方和承租方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实现出租房管理“底数清、情况明”。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或者住房租赁经纪机构违反上述义务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推进大数据综合应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使社会公众基于住房租赁备案享受更多安全、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条例》创新各类规制方式。如针对住房租金无序上涨问题,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通过主动有效的信息披露,实现信息均衡,促进公平交易。又如,结合线上租房的时代背景,细化了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守门人”角色等,更好地推进实现多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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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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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单位,加挂临夏州人民防空办公室、临夏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

内设办公室、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科、建筑业管理科、政务服务科、城乡建设科、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科6个行政科室。

所属临夏州建设行政执法稽查队、临夏州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站、临夏州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站、临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临夏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中心5个正科级参公事业单位和临夏州物业指导服务中心、临夏州城市建设和园林服务中心、临夏州人防信息保障服务中心、临夏州城乡建设服务指导中心、临夏州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临夏州住房信息中心、临夏州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7个正科级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