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水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依据

来源:州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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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费项目

1.水资源费

2.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收费依据

(一)水资源费

1.收费权限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地表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取水人用于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和城镇生活的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农业用水年取水量不足5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2000万立方米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河道外渔业取用水许可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取水人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2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或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市州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地下水取水审批权限。取水人在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取水井的数量在2眼以上的,取水许可水量应当累计计算。石羊河流域内取用地下水的,依照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装机容量在10兆瓦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10兆瓦以上(含10兆瓦),50兆瓦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上的(含50兆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收费标准

⑴《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等工商业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

⑵《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镇公共供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

⑶《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用水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01元/立方米。

⑷《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水力发电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0.005元/千瓦•时,其他发电用水0.003元/千瓦•时。

3.收费方式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财政部门应将所征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依据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依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属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按照1:2:1: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和县(区)国库。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7]590号).pdf


       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税[2019]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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