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00139550000/2019-44741 主题分类
发文字号 临州办发〔2019〕55号 制发机构
有效性 无效
成文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19-07-01
标        题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州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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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办发〔2019〕55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在临各单位: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州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6月24日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推动绿色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步伐,将开发区打造成全州新的重要经济增长极,并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开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在产业布局、投资强度等方面符合开发区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一律实行“熟地”供应,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可依法申请延期。集约用地的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且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的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第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除享受省、州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在开发区新引进投资人民币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上投产开业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争取省级专项资金进行奖励。

  第六条 在开发区内新引进并按期建成投产的生产性项目、商贸流通项目、服务业项目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以企业缴纳税收收入分成级次中的区(县)级收入额为基数:连续五年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给予100%奖励;连续三年按缴纳的企业增值税额给予100%奖励;连续三年对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含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每年按照100%奖励。以上奖励由开发区负责落实。

  第七条 开发区内投资生产性项目、商贸流通项目、服务业项目的企业,在享受第六条所规定的优惠政策期满后,按其上年度对地方财力贡献,以缴纳税收中开发区留成部分为基数:纳税增幅10%(含)-20%的企业按开发区留成部分的2%奖励;纳税增幅20%(含)-30%的企业按开发区留成部分的3%奖励;纳税增幅30%(含)-50%的企业按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奖励。以上奖励由开发区负责落实。

  第八条 各类企业在开发区设立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注册运营1年以上达到约定投资额度,根据对开发区税收贡献大小,在享受第六、七条优惠政策基础上,开发区落实更加优惠的“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

  第九条 新引进规模以上生产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业企业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开发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企业并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开发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开发区招商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开发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形成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的,开发区管委会帮助投资企业,争取省级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企业,在信贷资金、项目安排、土地报批等方面倾斜支持。对首次升入规模以上的非公小微企业、开发区内在H股和国内主板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报相关部门争取适当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企业研发的高科技新产品,获得国家级评奖、国家发明专利认证及省级评奖的,开发区申报相关科技部门争取适当给予专项奖励。在已享受以上专项奖励的基础上,开发区对属国家级和省级的获奖研发团队或个人,再分别给予适当专项奖励。开发区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帮助驻区企业落实相关技术成果转让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经相关部门评审认定,开发区内企业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潜力较大、具备转化条件的高科技创新成果,适当给予专项项目转化资金扶持;区内企业引进人才正在开展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研项目,适当给予专项项目研发资金扶持。以上项目资金由开发区协助区内用人单位向上级相关部门申报争取。

  第十四条 企业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

  第十五条 对通过引导高校毕业生进企业就业项目与中小微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生活补助。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 从州外成功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的生产性经营类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产运营后,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对财政的贡献,由开发区适当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七条 在开发区引进国家专利技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及高科技新产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开发区适当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八条 在开发区内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国内外大型企业项目,除在享受其它奖励政策外,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由开发区对引资人再适当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高科技含量项目、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辐射带动大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开发区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落实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审计确认的实际投资额达不到合同约定投资额的,以实际投资计算。对于分期建设项目可分期兑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内容将纳入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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