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00139550000/2022-26311 主题分类
发文字号 临州办发〔2022〕53号 制发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 2022-05-31 发布日期 2022-06-04
标        题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和临夏州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和临夏州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6-04
字号:

 

临州办发〔2022〕53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临夏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临夏州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及省属在临各单位:

《临夏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和《临夏州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专用消防车通道、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道路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保持畅通,并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依法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  鼓励人民群众通过12345便民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以及对火灾险情报警。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建设与维护职责

 

第六条  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规划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预留足够高度,满足地面承重能力及坡度要求;

(二)严格控制改变消防专项规划中的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保障社会车辆、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七条  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应确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监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消防车通道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车通道管理能力;

(四)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在实施建设、维护道路过程中,对可能影响灭火救援情况的,应当事先通知本级消防救援机构。

第八条  州、县(市)商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市场管理或经营使用者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二)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督促市场管理或经营使用者对所属区域的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督促市场管理或经营使用者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九条  州、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城市户外广告牌、招牌、灯箱等设置和流动商贩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严格管理,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城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州、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严格查处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行为,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建筑物审批通过的图纸对消防车通道进行认定,原有图纸确实无法提供的,根据建筑物现状依据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认定;

(二)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警示牌式样,并组织实施;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单位和个人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楼院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车通道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二)协调辖区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或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施划停车位时,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中消防车可通行的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回车场等要求;

(三)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情况巡查、检查,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消防宣传,依法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

(五)对违法搭建和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

第十  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本市场区域内设置停车位时应当预留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电动自行车、货物、包装箱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四)及时清理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法搭建、设置路障等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净宽净高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保持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第三章  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照法定要求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违法设置限高杆、水泥桩等影响消防车正常通行的固定设施。

第十  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防车通道设置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当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三)商业步行街街口等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采取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

第十  消防车通道应当依法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时,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有权依法予以清理。

十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二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物品,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暂时无法通行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管理应落实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三)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且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或将消防车通道占用为作业场地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州、县(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管、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  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列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惩戒管理。

第二十  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临夏州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及维护管理,确保消防用水,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规划内容,并与城市道路、供水系统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建设、安装及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具备市政供水条件的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市政消火栓,且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照规定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条  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投资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内容。

县(市)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市政消火栓建设及管护专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州、县(市)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消火栓的,应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第十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住建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供水管网因故障或者维护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第十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及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取水;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四)其他损坏、妨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第十  对因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导致灭火救援不力、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件下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和临夏州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解读链接:1.《临夏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解读

 


 

 



X

温馨提示:

临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州政府网站身份认证工作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完成。网民注册成功,并通过身份认证后,可在全省政府网站实现“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