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00139550000/2023-4695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字号 临州办发〔2023〕57号 制发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9-07 发布日期 2023-09-13
标        题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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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办发〔2023〕57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在临各单位:

《临夏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临夏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第二章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组成

3.2 指挥组职责

3.3 指挥组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通报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第五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5.4 血液储备

5.5 物资储备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8 其他保障

第六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第七章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7.6 预案制定与修订

7.7 预案解释及实施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为保障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临夏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临夏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第二章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含)以上,且危重病例多,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省级或国家级在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含)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含)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含)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组织体系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州卫健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组成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建临夏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以下简称“指挥组”),由州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州长担任组长,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州卫健委、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州网信办、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工信局、州卫健委、州应急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州支队为成员单位。指挥组下设办公室、指挥调度组、医疗急救组、物资保障组、信息管理组、专家咨询组、疾控与卫监组。指挥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组职责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监督、指导各县市和州直相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承担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3 指挥组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州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在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指挥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州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定有关预警、预报、预防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指挥调度组:以州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为工作平台,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全州各医疗急救机构及相关网点医院,参与突发事件的医疗紧急救治工作。

(3)医疗急救组:以州、县级综合医院和120急救中心为主体,由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组成。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三家州级医疗机构及各县市分别组建1支20人及以上的医疗救援队,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各级医疗机构承担院内救治任务。

(4)物资保障组:由州工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中心血站共同参与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物资和血液的储备、调度、供应以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5)信息管理组:州卫健委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每日报告伤员救治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6)专家咨询组:以州、县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临床医学专家、疾控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支持,参与制定、修订、评估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7)疾控与卫监组:以州县级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为主体,负责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州政府、州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按有关程序报告省级卫健部门。凡发生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指挥组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州政府、州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重大事件(Ⅱ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州政府启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州政府和州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较大事件(Ⅲ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政府启动县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县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州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一般事件(Ⅳ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并对事件发生县市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指挥组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指挥组信息管理组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指挥组医疗急救组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指挥组疾控与卫监组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的单位、发生事件的主管部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和估计伤亡人数。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指挥调度平台)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指挥组办公室。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指挥组信息管理组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信息,对突发特殊情况做到随时报告。指挥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州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指挥组经报告州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同意批准后,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省级卫健部门。

第五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州、县市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指挥机构遵循“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及时、有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为州级急救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为本县市辖区内急救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配合做好急救工作。

5.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州县级急救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授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4 血液储备

按照分级储备原则,州中心血站按规定储备一定量的血液制品,州内各临床用血机构分别贮备各血型至少3天常用量的悬浮红细胞、血浆和冷沉淀。紧急情况下,采取州中心血站统一调配和动员部队、大专院校、企业、医院、机关干部等无偿献血方式保障应急用血。

5.5 物资储备

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工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备、统配、调运及保障工作,保证供应。并协调安排应急物资(含仪器设备)紧急生产、采购(进口)、储备等专项资金。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医药储备物资的运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要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相关程序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依规接受捐款捐物,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第六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章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州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指挥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30—6214366(值班)

0930—6213635(传真)

7.6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各县市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市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报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备案。

7.7 预案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临夏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临夏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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