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29000139550000/2026-49094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 |
| 发文字号 | 临州办发〔2025〕49号 | 制发机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
| 成文日期 | 2026-01-08 | 发布日期 | 2026-01-09 |
| 标 题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州办发〔2025〕49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州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临夏州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州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州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保障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校外托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文件,结合临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临夏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开办,受学生家长(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就餐、看管、休息、学习等服务的固定性服务机构。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托管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消防、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四条 州、县(市)政府对本辖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负总责,强化力量调配,健全服务保障,抓好任务落实。分级成立校外托管机构规范运行专班(以下简称“专班”)。市场监管、教育、消防救援部门为召集人单位,统筹协调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校外托管机构规范运行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第五条 市场监管、教育、消防、住建、卫健、公安、商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价格、虚假宣传、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动态掌握在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情况。负责加强托管学生的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家长(监护人)选择依法许可的校外托管机构。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以托管名义有偿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开展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校外托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住建部门:负责做好新建、改建、扩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在登记前开展房屋质量安全、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餐厨垃圾清运、噪音扰民处置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防治、饮用水健康达标监测、传染病防控管理等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疫情时,指导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有效处置,控制疫情扩散。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学生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安全背景审核,加强校外托管机构周边治安巡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营造校外托管机构周边良好治安环境。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校外托管机构落实燃气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督促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建立自用气检查台账,落实安全用气各项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校外托管机构油烟污染治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校外托管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二)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建筑、消防、卫生、食品经营与食品安全、燃气使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件;
(三)主要责任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15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有女学生的,应当配备女性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安全场所,设置楼层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相关要求。
(二)场地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且托管学生人均室内面积符合有关规定。
(三)严禁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四)在活动区、餐饮区和食品加工操作区等重点区域应当设置照明和监控设备。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
(五)其他依法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二)采取强迫或者诱导等方式向托管学生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三)对托管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放任、唆使或者利用托管学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安全意识培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时间、学生接送模式、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托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窗无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和防盗网、门头牌匾等障碍物。
第十二条 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应当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校外托管机构餐饮服务管理指南》(DB62/T4908—2024)相关要求,履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仓储管理、食品留样等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食品加工过程严格遵守操作规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分类存放,严防交叉污染,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烧熟煮透。
(三)厨房与就餐场所、住宿场所在同一建筑内的,应当独立设置,有效隔离。食品处理区不得饲养和宰杀畜禽。
(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接入“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健康的法律法规,关注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发现传染病或疑似病例要及时隔离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干净卫生,保持通风,按时消毒,做好消毒记录。做好防鼠、防蝇、防尘工作,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托管学生的日常管护,制定科学合理的学生活动安排,避免学生进行危险活动。若学生在托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伤,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及时通知家长(监护人)和学校。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接送制度,接送过程要做到无缝衔接,确保学生安全往返。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引导托管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控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证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收费项目及标准各项管理制度、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十九条各监管部门应当对校外托管机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依规查处。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要建立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并动态更新,及时通过官方平台及时对外公布登记机构名单,保障家长(监护人)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在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本办法施行期间,如国家和省上出台涉及校外托管机构新的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