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近期,州政府印发《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州府发〔2021〕26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5月21日起施行。现就《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不断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2015年州政府印发了《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州府发〔2015〕179号),临时救助制度在我州得到较好落实。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救助需求的多样化,国家和省上对临时救助政策不断作出调整,对临时救助对象、内容、标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推进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结合近几年实践探索,对原有政策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在全面贯彻国家和省上有关临时救助政策的最新精神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州实际,对有关政策进行细化、实化、具体化,增强了政策的操作性。《意见》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规定了对象范围。明确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二是规定了救助程序标准。明确了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申请受理方式,支出型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急难性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简化审核审批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相关手续。支出型救助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急难性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按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三是规定了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三、《意见》创新点
《实施意见》在救助对象、救助办理、救助标准、救助方式、审批权限等方面都发生了明显变化。一是拓展了救助对象,由以前的家庭和个人对象拓展为支出型和急难型对象。二是拓展了申请渠道,由原来的向户籍地申请拓展到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申请。三是丰富了急难救助审批方式,按照困难程度可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四是明确了救助金的计算方法,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乘以救助人数(人)再乘以困难持续时间(月)计算。五是调整了县乡两级的审批权限,将乡镇小金额救助审批权限由原来的500元调整到800元,县级民政部门由原来的5000元调整为10000元。六是增加了制度衔接的内容,明确了临时救助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慈善帮扶等政策衔接的具体要求。七是调整了临时救助备用金的预拨标准,由原来的户籍人口每人1元调整到每人2元。
四、落实《意见》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县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部门、慈善组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强化资金保障。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等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转办(介)、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
四是加强制度衔接。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
文件链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