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工信和数据局:
为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甘肃省优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优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
梯度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23〕213号)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5〕2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非营利法人;以政府委托、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承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工作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除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一站式”提供政策、融资、人才、市场、管理等综合服务,或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计量校准、认证认可、试验检验、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设备共享、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平台。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基于产业全链条、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产业特色鲜明、中小企业集聚的发展载体。
第三条 优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梯度培育是通过建立“基础入库—省级优质—国家示范”三级体系,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实行分层分类、递进培养、动态管理。具体为:
1.基础入库:符合基本条件的平台(基地),经备案纳入全省培育库,作为梯度培育的基础支撑。
2.省级优质:在培育库范围内,遴选基础较好、服务规范、绩效突出的机构开展省级创建。完成创建任务并通过评审验收的,认定为“甘肃省优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甘肃省优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地”。
3.国家示范:从省级优质平台(基地)中择优筛选,对照国家级标准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审并予以认定。
第四条 梯度培育聚焦“政企沟通、资源集聚、供需对接”三大功能定位,坚持“需求牵引、数字筑基、差异发展、动态管理”的原则,引导推动各类服务机构加快数智化建设,促进线上线下服务深度融合。培育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公平规范的程序开展,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自愿参与创建。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全省优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梯度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创建和运行的指导与监督,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育对象的推荐、创建指导和日常管理,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推动平台(基地)建设和运行服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创建目标
第六条 申报纳入基础培育库的平台(基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甘肃省境内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并实际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业务,运营2年以上,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专职服务人才队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备相关领域服务经验。
3.注册或入驻中小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在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声誉,服务功能较为全面或重点服务内容具有特色。
4.初步建立中小企业库、政策法规库、服务机构库、服务产品和案例库等基础服务资源库。
5.具有线上线下协同服务能力,能够积极组织动员各类服务资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度工作要求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将相关工作要求融入日常服务。
第七条 申报创建省级优质平台(基地),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运营年限满3年以上。
2.线上服务平台实现规范化、集约化建设并保持安全高效运行。
3.建立并实施服务信息保密机制及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第八条 省级优质平台(基地)认定标准详见《甘肃省优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梯度培育认定标准》(附件1-2)。认定标准根据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服务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调整,具体调整在年度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的条件和标准,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5〕225号)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当从已认定的省级优质平台(基地)中择优推荐。
第十条 通过创建省级优质平台(基地),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以中小企业服务需求为导向,平台(基地)软硬件建设水平显著提高;服务管理制度、流程和标准逐步健全,专业服务人才队伍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专业化能力明显增强;汇聚服务资源和服务产品的数量质量进一步提升;积极探索云上服务、掌上服务、智能服务等新模式,推进服务内容产品化、标准化、规范化,使企业获取服务更加便利化、精准化;服务中小企业的规模和覆盖面不断拓展,形成创新性、特色化的服务项目和品牌;服务质效显著提升,形成关于平台(基地)建设运营服务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全面提升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服务水平。
创建期内,平台(基地)应当积极承担或深度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名师优课”中小企业人才培训、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及“优企进校 招才引智”专项行动,中小企业出海行动等在甘肃的落地实施,并形成典型服务案例。
第三章 培育程序
第十一条 基础入库实行备案制,常年受理,定期公布。程序如下:
1.申报:符合条件的平台(基地)运营机构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服务情况报告、管理制度文件、信用承诺书等。
2.审核备案: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入库。
3.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半年公布入库培育名单。
第十二条 省级优质平台(基地)实行创建制,每年开展一次,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推动创建、评估验收、公示认定等步骤。
1.发布通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年度创建工作的通知,明确年度创建数量、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创建要求等。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从培育库中动员推荐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平台(基地)申报。有关平台(基地)运营机构根据本办法和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创建申请。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创建申请进行初审,确定本地区拟推荐的平台(基地)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材料包括:
①创建申请书,包括申请表、创建方案。其中,创建目标应当具体、切合实际、可考核且须在创建周期内完成,创建任务应当突出创新性、实效性、示范性,创建任务完成后能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
②平台(基地)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政府委托、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承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工作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③平台(基地)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④平台(基地)开展相关服务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通知、照片、总结等。
⑤集聚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复印件,或与外部专家签署的聘用协议(聘用证书)复印件等。
⑥必要的从业资格(资质)、许可证以及奖项、认定等复印件。
⑦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单位公章。
2.推动创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申报条件和创建标准、创建方案评价要求进行审核,按程序择优确定拟创建对象,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属实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为省级优质平台(基地)创建对象,进入创建期。不符合创建条件或公示期间异议属实的,不作为创建对象。
被确定为创建对象的平台(基地)进入1年创建期。创建期内,创建对象根据创建方案确定的目标和认定标准,着力推进创建任务,提升服务的软硬件水平,推动线下线上服务融合,集聚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规模和质效,努力实现创建目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创建对象的政策指导和培育引导。
3.评估验收。创建期满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创建期满的创建对象开展评估验收工作,对照认定标准和创建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中小企业服务发展情况,按程序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省级优质平台(基地)。对于初次验收未通过的创建对象,允许其延长1年创建期,再次验收未通过的退出创建活动。
4.公示认定。验收通过的拟认定名单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属实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告正式认定。公示期间异议属实的,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创建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监督和群众、社会、舆论监督。创建过程不搞结果排名或者变相排名;不要求市(州)配套资金政策、出台专项规划、召开专题会议;不要求制作电子演示文稿、拍摄视频等进行展示。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举债搞创建,不得超出承受能力搞“花架子”。申请创建不收取任何费用,平台(基地)运营机构须如实、自主申请。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省财政统筹安排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围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的服务能力建设和服务项目实施给予支持。平台(基地)可结合自身服务优势,承担国家和省级重点服务任务、推进服务设施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等具体项目,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实施规模和绩效评价情况,按照项目给予支持;具体支持范围、标准和程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另行确定。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入培育库及已获认定的平台(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会同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2年对已获认定的省级优质平台(基地)开展运行和服务情况复核。复核内容对照认定标准和创建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考核服务能力、服务业绩、服务满意度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复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复核为“优秀”的,在下一年度项目开展中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
2.复核为“合格”的,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延续认定资格;
3.复核为“基本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间暂停享受扶持政策;
4.复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复核未通过的,撤销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平台(基地)的建设运营主体发生更名、合并、重组等重大变化或调整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照相应培育条件组织审核,提出保留、调整梯度或撤销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七条 平台(基地)在创建期内或认定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查实存在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创建资格或撤销认定命名,追回已拨付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获认定的优质平台(基地)应当积极贯彻落实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工作要求,全面融入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实现与国家、省、市(州)服务平台的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统筹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和力量,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效;主动开展资源共享、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活动,分享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推动更多优质服务直达中小企业。
获认定的优质平台(基地)应当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安排部署的“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优企进校 招才引智”专项行动等各项活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制定专项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地见效,每年度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参与上述活动的报告,内容包括活动开展情况、服务企业数量、典型做法及成效数据。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把梯度培育作为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帮助解决在创建与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宣传推广、总结交流和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甘工信发〔2023〕17号)和《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甘工信发〔2023〕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认定的原示范平台和基地,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可按本办法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