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解读与释义

来源:临夏州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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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25号,公布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法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切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现开设《条例》解读与释义栏目,逐条解读《条例》内容及核心要义,帮助大家理解应用落实《条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条例》第五条:关于政府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部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切实履行职责。

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统筹、协调、指挥、管理、监督本地区行政执法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抓手。本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作出系统规定:一是明确政府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筹部署职责,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的职权和责任;二是明确政府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履行职责的支持保障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具有全局性、基础性作用,能够统筹各方资源、破除工作壁垒,为监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支撑和工作保障,是确保监督工作落地见效的重要保障。

明确政府职责,推动形成“政府牵头、机构履职、各方协同”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格局,确保监督工作从部署、推进到落地全链条闭环,切实提升行政执法监督的系统性和实效性。一方面,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主体,需主动扛起组织领导职责,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整体布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协同体系“五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监督对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督促作用。另一方面,抓实支持保障,筑牢监督工作根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作为政府履职的具体载体,其工作开展离不开政府的全方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依据《条例》第五章规定,从队伍、技术、经费三方面强化保障:在队伍建设上,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提升队伍专业素养;在信息化建设上,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执法问题快速预警,提升监督精准度;在经费保障上,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此外,结合监督工作实际需求,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协调机制等日常保障,为监督机构依法履职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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