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及问题解读
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五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吗?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七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其中,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服现役年限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哪些士兵退役后采取自主就业安置方式?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条 退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不符合安排工作、供养条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退役军士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可以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怎么办??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十四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否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九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的安置,适用本条例。
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人事档案,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作战指挥中心、战区、军兵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单位等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向安置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移交后,由安置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向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移交。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人事档案,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作战指挥中心、战区、军兵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单位等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向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移交。 以自主就业、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人事档案,由军队师、旅、团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向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移交。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怎么办?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出接收安置报到通知,所在部队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督促按时报到。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义务兵,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十二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接收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军士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七十五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具30日内,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上岗。非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介绍信开具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怎么办?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十四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医疗等其他待遇。
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一条 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七十五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退役军人部门报到后,通常多长时间安排工作?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任务较重的地方,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调剂安排。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6个月内完成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工作的任务。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能否安排工作?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怎么处罚?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九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责任。
符合什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怎么办?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七十三条 转业军官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其他相关待遇。
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由什么机关批准?
申请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安置的,由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因国家重大改革、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等情况,退役军人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接收安置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同意,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作退休安置的,参照军官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七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其中,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服现役年限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退役士兵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由政府安置工作?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伤亡、因受灾家庭遭受重大损失、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怎么办?
士兵退出现役后应该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门报到。确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突发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时应及时与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报到。
退役军人如何办理补办评定残疾事项?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入伍时间、退役时间,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部队番号、职务,致残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以及目前伤残情况。本人手写签名、申请日期。 (二)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等。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且须有能认定的因战因公受伤的情形表述。 (三)申请人退役军人登记表或者退役军人证。 (四)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及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函。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无需提供)出具的记载其负伤情况并同意申请评残的公函。公函应编印文号,并加盖印章。 (六)医疗证明材料。因战因公负伤致残部位后续治疗及近6个月内的医疗诊断材料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其中听力、视力残疾须提供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听力4项、视力5项检查。以职业病申请评残的,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不予受理。
士兵退出现役时是不是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补助?
不是。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均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有哪几个方式?
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以农村或者城镇居民的身份参加新型农村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上述情况下荣立的三等功,按"战时三等功"认定。
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哪些情况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符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编辑录入地方志?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想了解相关政策,不知从那里咨询?
一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有电话已在阜南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可以拨打电话了解。二是可以到所属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或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
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如何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规定,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士兵退出现役时一次结清。计算办法为: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困难生活补助需要什么条件?
符合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必须是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办理年满60周岁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接收管理。
哪些单位应该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通常在每年的4月至6月。
退役士兵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如何缴纳?
国家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士兵不论是自主就业还是安排工作,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按照企业普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进行缴纳。
军龄能否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应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残疾退役军人是否能够享受社会残疾人相关待遇?
依据《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3〕51号)规定,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残疾等级、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惠及所有残疾人政策待遇,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应予享受;惠及特定残疾人的政策待遇(如安装假肢、配发轮椅车等),按照有关身体残疾的特殊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应予享受。具体办法由残联制定。
关于退役军人带病回乡受理情形所需材料?
(一)原始档案退伍登记表记录病种(病种在范围内)、服役期间部队医疗证明、服役期间住院病历(经核实真实)三种资料一致,可以受理。 (二)原始档案退伍登记表记录健康,但有部队服役期间住院病历,且经市局、县局、乡镇工作人员核实住院病历真实的(病种在范围内),可以受理。
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军人想了解相关政策,不知从那里咨询?
一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有电话已在阜南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可以拨打电话了解。二是可以到所属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或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
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么?
由本人申请,军队相关单位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可以。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1)入伍材料:①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②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③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⑤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8年、1999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2)党(团)材料:①入党(团)志愿书;②优秀党(团)员登记表等。 (3)级别、军衔、职务材料:①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②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③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9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④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⑤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等。代理过干部职务的还应有《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 (4)奖惩材料:受过奖励的应有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等;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登记(报告)表等。 (5)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①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②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③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6)生活待遇材料:①调整工资审批表;②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③士官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④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等。(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 (7)退出现役材料:①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②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③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④易地安置材料(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易地安置的并相应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和身份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8)其他相关材料:①职业资格、学历、学位材料;②各种教育培训材料;③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材料等。
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3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下同)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后怎么安置?
部队对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应严格把关,列入年度退役计划,统一下达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收,落实与其实际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形相对应的待遇。 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第(6)、(7)、(8)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对于此类人员,部队要严格掌握条件,书面告知地方安置部门;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具30日内,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上岗。
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
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退役军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结婚满2年。 第四十六条 因国家重大改革、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等情况,退役军人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接收安置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同意,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第四十七条 对因战致残、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军人,以及父母双亡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可以根据本人申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其生活的原则确定安置地。 第四十八条 退役军人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除符合其安置方式对应的规定条件外,按照本人部队驻地安置的,还应当在驻该城市部队连续服役满规定年限;按照投靠方式安置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其中,退役军人选择在 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不受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限制。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5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退役军人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0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后如何落户?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报到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需要办理户口登记的退役军人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公安机关据此办理户口登记。
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 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退出现役时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不可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51条。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义务兵,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