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解读与释义
2025年1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25号,公布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法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切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现开设《条例》解读与释义栏目,逐条解读《条例》内容及核心要义,帮助大家理解应用落实《条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条例》第二条:关于行政执法监督适用范围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适用本条例。
一、关于行政执法监督主体
本条明确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包括国务院及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这是《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力。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二、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是《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被领导和被监督的对象,依法承担着大量的行政执法职责,具体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其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受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关;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派出机关受派出它的人民政府领导,因此,应接受其监督。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作为派出机关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也应受到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监督。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不是法定的行政主体,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气象主管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授予其行政主体资格,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也不是行政机关,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授予其行政主体资格,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气象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人民政府下属非行政机关的单位行政执法权限,本级人民政府对其行政执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三、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性质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基于上下级领导关系进行的监督,主要目的是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权,该权力调整的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层级管理关系。行政执法监督具有主动性、效率高、执行力强等特点。行政执法监督是依照职权主动开展的监督,不能直接处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身处行政系统内部,熟悉行政管理的运作规律和业务流程,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执法中的难点和痛点,提出的监督建议往往更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内部监督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迅速调动行政资源进行整改,具有较强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