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财政、税收、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州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州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工作;组织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负责管理州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州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州政府委托,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州和州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制定全州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州级各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管理州级政府非税收入,组织全州非税收入集中收缴及清分资金入库;负责对全州财政非税收入纸质票据的发放、领购、使用、保管、核销。承担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责任;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贯彻执行国家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
(五)制定和实施全州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全州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州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六)负责制定需要全州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全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州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州属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财务活动。
(八)负责办理州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九)管理州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州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外债务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管理政府贷款业务;承担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欧洲投资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以及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赠款项目的信用评估和资金管理及转贷工作。
(十一)贯彻会计法规法律、准则、制度、起草地方性会计法规草案;管理全州会计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绩效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制定全州财政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落实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州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州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州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关制度。对州属国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保障出资人权益;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五)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
(十六)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州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州级预决算公开。
(十七)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执行省财政厅核定的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
(十八)承办州委、州政府和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