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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水务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本机关实际,编制《临夏州水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简介;

2.政策法规;

3.部门文件;

4.政策解读;

5.河湖长制;

6.农村供水;

7.水土保持;

8.水资源管理;

9.水利安全生产。

(二)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s://www.linxia.gov.cn/)和微信公众号“临夏水务”公开政府信息。

2.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

3.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等。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临夏州水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州水务局办公室)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临夏州水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州水务局办公室)或州政务服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复制有效。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临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州水务局办公室),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人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要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四)申请处理

1.确认申请内容。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立即转入办理程序。对申请信息内容不完整、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2.确认申请时间。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答复。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五)分类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三、联系方式

临夏州水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州水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点:州水务局办公楼3楼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0-6212431  传真:0930-6228587

通信地址:甘肃省临夏市平等路33号。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hzzzzswj@126.com(本邮箱不直接受理公开申请,如有公开申请,请到申请公开页面办理)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下载:临夏州水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临夏州水务局关于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生态水源保障工程穿毛沟怀沟管道防洪评价审批的通知

东乡族自治县润森储备林生态林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上报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生态水源保障工程穿毛沟怀沟管道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东润林发〔2025〕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生态水源保障工程穿毛沟怀沟管道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生态水源保障工程穿毛沟怀沟管道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生态水源保障工程穿毛沟怀沟管道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3月10日


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毛沟流域生态水源保障工程穿毛沟怀沟管道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5年1月3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毛沟流域生态水源保障工程穿毛沟怀沟管道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东乡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东乡族自治县润森储备林生态林业有限公司、主体设计单位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鑫昌瑞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毛沟流域生态水源保障工程管道穿毛沟、怀沟位置,北干管穿毛沟及南干管、北一支、北二支穿怀沟位置均位于东乡县春台乡阳洼村。

二、基本同意管道工程穿河建设方案。

1.北干管穿毛沟段桩号1+461,穿越沟道长度7.2m,管道轴线与河道主水流方向夹角90°,管道为DN508螺旋钢管,壁厚10.0mm,采用定向钻施工,入土点距左岸堤防外坡脚5.0m,出土点距右岸堤防外坡脚15m,管道穿越堤防处管顶高程2013.97m,主河槽位置管道顶高程2013.97m。

2.南干管穿怀沟段桩号0+083,穿越沟道长度9.5m,管道轴线与河道主水流方向夹角90°,管道为DN273镀锌钢管,壁厚6.0mm,外包C20混凝土,采用明挖暗敷施工,主河槽位置采用格宾石笼护砌,主河槽段外包混凝土顶高程2035.36m。

3.北一支穿怀沟段桩号0+195,穿越沟道长度8.8m,管道轴线与河道主水流方向夹角90°,管道为DN140镀锌钢管,壁厚6.0mm,外包C20混凝土,采用明挖暗敷施工,主河槽位置采用格宾石笼护砌,主河槽段外包混凝土顶高程2023.81m。

4.北二支穿怀沟段桩号0+799,穿越沟道长度8.9m,管道轴线与河道主水流方向夹角90°,管道为DN140镀锌钢管,壁厚6.0mm,外包C20混凝土,采用明挖暗敷施工,主河槽位置采用格宾石笼护砌,主河槽段外包混凝土顶高程2005.22m。

三、同意管道工程采用1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评价北干管穿毛沟处洪峰流量20.8m3/s,相应洪水位2018.30m;南干管穿怀沟处洪峰流量15.8m3/s,相应洪水位2038.30m;北一支穿怀沟处洪峰流量15.8m3/s,相应洪水位2026.83m;北二支穿怀沟处洪峰流量15.8m3/s,相应洪水位2008.27m。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洪水分析等计算成果。北干管穿毛沟,南干管、北一支、北二支穿怀沟最低冲刷线高程分别为2017.00m、2036.88m、2025.33m、2006.74m。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防洪等工程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2.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管道穿越怀沟处上下游各10m范围内编制护岸专项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3.工程运行后5年内,建设管理单位应对管道穿河处河道冲刷、河势变化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七、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九、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

十、工程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地方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发生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一、管道使用终期,建设管理单位应自行拆除,确需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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