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润森储备林生态林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上报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生态水源保障工程穿毛沟怀沟管道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东润林发〔2025〕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生态水源保障工程穿毛沟怀沟管道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生态水源保障工程穿毛沟怀沟管道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生态水源保障工程穿毛沟怀沟管道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3月10日
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毛沟流域生态水源保障工程穿毛沟怀沟管道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5年1月3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毛沟流域生态水源保障工程穿毛沟怀沟管道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东乡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东乡族自治县润森储备林生态林业有限公司、主体设计单位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鑫昌瑞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毛沟流域生态水源保障工程管道穿毛沟、怀沟位置,北干管穿毛沟及南干管、北一支、北二支穿怀沟位置均位于东乡县春台乡阳洼村。
二、基本同意管道工程穿河建设方案。
1.北干管穿毛沟段桩号1+461,穿越沟道长度7.2m,管道轴线与河道主水流方向夹角90°,管道为DN508螺旋钢管,壁厚10.0mm,采用定向钻施工,入土点距左岸堤防外坡脚5.0m,出土点距右岸堤防外坡脚15m,管道穿越堤防处管顶高程2013.97m,主河槽位置管道顶高程2013.97m。
2.南干管穿怀沟段桩号0+083,穿越沟道长度9.5m,管道轴线与河道主水流方向夹角90°,管道为DN273镀锌钢管,壁厚6.0mm,外包C20混凝土,采用明挖暗敷施工,主河槽位置采用格宾石笼护砌,主河槽段外包混凝土顶高程2035.36m。
3.北一支穿怀沟段桩号0+195,穿越沟道长度8.8m,管道轴线与河道主水流方向夹角90°,管道为DN140镀锌钢管,壁厚6.0mm,外包C20混凝土,采用明挖暗敷施工,主河槽位置采用格宾石笼护砌,主河槽段外包混凝土顶高程2023.81m。
4.北二支穿怀沟段桩号0+799,穿越沟道长度8.9m,管道轴线与河道主水流方向夹角90°,管道为DN140镀锌钢管,壁厚6.0mm,外包C20混凝土,采用明挖暗敷施工,主河槽位置采用格宾石笼护砌,主河槽段外包混凝土顶高程2005.22m。
三、同意管道工程采用1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评价北干管穿毛沟处洪峰流量20.8m3/s,相应洪水位2018.30m;南干管穿怀沟处洪峰流量15.8m3/s,相应洪水位2038.30m;北一支穿怀沟处洪峰流量15.8m3/s,相应洪水位2026.83m;北二支穿怀沟处洪峰流量15.8m3/s,相应洪水位2008.27m。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洪水分析等计算成果。北干管穿毛沟,南干管、北一支、北二支穿怀沟最低冲刷线高程分别为2017.00m、2036.88m、2025.33m、2006.74m。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防洪等工程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2.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管道穿越怀沟处上下游各10m范围内编制护岸专项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3.工程运行后5年内,建设管理单位应对管道穿河处河道冲刷、河势变化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七、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九、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
十、工程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地方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发生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一、管道使用终期,建设管理单位应自行拆除,确需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