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 发布时间: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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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办发〔2012〕202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结核病防治规划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目标与任务,降低结核病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结合我省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继制定实施了3个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特别是从2001年开始,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各地政府积极履行承诺,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10年间,全省共发现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7.6万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近10万例,避免了100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2010年,全省涂阳肺结核患病率降至34.3/10万,比1990年下降了49.2%

      但我省仍是结核病发病的主要集中地区,防治形势不容乐观。20012010年,肺结核病年发病人数始终居我省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数的前列,耐多药肺结核危害不断凸显,未来数年内可能出现以耐药为主的结核病流行势态,并且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人数不断增加。而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求,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

      三、防治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省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10万;

      ——全省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全省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全省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全省以县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率达到100%

      ——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100%的市州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工作,省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快速菌种鉴定工作;

      ——全省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以市州为单位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5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在艾滋病高、中流行县市区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筛查率达到70%;

      ——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

      四、防治措施

      (一)加大查诊力度,提高患者早期发现率。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加大结核病的监测力度,鼓励通过使用细菌学检测和快速诊断新技术,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各地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流动人口、学生、羁押人群、老年人等特殊及高危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力争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患者治疗管理水平。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不断探索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要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患者关怀活动。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防止耐药菌传播。各地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到市州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州级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做好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为贫困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机制。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和对患者的治疗、管理及疫情监测工作。对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艾滋病高、中流行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积极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各地政府要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相关工作安排,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效果,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大力加强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提升防治工作水平。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加强流行病学及预防控制模式等应用性研究,提高科研能力。积极争取国家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与推广项目在我省实施。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技术、资金的支持。吸收、借鉴、推广结核病防治技术和成功经验,提高我省结核病防治技术和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20112015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要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结核病患者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扩大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并提高报销比例。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公安和司法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当地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人社部门要随着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和均衡结核病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待遇水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为贫困结核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健全防治体系,强化能力建设。继续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其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病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并优先考虑当地有结核病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要进一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投入,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各级防治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考核评估等工作。

      (四)加大经费投入,完善保障政策。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各地政府要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将结核病防治所需必要的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各地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省、市、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保障生产供应,规范药品管理。各地在执行国家现行的结核病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对公共卫生未覆盖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全省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逐步将二线抗结核药品纳入到基本用药目录。强化抗结核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地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省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六、监督与评估

      各地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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