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夏州诊所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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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诊所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诊所规范管理,提高诊所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诊所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州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诊所备案凭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包括普通诊所、口腔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盲人医疗按摩所。

  第四条  诊所考核遵循属地管理、分级指导、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以及谁审批、谁监管、谁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诊所均应主动接受考核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诊所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年度考核是每年对诊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不定期重点检查是对诊所的日常考核。

  第七条  通过诊所考核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促进诊所依法诚信执业,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第二章  考核权限

  第八条  州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统筹、指导全州诊所考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负责每年开展本县市辖区内诊所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诊所不定期重点检查。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一条  各县市要在年度考核前向诊所下发考核通知,并在年底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建诊所考核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涵盖卫生健康、综合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相关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各县市依据考核细则,从机构执业管理、人员执业管理、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和医疗文书管理、消毒管理、医疗废物管理、场所面积与要求、设备配备、药械管理、医保行为等方面,对诊所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考核工作概况;

  (二)各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药械安全风险管控及购、销、存、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三)各诊所考核得分;

  (四)各诊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各县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考核报告及时做出考核结论,书面通知被考核诊所,同时报州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诊所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评分在80-90分(不包括90分)的诊所,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每年综合监督不少于4次。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下(不包括80分)的诊所,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的,每年综合监督不少于4次;到期仍未整改的,依法依规撤销《中医诊所备案证》《诊所备案凭证》或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过程中发现诊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诊所年度考核结果和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互联网、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州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诊所考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扰考核管理工作或不作为的,应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2月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临夏州个体诊所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州卫〔2021〕19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临夏州诊所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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