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 整理日期:2025年10月22日 |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 1 | 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 临州府发〔2022〕12号 | 2022.3.17 |
| 2 | 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临州府发〔2022〕13号 | 2022.3.16 |
| 3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 临州府发〔2022〕14号 | 2022.4.13 |
| 整理日期:2025年10月22日 |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 1 | 临夏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临州办发〔2020〕107号 | 2020.12.29 |
| 2 | 临夏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 临州办发〔2021〕8号 | 2021.2.2 |
| 3 | 临夏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 临州办发〔2021〕37号 | 2021.4.25 |
| 4 | 临夏州人工影响天气实施细则 | 临州办发〔2021〕80号 | 2021.11.11 |
| 5 | 临夏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 临州办发〔2022〕21号 | 2022.3.11 |
| 6 | 临夏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 临州办发〔2022〕53号 | 2022.5.31 |
| 7 | 临夏州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 临州办发〔2022〕53号 | 2022.5.31 |
| 8 | 临夏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 | 临州办发〔2023〕37号 | 2023.7.11 |
| 9 | 临夏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信贷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 临州办发〔2023〕54号 | 2023.8.23 |
| 10 | 临夏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 临州办发〔2024〕18 号 | 2024.4.7 |
| 11 | 临夏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 临州办发〔2024〕51 号 | 2024.10.24 |
| 12 | 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临州办发〔2025〕38号 | 2025.9.15 |
| 13 | 临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临州办发〔2025〕39号 | 2025.9.15 |
| 14 | 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临州办发〔2025〕42号 | 2025.10.14 |
整理日期:2025年10月22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印发日期 | 制定单位 | 文号 |
1 | 2021.04.15 | 州民政局 | 临州民发〔2021〕47号 | |
2 | 2022.07.08 | 州民政局 | 临州民发〔2022〕101号 | |
3 | 2022.07.12 | 州民政局 | 临州民发〔2022〕102号 | |
4 | 2022.11.03 | 州民政局 | 临州民发〔2022〕147号 | |
5 | 2023.03.28 | 州民政局 | 临州民发〔2023〕56号 | |
6 | 《临夏州科技评审(咨询)技术专家管理办法》 | 2024.08.14 | 州科技局 | 临州科发〔2024〕42号 |
7 | 《临夏州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 2023.12.04 | 州科技局 | 临州科发〔2023〕58号 |
8 | 《临夏州州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 2024.01.08 | 州科技局 | 临州科发〔2024〕5号 |
9 | 2021.07.06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1〕62号 | |
10 | 2021.07.17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3〕108号 | |
11 | 2022.02.14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2〕31号 | |
12 | 2022.03.10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2〕46号 | |
13 | 2022.05.31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2〕107号 | |
14 | 2022.06.01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2〕112号 | |
15 | 2022.06.15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2〕122号 | |
16 | 2022.06.15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2〕123号 | |
17 | 2022.06.28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2〕138号 | |
18 | 2022.09.07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2〕159号 | |
19 | 2023.03.27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3〕41号 | |
20 | 2023.07.18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3〕109号 | |
21 | 2023.07.21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3〕114号 | |
22 | 2022.04.29 | 州教育局 | 临州教基发〔2022〕8号 | |
23 | 《临夏州中小学幼儿园兼职教研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 2024.03.19 | 州教育局 | 临州教研发〔2024〕2号 |
24 | 《临夏州教育教学视导工作制度》 | 2024.03.25 | 州教育局 | 临州教研发〔2024〕3号 |
25 | 2023.07.05 | 州乡村振兴局 | 临州振发〔2023〕71号 | |
26 | 2023.07.05 | 州乡村振兴局 | 临州振发〔2023〕72号 | |
27 | 2024.07.08 | 州农业农村局 | 临州农发〔2024〕143号 | |
28 | 2022.02.08 | 州财政局 | 临州财综〔2022〕7号 | |
29 | 2023.08.03 | 州公安局 | 临州公发〔2023〕80号 | |
30 | 《临夏州第四代住宅(城市花园住宅)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 2025.01.23 | 州自然资源局 | 临州自然资源发〔2025〕13号 |
31 | 2022.03.02 | 州卫健委 | 临州卫〔2022〕44号 | |
32 | 2023.03.22 | 州卫健委 | 临州卫〔2023〕52号 | |
33 | 2025.05.16 | 州卫健委 | 临州卫〔2025〕20号 | |
34 | 2022.06.06 | 州市场监管局 | 临州市监发〔2022〕183号 | |
35 | 2023.02.06 | 州市场监管局 | 临州市监发〔2023〕23号 | |
36 | 2023.03.30 | 州市场监管局 | 临州市监发〔2023〕100号 | |
37 | 2023.07.07 | 州市场监管局 | 临州市监发〔2023〕232号 | |
38 | 2023.07.20 | 州市场监管局 | 临州市监发〔2023〕248号 | |
39 | 《临夏州重大节会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指南》 | 2024.03.11 | 州市场监管局 | 临州市监发〔2024〕62号 |
40 | 《临夏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2025.03.18 |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5〕2号 |
41 |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 2025.03.18 |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 |
42 |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 2025.03.18 |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 |
43 |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2025.03.18 |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 |
临州办发〔2025〕42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在临各单位:
《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临夏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州网约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科学确定运力规模。
第五条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选择已取得本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协商达成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制定运营方案,经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网约车运营。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企业经营区域向州级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二)向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企业经营区域为临夏州行政区域内,车辆经营区域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向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企业经营区域和车辆经营区域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三)经营期限为4年。
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许可机关书面申请延续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延续经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根据车辆经营区域向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在临夏州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临夏州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四)车辆投保证明;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的材料;
(六)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其他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经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向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级相关政策修改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下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调控停车需求,提升泊车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夏州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规定的定价权限,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临夏市的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的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并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发展改革、住建、公安、交通、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收费管理的原则和形式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四)鼓励单位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州、县人民政府按照定价权限制定: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公路客货运站、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4.辖区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二)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州、县人民政府按照定价权限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2.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参照本区域内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标准,自主确定:
1.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停车设施,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
2.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三章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服务。其机动车停放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七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小区业主的需要。
第八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包含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停车服务费用中列支。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费、车位使用(租赁)费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所有。
第九条 辖区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应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不进行单独审批。确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应当向县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文件;
(二)停车设施位置示意图及停车设施总平面图;
(三)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
(四)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容的物业服务合同;
(五)权属证明。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察,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对资料不全的,要求限期补充资料;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其协商约定的收费标准、协商议价形成的合同、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由停车收费经营者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作为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 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协商议价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
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或不能明确区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按商业(办公)、住宅所占面积的比例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和商业(办公)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政策或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车位、车库,只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且未达到多数业主同意的“老旧小区”等政策性改造小区,物业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向本小区业主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划定小区停车车位。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并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
第四章 差别化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引导停车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区域停车供需差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区域类型,实行级差收费,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城市中心区、拥堵频发路段实行较高收费,对城市周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设施,按照区域可划分为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一类区域收费标准应高于二类区域。机动车停放区域类别的划分由本级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管理需要确定并公告。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对不同机动车停车设施的政策导向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分资源性质、设施类型,实行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等差别收费政策,逐步建立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调控机制。
第十七条 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分车辆类型,按照占用停车设施面积大小、占用车位数量等资源占用情况,实行差别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电动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十八条 根据城市道路的通行高峰、拥堵时段和机动车停放时间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采取超基本计时单位且达到规定加价时长后累进的收费办法,限制机动车停放时间,引导机动车车主合理选择时段行驶,有效调控公众出行停车需求。基本计时单位和规定加价时长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自8:00(含8:00)至22:00,夜间自22:00(含22:00)至次日8:00。
第五章 收费条件、计费方式和免费情形
第十九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具有合法产权、使用权或管理权限的场地,设有收费公示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停车区域应配备必要监控设施,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五)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机动车停放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采取不同计费方式。专用停车设施对本单位、本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计次和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等方式计费。
公共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以计时为主的计费方式。计时收费由基本计时单位收费和规定加价时长累进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计时单位收费和规定加价时长均包含本数。计费方式分为日间计时、计次和夜间计次、免费等。机动车临时连续停放的,累进收费实行按最高限价封顶收费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等车辆;
(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住宅小区连续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公共停车设施、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连续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车辆;
(三)在公共停车设施内停放的持有本人驾驶证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在具备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设施内正在充电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部门认定,非充电时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五)22:00(含22:00)至次日8:00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
(六)在免费停车位停放的符合免费规定的车辆;
(七)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电动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六章 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行政事业单位独立办公场所、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周边路段设置免费停车位。
鼓励国家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面向公众开放停车设施和免费停放。
政府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尽量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专用停车设施在满足自身需求的情况下以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提供服务。错时提供服务的,依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优化老旧小区等政策性改造小区周边道路交通资源,在符合交通管理和基本通行条件下,利用周边机关单位院内、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路段等场所设置夜间限时免费停车泊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有关机关查封、扣押的机动车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私自设立停车设施进行收费的行为,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查处并取缔。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设施(位),收费收入应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明示停车设施类型、所在位置或统一编码、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停车收费公示牌分两种颜色: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采用绿色公示牌。
第三十条 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及规定浮动幅度外加收不合理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不出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收费发票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4A(含4A)级以上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由州人民政府审批;3A(含3A)级以下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各县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政策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政府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州内其他停车收费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设施,包括独立建设和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设施。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设施,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包括车行道停车位(含非机动车道停车位)和人行道停车位(含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位)。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
“多数业主同意”,是指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下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临州办发〔2025〕39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临夏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临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临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临夏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临夏市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临夏市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临夏市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共4类标准构成,具体收费按本标准附件执行。
二、本次政府定价的价格政策执行范围、设施类型、车型类别(除摩托车类)的区别界定、区域类型、收费时段的区分划定、计费时长、计费方式的实施类别、收费减免的政策情形、收入分配的处理办法等,要严格按照《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管理者)对外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公安或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同时应当具备《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并要积极落实有关免费条款。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及依据、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规范使用合法收费票据,主动接受监督。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停车收费公示牌分两种颜色: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采用绿色公示牌。
五、临夏市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情管控,引导公众建立积极参与、共治共享、有偿使用等观念,共同推动临夏市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断提升。
六、发展改革、公安、交通、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不出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收费票据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七、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内遇国家或省上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临夏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临夏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
| 车位 类型 | 区域划分 | 车型类别 | 计费方式 | 收费标准 | |||||
| 日间收费时段:8:00(含8:00)-22:00 | 夜间免费时段: 22:00(含22:00时)-次日8:00 | ||||||||
| 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 | 3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日间连续 | ||||||
| 人行道停车位(含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位) | 一类 区域 | 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 | 计时 | 免费 | 2元 | 每1小时加1元 | 最高7元 | 免费 | |
| 二类 区域 | 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10人)的各种机动车 | 计时 | 免费 | 2元 | 每1小时加1元 | 最高5元 | 免费 | ||
| 车行道停车位(含非机动车道停车位) | 一类 区域 | 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11人)的各种机动车 | 计时 | 免费 | 2元 | 每1小时加1元 | 最高8元 | 免费 | |
| 二类 区域 | 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12人)的各种机动车 | 计时 | 免费 | 2元 | 每1小时加1元 | 最高6元 | 免费 | ||
| 说明 | 1.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具体范围以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管理需要确定并公告的区域划分范围为准。 | ||||||||
| 2.次日连续停放按规定标准重新计费。 | |||||||||
| 3.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不实行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计费。 | |||||||||
2.临夏市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临夏市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
| 车位 类型 | 区域 划分 | 车型 类别 | 计费 方式 | 收费标准 | ||||||||||||
| 露天停车位 | 地下停车位 | 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 ||||||||||||||
| 1小时以内 (含1小时) | 1小时以上-2小时(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连续24小时 | 1小时以内 (含1小时) | 1小时以上-2小时(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连续24小时 | 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 | 3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连续24小时停放 | |||||
| 机场、车站、公路客货运站、公交枢纽站、交通换乘站,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 建的各类停车设施 | 一类区域 | 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 | 计时 | 免费 | 2元 | 每2小时加1元 | 最高7元 | 免费 | 2元 | 每2小时加1元 | 最高6元 | 免费 | 2元 | 每1小时加1元 | 最高8元 | |
| 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 计时 | 免费 | 3元 | 每2小时加1元 | 最高9元 | 免费 | 3元 | 每2小时加1元 | 最高8元 | — | — | — | — | |||
| 二类区域 | 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 | 计时 | 免费 | 2元 | 每2小时加1元 | 最高6元 | 免费 | 2元 | 每2小时加1元 | 最高5元 | 免费 | 2元 | 每1小时加1元 | 最高7元 | ||
| 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 计时 | 免费 | 3元 | 每2小时加1元 | 最高8元 | 免费 | 3元 | 每2小时加1元 | 最高7元 | — | — | — | — | |||
| 说明 | 1.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具体范围以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管理需要确定并公告的区域划分范围为准。 | |||||||||||||||
| 2.连续停放24小时后继续停放的,按规定标准重新计费。 | ||||||||||||||||
| 3.公共停车设施收费不实行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计费。 | ||||||||||||||||
3.临夏市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临夏市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
| 车位 类型 | 车型 类别 | 收费标准 | ||||||||||
| 露天停车位(计时) | 地下停车位 | |||||||||||
| 计时 | 包月 | |||||||||||
| 1小时以内 (含1小时) | 1小时以上-2小时(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连续24小时 | 1小时以内(含1小时) | 1小时以上-2小时(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连续24小时 | 车位使用(租赁)费 | 停车服务费 | |||
|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2.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 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 | 免费 | 2元 | 每2小时加1元 | 最高6元 | 免费 | 2元 | 每2小时加1元 | 最高5元 | 70元 | 50元 | |
| 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 免费 | 3元 | 每2小时加1元 | 最高8元 | 免费 | 3元 | 每2小时加1元 | 最高7元 | 120元 | 60元 | ||
| 说明 | 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 |||||||||||
| 2.连续停放24小时后继续停放的,按规定标准重新计费。 | ||||||||||||
| 3.单位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露天停车位收费不实行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计费。 | ||||||||||||
| 4.鼓励国家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面向公众开放停车设施和免费停放。对外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的,应按照《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材料、符合《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后方可实施收费。 | ||||||||||||
4.临夏市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临夏市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
| 车型类别 | 收费标准 | |||||||||||||||||||||
| 业主共用(有)露天停车位 | 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 |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 ||||||||||||||||||||
| 计时 | 包月 | 类型 | 计时 | 包月 | 计时 | 包月 | ||||||||||||||||
| 白天 | 夜间 | 连续24小时 | 车位使用(租赁)费 | 停车服务费 | 白天 | 夜间 | 连续24小时 | 车位使用(租赁)费 | 停车服务费 | 白天 | 夜间 | 连续24小时 | 车位使用(租赁)费、服务费 | |||||||||
| 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 | 30分钟以上—2小时(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过夜(24:00—次日8:00) | 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 | 30分钟以上—2小时(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过夜(24:00—次日8:00) | 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 | 30分钟以上—2小时(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过夜(24:00—次日8:00) | |||||||||||
| 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 | 免费 | 2元 | 每2小时加1元 | 3元/辆·次 | 最高5元 | 20元 | 40元 | 一类车库 | 免费 | 3元 | 每2小时加1元 | 4元/辆·次 | 最高7元 | 100元 | 40元 | 免费 | 3元 | 每1小时加1元 | 10元/辆·次 | 最高13元 | 260元(车位使用(租赁)费180元、服务费80元) | |
| 二类车库 | 免费 | 2元 | 每2小时加1元 | 3元/辆·次 | 最高5元 | 40元 | 40元 | |||||||||||||||
| 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 免费 | 3元 | 每2小时加1元 | 5元/辆·次 | 最高8元 | 35元 | 45元 | 一类车库 | 免费 | 4元 | 每2小时加1元 | 5元/辆·次 | 最高9元 | 180元 | 60元 | — | — | — | — | — | — | |
| 二类车库 | 免费 | 3元 | 每2小时加1元 | 4元/辆·次 | 最高7元 | 120元 | 60元 | |||||||||||||||
| 说明 | 1.连续停放24小时后继续停放的,按规定标准重新计费。 | |||||||||||||||||||||
| 2.一类车库应具备地面配备环保环氧地坪漆,智能停车系统;配备消火栓、喷淋头、排烟风机,设立防火分区,火灾报警系统齐全;设置截水沟、强排水系统;秩序维护人员24小时不定时巡查,小区内实现人车分流,车库电梯直达入户等条件;除上述以外为二类车库。 | ||||||||||||||||||||||
|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式由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强制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 ||||||||||||||||||||||
| 4.属业主产权的车库,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属业主产权的车位,不得收取车位使用(租赁)费,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收取停车服务费。 | ||||||||||||||||||||||
| 5.包月计费中,车位使用(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应单独记账,分类核算;属业主共用(有)的车位使用(租赁)费收支情况需向共用(有)人公开、公示。 | ||||||||||||||||||||||
下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