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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州科发〔2023〕58号
各县(市)科技局、和政县教科局,各相关单位:
为完善我州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结合我州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实际,制定了《临夏州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夏州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4日
临夏州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全州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客观、真实、准确、自愿的原则,进行办理。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和科技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类别分为基础理论类、应用技术类和软科学类。
基础理论类: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级青年科技基金、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并完成结题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由国家部委认定的各类基金委员会下达的计划项目并完成结题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省级杰出青年基金、省级基础研究创新群体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所产生的成果;执行州级基础研究项目并完成验收所产生的成果。
应用技术类:执行国家部委下达的非基础研究类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省科技厅、州科技局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课题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省州级行业行政部门和县市科技局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取得专利授权证书、集成电路布线图证书、植物新品种审定(认定、登记)证书、新药品证书、新产品备案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并完成转化或推广使用的科技成果。
软科学类:执行省科技厅、州科技局下达的软科学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
第五条 州科技局负责全州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登记办理应当按科技成果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隶属或属地化关系,经州级行业行政部门或县区科技局审核后,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至州科技局进行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上报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与第一完成单位不一致的,由第一完成人负责上报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条件:
(一)符合《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根据成果登记人意愿,推荐至省科技厅登记或由州科技局登记。
(二)州科技局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验收、结题后,予以登记。
(三)省州级行业行政部门或县市科技局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科研指标任务,由任务下达单位组织验收或评价后,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登记。
1.取得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实现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产生了经济效益;
2.取得与项目相关的植物新品种审定(认定、登记)证书,并实现推广应用,产生了经济效益;
3.取得与项目相关的新药品证书、新产品备案,并投入生产使用,产生了经济效益;
4.项目执行期间发表带立项编号的论文被SCI、EI收录1篇以上,或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1篇以上,或被《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各类核心期刊论文(含遴选)收录1篇以上的。
(四)企事业单位、成果使用单位委托甘肃省科技厅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除须满足第六条第(三)款条件之外,对本行业、本地区科技进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五)无项目依托产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新药品、新产品,在取得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后,实现转化推广应用,产生了经济效益。
第七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础理论类:任务书(资助项目计划书)、结题报告、结题通知表(单),课题产生的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
(二)应用技术类:任务书(立项合同)、验收证书或评价证明(绩效评价的还须提供自评价报告),有效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证明(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
(三)软科学类:任务书(立项合同)、验收证书,研究报告和课题产生的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在通过验收、结题、取得评价证明后6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出具登记证明。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具有确立成果等级的作用,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 州科技局对登记的科技成果简介、转化需求、完成人等信息进行公布,实现成果信息共享,持续促进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一条 对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以及存在将科技成果故意拆分、化整为零,或拼凑打包等情形的,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临夏州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州医保中心: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有效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州医疗保障局、州财政局对《临夏州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临夏州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临夏州医疗保障局 临夏州财政局
2023年7月31日
临夏州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2号)和《甘肃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甘医保发〔2023〕44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
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鼓励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医疗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 州、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举报案件的查处,以及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州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的跨县(市)举报,由两个及以上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相应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分别就涉及本辖区内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州、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逐步拓展网站、邮件、电子邮箱、APP等举报渠道,也可统筹利用当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直接向州、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条本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据,包括被举报对象名称、涉嫌违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及相关人员等详细信息,并对所举报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并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案件,应自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州级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可以直接受理,也可以转交有管辖权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受理。对涉案金额较大情形较严重的,可按照提级管辖制度进行举报案件受理、查办。
第十四条 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特别重大案件,经单位集体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查证属实的举报分为2个奖励类别:
(一)一类举报。提供被举报对象的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关键具体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类举报。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材料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部分相符。
第十六条 奖励金额依据举报所属类别和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但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类举报案件,按案值金额5%至8%(含)给予奖励;
(二)二类举报案件,按案值金额3%至5%(含)给予奖励;
(三)违法违规行为不涉及相关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
案值是指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查实的其他违法违规金额不纳入案值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奖励:
(一)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
(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
(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五)举报前,相关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
(六)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八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涉案金额和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并提出奖励意见和具体金额,经会议研定后,填制《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1),向举报人发出《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附件2),并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二)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取奖金的相关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举报人或委托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完整填写《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领取凭证》(附件3)相关内容,并签名、捺手印。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发放。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部门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
第二十一条被举报的欺诈骗保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案件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继续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受理、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举报奖励标准认定核算、奖励决定、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受理举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予调查处理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向举报人索要举报奖金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遵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州医疗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临夏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夏州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临州医保发〔20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
2、《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3、《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领取凭证》
附件1:
临夏州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
举报 奖励 事项 | XX年XX月XX日,接到XX人电话(信函、电邮、来访)举报,反映XX(案件记录编号XX号),该举报事项已于XX年XX月XX日立案,于XX年XX月XX日处理完毕。该案查实涉及违法违规金额共计XX元,追回基金XX元,并按规定存入了医疗保障基金专户,追缴入库罚款XX元,(凭据附后)。根据《临夏州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实施细则》(临州医保发〔〕号)相关规定,拟给予举报人XX元奖励。 |
案件 承办人 意见 | 执法人员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单位 负责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重特大案件集体审议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临夏州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临举报奖字〔 〕 号
XXX :
您举报反映XX(案件记录编号XX号),经过立案调查,已依法作出处理,于XX年XX月XX日将处理结果告知并启动奖励程序。根据《临夏州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经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对您上述举报给予XX元奖励。
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到我局办理领取奖金的相关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领取奖励。感谢您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做出的贡献!
联系电话:0930--6223597
临夏州医疗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3: | |||
临夏州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举报奖励领取凭证 编号 | |||
案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
被举报人 | 举报奖励金额 | ||
经办人 | 领款人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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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临州府发〔2020〕87号),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核心竞争力,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主要是对承接技术转移的企业或科研推广机构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予以补助。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范围
第三条 获得国家级、甘肃省级、外省省级表彰奖励的“科学技术奖”,成果转化承接方在临夏州,成果转化活动和效益在临夏州产生的,纳入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对企业通过转化、许可、技术入股、合作或委托开发等方式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在州内转化应用,州科技局对转化成果数量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州内科研机构及技术推广机构承接成果转化的参照企业承接成果转化执行。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技术交易合同按交易额的5%由州县财政给予奖补,最多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州科技局审核后,县属企业奖补资金由各县市财政局列入次年县级财政预算予以落实,州属企业奖补资金由州财政局列入次年州级财政预算予以落实。已享受州县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州内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机构承接科技成果转化参照企业标准执行。
第六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一项一议方式,每年在州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由州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州科技领导小组确定后给予支持。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临夏州的企业、科研机构及技术推广机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在临夏州;申请补助的技术转移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临夏州的产业发展方向;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技术合同必须在临夏州进行登记。
第八条 技术合同登记由临夏州科学技术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临夏州科学技术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申请单位通过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提交以下材料:
1、临夏州科技成果转化登记表;
2、临夏州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时限要求,将纸质材料送至对应的所辖县(市)科技局,先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交临夏州科学技术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由临夏州科学技术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可重新提交。申请单位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 临夏州科学技术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复核并确定补助单位及额度,由临夏州科学技术局会同临夏州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经费拨付通知,县(市)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由相关县(市)财政局拨付。
第六章 公示
临夏州科学技术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在临夏州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州科技资金奖补管理要求,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时,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临夏州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临夏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 关于印发《临夏州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临夏州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共21件) | ||||
梳理日期:2023年11月21日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通过或批准时间 (印发日期) | 制定单位 | 文号 |
1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2020.3.27 | 临夏州人民政府 | 临州府发〔2020〕31号 |
2 |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 | 2020.8.28 | 临夏州人民政府 | 临州府发〔2020〕71号 |
3 | 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2020.8.28 | 临夏州人民政府 | 临州府发〔2020〕71号 |
4 | 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 2022.3.17 | 临夏州人民政府 | 临州府发〔2022〕12号 |
5 | 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2022.3.16 | 临夏州人民政府 | 临州府发〔2022〕13号 |
6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 2022.4.13 | 临夏州人民政府 | 临州府发〔2022〕14号 |
7 |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2019.6.24 |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临州办发〔2019〕55号 |
8 | 临夏州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 2019.8.20 |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临州办发〔2019〕80号 |
9 | 临夏州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 2020.4.15 |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临州办发〔2020〕42号 |
10 | 临夏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2020.12.29 |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临州办发〔2020〕107号 |
11 | 临夏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 2021.2.2 |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临州办发〔2021〕8号 |
12 | 临夏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 2021.4.25 |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临州办发〔2021〕37号 |
13 | 临夏州人工影响天气实施细则 | 2021.11.11 |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临州办发〔2021〕38号 |
14 | 临夏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 2022.3.11 |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临州办发〔2022〕21号 |
15 | 临夏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 2022.5.31 |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临州办发〔2022〕53号 |
16 | 临夏州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 2022.5.31 |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临州办发〔2022〕53号 |
17 | 临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 2022.12.19 |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临州办发〔2022〕97号 |
18 | 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 2022.12.19 |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临州办发〔2022〕98号 |
19 | 临夏州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 2022.12.31 |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临州办发〔2022〕104号 |
20 | 临夏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 | 2023.7.11 |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临州办发〔2023〕37号 |
21 | 临夏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信贷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 2023.8.23 |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临州办发〔2023〕54号 |
州直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53件) 梳理日期:2023年11月21日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通过或批准时间(印发日期) | 制定单位 | 文号 |
1 | 《临夏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 | 2021.04.15 | 州民政局 | 临州民发〔2021〕47号 |
2 | 《临夏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 2022.07.08 | 州民政局 | 临州民发〔2022〕101号 |
3 | 《临夏州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 2022.07.12 | 州民政局 | 临州民发〔2022〕102号 |
4 | 《临夏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 | 2022.11.03 | 州民政局 | 临州民发〔2022〕147号 |
5 | 《临夏州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 | 2023.03.28 | 州民政局 | 临州民发〔2023〕56号 |
6 | 《临夏州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2021.10.28 | 州科技局 | 临州科发〔2021〕57号 |
7 | 《临夏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2022.04.05 | 州科技局 | 临州科发〔2022〕37号 |
8 | 《临夏州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2023.05.30 | 州科技局 | 临州科发〔2023〕25号 |
9 | 《关于在重大建设项目现场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紧急通知》 | 2019.08.06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19〕105号 |
10 | 《临夏州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试行)》 | 2020.09.27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0〕96号 |
11 | 《临夏州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 2020.10.15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0〕97号 |
12 | 《临夏州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 2020.12.16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0〕108号 |
13 | 《临夏州住建局关于下放取消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 | 2021.07.06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1〕62号 |
14 | 《关于进一步规范门头广告设置事项行政审批的通知》 | 2021.07.17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3〕108号 |
15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夏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监理单位参与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 2022.02.14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2〕31号 |
16 | 《关于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进行施工前登记的通知》 | 2022.03.10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2〕46号 |
17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2.03.21 | 州住建局 | 临州人防发〔2022〕3号 |
18 |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落实实名制管理及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 | 2022.05.31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2〕107号 |
19 | 《关于对临夏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相关要求的通知》 | 2022.06.01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2〕112号 |
20 | 《关于进一步提升全州新建住宅小区品质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功能的通知》 | 2022.06.15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2〕122号 |
21 | 《关于推行新建商品房预售网签备案即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22.06.15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2〕123号 |
22 | 《房建市政建设领域遏制打击围标串标行为的通知》 | 2022.06.28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2〕138号 |
23 | 《关于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 2022.06.30 | 州住建局 | 临州人防发〔2022〕8号 |
24 | 《关于全州建筑工地商砼站禁止设储油设施设备的通知》 | 2022.09.07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2〕159号 |
25 | 《临夏州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 2023.03.27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3〕41号 |
26 | 《关于推广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 2023.07.18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3〕109号 |
27 |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 2023.07.21 | 州住建局 | 临州建发〔2023〕114号 |
28 | 《临夏州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基地认定申报和管理细则(试行)》 | 2022.04.13 | 州教育局 | 临州教基发〔2022〕6号 |
29 | 《临夏州现役军人子女入园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 2022.04.29 | 州教育局 | 临州教基发〔2022〕8号 |
30 | 《临夏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2023.04.25 | 州教育局 | 临州教职成发〔2023〕8号 |
31 | 《临夏州乡村工匠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2023.07.03 | 州乡村振兴局 | 临州振发〔2023〕71号 |
32 | 《临夏州乡村工匠考核规范(试行)》 | 2023.07.03 | 州乡村振兴局 | 临州振发〔2023〕72号 |
33 | 《临夏州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2023.07.20 | 州乡村振兴局 | 临州振发〔2023〕82号 |
34 | 《临夏州医疗机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 2022.03.02 | 州卫健委 | 临州卫〔2022〕44号 |
35 | 《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 2022.05.05 | 州卫健委 | 临州卫〔2022〕91号 |
36 | 《临夏州诊所考核管理办法》 | 2023.03.22 | 州卫健委 | 临州卫〔2023〕52号 |
37 | 《临夏州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 2022.02.08 | 州财政局 | 临州财综〔2022〕7号 |
38 | 《临夏州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 2023.08.03 | 州公安局 | 临州公发〔2023〕80号 |
39 | 《临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 | 2019.07.10 | 州医保局 | 临州医保发〔2019〕58号 |
40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工作的通知》 | 2023.01.01 | 州医保局 | 临州医保发〔2023〕5号 |
41 | 《关于调整临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 2023.02.01 | 州医保局 | 临州医保发〔2023〕7号 |
42 | 《临夏州医疗救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 | 2023.07.01 | 州医保局 | 临州医保发〔2023〕59号 |
43 | 《临夏州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 2023.08.07 | 州医保局 | 临州医保发〔2023〕64号 |
44 | 《关于持续开展放心食品超时自我承诺活动的通知》 | 2022.06.06 | 州市场监管局 | 临州市监发〔2022〕183号 |
45 | 《关于在全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商场超市设置公平秤的通知》 | 2023.02.06 | 州市场监管局 | 临州市监发〔2023〕23号 |
46 |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生产、加工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3.03.30 | 州市场监管局 | 临州市监发〔2023〕100号 |
47 | 《关于进一步发挥网络餐饮平台引领带动用有效防范外卖食品浪费的通知》 | 2023.07.07 | 州市场监管局 | 临州市监发〔2023〕232号 |
48 | 《关于加强农家乐、外卖平台和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的通知》 | 2023.07.20 | 州市场监管局 | 临州市监发〔2023〕248号 |
49 |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20.03.30 |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0〕6号 |
50 | 《临夏州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 2022.03.31 |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2〕4号 |
51 |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 2023.03.09 |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3〕1号 |
52 |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 2023.03.09 |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3〕1号 |
53 |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2023.03.09 |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3〕1号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75号)、《甘肃省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医保发〔2021〕25号)精神,规范临夏州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异地就医政策,参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异地就医人员范围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包括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异地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一)备案材料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附件1),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附件2)。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任选其一)。
4.异地转诊人员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附件3、附件4)。
5.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
6.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需提供医保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或个人承诺书。(附件1、附件2)
(二)备案时限
1.办理了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参保人员在异地连续居住6个月(含6个月)以上,参保人员可凭异地户口簿(异地身份证)、居住证(居住证明)或单位证明申请办理异地就医长期备案,备案期满6个月及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申请终止或变更就医地。
2.办理异地就医转诊人员备案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同种疾病治疗需要在就医地继续治疗的,可享受多次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因同种疾病再次跨统筹区转外就医的,应结清医疗费用后再次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
3.办理自行外出就医临时备案人员,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内可享受多次异地住院直接结算服务。
(三)备案渠道
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甘肃政务服务网、甘肃政务网APP(甘快办)、甘肃医保APP、甘肃医保个人网厅、甘肃医保微信公众号或政务服务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三、异地就医待遇政策
(一)住院政策
1.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住院时,职工实行“省内无异地”,在省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无需备案,不降低报销比例,直接结算;城乡居民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在省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照临夏州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
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备案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不降低报销比例,按照临夏州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
3.异地转诊人员。指经转诊医疗机构检查会诊后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症或因转诊医疗机构技术水平和医疗条件所限,确需转往州外就医的临夏州参保人员。城乡居民省内异地转诊备案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个人先自付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5%,再按临夏州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职工和城乡居民跨省异地转诊人员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异地就医费用结算个人先自付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5%,再按临夏州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
4.自行外出就医人员。非急诊急救和未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自行外出的城乡居民,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个人先自付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20%,再按临夏州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非急诊急救和未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自行外出跨省异地就医的职工和城乡居民,个人先自付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20%,再按临夏州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
5.支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其中参保人员以“户口簿首页”、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长期备案的,不降低报销比例,按临夏州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参保人员以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在备案期间,返回参保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参保地办理出院手续前无法补齐相关备案材料的,个人先自付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20%,再按临夏州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
6.参保人员因突发急症、危症等疾病住院治疗的,经救治医院认定符合急诊急救的参保患者,参保地视同已备案,不降低报销比例,参保人员按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相关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异地门诊就医因急诊急救治疗无效死亡的,最后一次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返回参保地持门诊票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盖章)、处方等相关资料,按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手工结算报销,不设起付线。
7.生育医疗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照国家局整体部署要求逐步推进,未能直接结算报销的原渠道返回参保地按照我州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手工结算报销。省内异地就医无需备案直接结算。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清算流程参照基本医保清算流程。临夏州参保人员异地未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补助费用和企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参保人员在单位或政务大厅医保窗口领取《临夏州参保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附件9),在甘肃省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或参保地政务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各县市经办机构审核相关信息后,将相关费用按流程拨付至该参保人员社保卡金融卡账户或其提供的其他本人银行卡账户。
8.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外伤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诉无第三方责任人,由参保人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见附件5),定点医疗机构可结合接诊及参保人员病情等实际情况,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9.参保人员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的,需提供《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单》(见附件6),加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相关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异地直接结算。
10.参保人员备案后,因故无法直接结算的,需返回参保地手工结算报销的,在办理出院手续后三个月内凭有效票据及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报销。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提交报销资料的,提供情况说明后,可适当延长提交期限,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门诊政策
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省联网的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使用个人账户购药,无需备案即可直接结算。可在就医地已开通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进行直接结算。
2.门诊慢特病。执行就医地报销目录,参保地政策。临夏州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认定审核通过后,在开通门诊慢特病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可直接结算。省内异地门诊慢特病所有临夏州确定的病种无需备案直接结算;跨省异地门诊慢特病需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国家开通的病种范围内可直接结算。
3.谈判药品。参保患者在省内异地使用按“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经责任医师在谈判药品手册审核签字后,医保经办人员在系统备案后,在省内指定的定点医药机构经责任医师审核后购买“双通道”药品进行直接结算,无需就诊购药备案。跨省异地就医暂不支持直接结算,按原渠道返回参保地手工结算报销。
四、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异地就医工作的落实。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为符合急诊急救、因外伤住院、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的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相应的直接结算服务。
(二)指定的转诊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转外就医条件,及时为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将符合条件的《临夏州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推送至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备案,未及时转诊造成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各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要利用大众传媒、互联网、APP、宣传册、告示栏等多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为政策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贴心的异地就医服务。
其他我州异地就医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临夏州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2.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3.临夏州医疗保险转诊医疗机构名单
4.临夏州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
5.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
6.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单
7.临夏州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线上业务办理流程
8.急诊抢救病种参考范围
9.临夏州参保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
临夏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4日
附件1
备案编号:
临夏州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姓 名 | 性 别 | 险 种 | 职工医保 | |||||
人员类别 |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 5.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登记类别 | 1.新增 2.变更 | |||||
社会保障 号码 | 社会保障卡卡号 (可选) | |||||||
参保地 家庭住址 | 异地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1 | 联系电话2 | |||||||
转往省 (市、区) | 转往地区 (市、州) | |||||||
温馨提示 1.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2.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门诊就医时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选择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诊。 3.到海南、西藏等省级统筹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医的,可备案到就医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 5.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非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现有规定执行。 | ||||||||
本人 (被委托人) 签名 | 填表日期 |
经办机构: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日期:
附件2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件号码 | 参保地 | 就医地 | ||||
人员类别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 □其他异地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
参保地异地就医备案告知书:办理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手续的,在6个月内不允许终止和变更就医地。参保人员以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6个月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在办理出院手续前无法补齐相关备案材料的,个人先自付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20%,再按我州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异地转诊人员:城乡居民省内异地转诊备案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个人先自付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5%,再按我州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职工和城乡居民跨省异地转诊人员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异地就医费用结算个人先自付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5%,再按我州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自行外出就医人员:非急诊急救和未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自行外出的城乡居民,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个人先自付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20%,再按我州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非急诊急救和未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自行外出跨省异地就医的职工和城乡居民,个人先自付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20%,再按我州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 | ||||||
承诺事项: 本人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业务,已阅读并知晓《备案告知书》所述内容,同意遵守相关规定。因个人原因无法提供异地就医备案相关证明材料,本人保证符合此业务办理条件,所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接受信息共享查询核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指印): 年 月 日 | ||||||
说明 | 本表由参保人员填写,由医保经办部门存档,两年内不得销毁。 |
附件3
临夏州医疗保险转诊医疗机构名单
1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
2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3 临夏回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
4 临夏市人民医院
5 临夏市民族医院
6 临夏市中和堂医院
7 临夏微创骨科医院
8 临夏市惠民医院
9 临夏爱尔眼科医院
10 临夏七医院 11 临夏普康医院
12 临夏县中医医院 13 临夏县人民医院
14 康乐县中医院 15 康乐县人民医院
16 康乐康宁中西医结合医院
17 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
18 永靖县妇幼保健院
19 甘肃康盛惠民医院
20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医院
21 永靖县中医院
22 广河县人民医院
23 广河县盛和中医医院
24 广河志成中医院
25 广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26 广河县中医医院
27 广河县妇幼保健院
28 和政县人民医院
29 和政县中医医院
30 和政普济医院
31 和政三合儿童医院
32 甘肃省和政疗养院
33 和政县妇幼保健院
34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35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36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37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附件4
临夏州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
患者姓名 | 性别 | 人员类别 | 住院号 | |||||
所在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
转出医院 | 拟转入医院 | |||||||
患者(代理人)签名 | 联系电话 | 日期 | ||||||
疾病诊断 | ||||||||
诊疗情况 | ||||||||
转院理由 | ||||||||
科主任意见 | 盖章(签名) | |||||||
转出医院医保科(处) 意见 | 盖章(签名) | |||||||
分管院领导意见 | 盖章(签名) |
附件5
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
承诺人 | 联系电话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承诺事项 | 外伤无第三方责任 | ||
承诺内容: 本人同意授权 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查询本人与办理医保业务相关的信息,承诺所提供材料均为真实合法,符合办理业务条件,如伪造材料或以任何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同意 医保经办机构将本人虚假行为上报和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并就本次办理业务的其他承诺内容陈述如下: 本人于 年 月 日 时在 (地点)发生 (外伤经过)。现承诺本次意外受伤与第三方责任或工伤责任无关,如与第三方责任或工伤责任有关,则将已享受的医保待遇全额退回医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 1.反欺诈法律提示:以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此表可现场填写,由承诺人本人手写签名,患者本人无法签字的由其近亲属代签,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 6
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诊断
外检定点医院或外购定点药店名称:
外检项目或外购药品:
外检或外购药原因:
医师签字: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临夏州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线上业务
办理流程
一、线上备案渠道
(一)微信公众号 :搜索“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医保服务→我的→个人中心→授权登录→激活电子凭证→服务→业务办理→阅读告知书→填写备案信息→上传备案资料→提交。
(二)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注册→异地就医备案申请→选择为自己备案或为他人备案→选择参保险种城镇职工→选择参保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就医地→备案类型→开始备案→阅读告知书→填写信息、上传材料→提交备案。
(三)甘肃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s://ybdzpz.ylbz.gansu.gov.cn)→注册→个人登录→我要办→异地就医备案→阅读异地就医备案个人告知书→填写备案信息→上传备案资料→提交。
二、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补助费用线上办理流程
(一)产前检查补助费用:甘肃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s://ybdzpz.ylbz.gansu.gov.cn)→个人登录→我要办→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登记→“开始日期”—“结束日期”为孕期时间,“医疗费用总额”为1000元→提交→查询→报表打印。
(二)异地生育住院费用:甘肃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s://ybdzpz.ylbz.gansu.gov.cn)→个人登录→我要办→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登记→“开始日期”—“结束日期”为住院时间,“医疗费用总额”为住院实际金额→提交→查询→报表打印。
附件8
急诊抢救病种参考范围
1.呼吸系统疾病:急性肺炎或急性间质性肺炎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急性恶化、张力性气胸、急性哮喘、支气管扩张伴大咯血、肺癌伴大咯血或呼吸困难、肺栓塞;
2.循环系统疾病:急性左心不全、严重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速、急性房颤及反复发作房颤、心房扑动、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室性心动过速、尖端扭转型室速、心室颤动、心脏骤停)、急性心肌梗塞、高血压危象;
3.消化系统疾病:消化道出血(呕血、便血、血便或黑便)、急性阑尾炎、急性胰腺炎、急性腹膜炎、胃十二指肠溃疡急性穿孔、急性肠梗阻、胆囊或胆管穿孔、嵌顿性疝或绞窄性疝、直肠脱垂;
4.代谢疾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血糖昏迷、高渗性非酮症性昏迷;
5.神经系统疾病:脑出血或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大面积脑梗塞或脑干梗塞、癫痫(大发作、持续状态)、颅内占位性病变伴发脑疝;
6.泌尿性疾病:急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尿潴留;
7.患者生命体征出现危、重、急现象,需急诊抢救治疗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