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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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临州建发〔2023〕114号

中共各县(市)委宣传部,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宗教事务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甘建办〔2023〕145号)和《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临州办发〔2023〕35号)有关要求,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我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自建房各方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自建房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保障房屋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居民自建房安全建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发现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质量安全、风貌管控、工匠培训等指导工作,牵头组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长效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依法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坚决遏制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等违规现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规范和程序,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消防救援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在自建房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应急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按职责统筹相关资金做好资金保障,支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文旅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宣传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二、强化新增自建房监管

(一)加强自建房建设管理。农村新建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含3层)以上或高度10米及以上、跨度超过6米的城乡新建自建房,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主动向县级住建部门报备,纳入县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监管。其他新建、改造的房屋可由村委会(社区)或建房群众自行选择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其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自建房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使用等全过程管理机制,规范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建设、使用的行政程序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有人管、有条件管、有办法管。县(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联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常态化执法监管,定期开展住房动态监测,加大对自建房规划、设计、选址、建设改造、竣工验收等全程监管,指导村民和参建各方严格履行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自建房、宅基地使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自建房设计安全、建设安全、使用安全。

(三)强化经营性自建房许可管理。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自建房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不得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对于确需改变承重结构或者消防、抗震条件的其他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聘请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确保改造后符合安全标准。

(四)加大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整治力度,严禁在自建房既有建筑上违规搭建彩钢房、简易房等,对违规搭建行为,由县(市)住建、自然资源部门联合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拆除。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擅自改建加层(夹层),违规拆除承重结构,安装影响建筑安全的设施,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居民自建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奖励。

三、加强既有自建房安全管理

(一)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以层高3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30万元以上,使用人10人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应当吸收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二)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深入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各县市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三)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住建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立即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住建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

(四)积极宣传引导。围绕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各个环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和宣传图册等各种媒介,加强对自建房新建、改建、扩建、使用维护、改变用途等方面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升群众的安全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安全事故处置水平,引导群众依法建房,从源头上为自建房建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推动自建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临夏州委宣传部  

临夏州应急管理局   

临夏州发展改革委员会 

临夏州教育局     

临夏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夏州公安局     

临夏州民政局     

临夏州司法局     

临夏州财政局     

临夏州自然资源局   

临夏州农业农村局   

临夏州商务局     

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临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夏州宗教事务局   

临夏州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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