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来源:临夏州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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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临夏州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5号)、《甘肃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甘财综〔202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全省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归地方使用的资金及省级财政统筹的彩票公益金补助市(州)的社会公益事业资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分级使用。

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民政、体育部门制定本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根据上级财政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情况编制本级彩票公益金收支预算,待预算年度执行完毕后,会同民政、体育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本级彩票公益金收支决算,审核批复本级彩票公益金收支预算,监督和公告本级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等工作,结转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民政、体育部门及其他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彩票公益金收支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建立完善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加强绩效评价,开展宣传公告等工作。

第二章  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并向困难县(市)和社会弱势群体等倾斜。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本地区社会福利、体育和同级政府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各级民政、体育部门负责本地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项目库建设完善,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九条 省级财政统筹的彩票公益金补助市(州)的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由州、县(市)申请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向州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州财政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材料的收集填报、资料审核等工作,按照公开透明、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并将州财政部门资金分配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州、县(市)申请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条 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申请理由、项目建设任务、项目技术标准和投资概算、项目资金来源、项目申请补助资金需求、项目实施方案及分阶段实施计划、项目绩效目标和预期效益、项目监督和验收评估措施等。

2.申请基建项目时,应提供项目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概(预)算等材料。

3.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制定项目建设管理内控制度,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和档案资料管理,对资金使用及其结果负全责。

第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计划核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项目支出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切实履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管理制度办法或操作规程;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偏差;按期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重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报告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做好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借助专家、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重点评价,及时反馈评价结果,督促整改落实,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

第三章  宣传公告

第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七条 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州级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情况。

州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全州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州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彩票公益金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支出计划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等的监督管理,确保彩票公益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州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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