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临州办发〔2025〕42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在临各单位:
《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临夏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州网约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科学确定运力规模。
第五条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选择已取得本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协商达成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制定运营方案,经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网约车运营。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企业经营区域向州级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二)向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企业经营区域为临夏州行政区域内,车辆经营区域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向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企业经营区域和车辆经营区域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三)经营期限为4年。
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许可机关书面申请延续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延续经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根据车辆经营区域向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在临夏州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临夏州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四)车辆投保证明;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的材料;
(六)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其他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经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向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级相关政策修改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下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