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科技评审(咨询)技术专家管理办法
临州科发〔2024〕42号
各县(市)科技局、和政县教科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临夏州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提高科技项目评审(咨询)专家管理水平,州科技局制定了《临夏州科技评审(咨询)技术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夏州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14日
临夏州科技评审(咨询)技术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临夏州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咨询)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咨询)专家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甘肃省科技评审(咨询)技术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州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经州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为全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活动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评审(咨询),主要是指科技咨询、人才评价、成果评估和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验收评审等论证评价活动。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州科技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使用和运维等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制度。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州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金融财税、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
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
(二)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能力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热心科学技术评审(咨询)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较好的分析评价表达能力;
(五)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或因评审(咨询)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处罚、处分的;
(三)被取消评审(咨询)专家资格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违反国家、省州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公开征集方式:
(一)州科技局可以根据评审(咨询)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本人同意后可直接批准入库;
(二)州科技局可以公开发布征集临夏州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或者公告,定期受理入库申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等程序,提交相关信息材料,经州科技局资格复审合格后,批准入库。
第八条 专家应及时主动报告个人职称、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情况,州科技局定期更新专家库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专家因个人原因不再参加评审(咨询)工作的,可以向州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州科技局批准后方可退出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抽取和责任
第十条 州科技局组织的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所需专家,从州级专家库中抽取并确定,组成评审(咨询)专家组,也可根据评审(咨询)活动需要,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并确定,也可混合抽取并确定。若现有省州级专家库不能满足项目评审(咨询)活动的,州科技局可以从未进入临夏州科技评审(咨询)专家库但符合入库专家条件的人员中选取1名。州科技局受委托的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项目)的验收活动所需专家,参照州科技局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活动执行。
第十一条 评审(咨询)活动专家组构成应当兼顾科学性、专业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立项评审(咨询):专家组原则上由单数且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成;
(二)验收评审(咨询):专家组原则上由单数且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成;
(三)科技咨询、人才评价、成果评估等论证评价活动专家组参照验收评审(咨询)活动专家组组成;
(四)同一专家组中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能有1名;
(五)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素养、特长等事项,原则上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咨询);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应当遵循专家轮换机制,原则上避免同一专家在短期内多次参加各类评审(咨询)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应当遵循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被评审(咨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与被评审(咨询)项目有其他关联的;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与被评审(咨询)项目有关联的;
(三)两年内曾在被评审(咨询)项目所属单位任职的;
(四)与被评审(咨询)项目单位有利益关联和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咨询)情况的。
州科技局发现评审(咨询)专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条 专家在评审(咨询)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者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对评审(咨询)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在评审(咨询)结论上签署不同意见并且说明与评审(咨询)相关的专业理由;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无效意见。
专家在评审(咨询)过程中,有权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得合理劳务报酬。对评审(咨询)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专家有权抵制或依法检举。
第十五条 专家参加评审(咨询)活动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科技项目评审(咨询)纪律和保密规定;
(二)签订《临夏州科技评审(咨询)专家承诺书》;
(三)熟练掌握评审(咨询)程序和要点;
(四)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回避情形主动提出回避;
(五)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咨询);
(六)署名、认可评审(咨询)意见;
(七)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咨询)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参加评审(咨询)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与评审(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
(二)不得排挤、压制不同观点的专家意见;
(三)不得泄露评审(咨询)信息;
(四)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披露、使用被评审(咨询)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专家参加评审(咨询)活动时应遵守评审(咨询)管理规定。州科技局应对专家的评审(咨询)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咨询)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咨询)、违反评审(咨询)纪律、未遵守回避原则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终止该专家的评审(咨询)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咨询)。
第十八条 州科技局建立专家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制度,实行科研诚信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其中被记录两次及以上的,取消其评审(咨询)专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州科技局专家库专家:
(一)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咨询)工作整体进展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评审(咨询)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咨询)的;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评审(咨询)专家资格,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州科技局专家库专家,不得申报州级科技计划项目,不推荐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奖励: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提供入库专家审批材料的;
(二)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咨询)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的;
(三)无正当理由故意推脱、不受邀参与评审(咨询)三次以上的;
(四)评审(咨询)活动中未能认真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核实数据、质疑答询,出具的评审(咨询)意见、个人评分严重不符合客观实际或有重大偏差的;
(五)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宴请的或其他形式利益输送方式的;
(六)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排斥性要求的;
(七)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评审(咨询)、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的;
(八)违反回避制度要求的;
(九)泄露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十)以评审(咨询)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的活动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相关行为的。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评审(咨询)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向州科技局举报,州科技局应当受理并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州科技局对违反评审(咨询)纪律的评审(咨询)专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