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进一步释放住房消费潜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并具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平台用工人员等。
第三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承办全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申报。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为符合开户条件,且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受托银行Ⅰ类卡,签订《临夏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一)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临夏州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临夏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区间内自主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三)缴存方式: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由公积金中心于每月10日至15日期间从《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足额扣划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新办理开户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开户当月可申请一次性补缴开户前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第九条 账户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缴存人进入缴存单位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并执行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灵活就业缴存人在临夏州区域外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或有封存账户的,应及时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营业室)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三个月的,先行封存其个人账户,后续可补缴或继续缴存;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账户后六个月内未缴存的,公积金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注销其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享受缴存补贴。
(一)补贴对象:签订《协议》并履行相关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方式:按当月缴存额的3%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3%。补贴资金按月发放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补贴期限:可享受缴存补贴24个月。
(四)资金来源:从公积金中心上缴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提取业务的条件、流程、材料按照《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随时销户并提取住房公积金。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结清贷款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销户。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三)所购住房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四)使用所购房抵押担保申请贷款;
(五)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征信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其中夫妻双方名下有担保(创业贷款担保超过15万元)、贷款(不含助学贷款)未还清的,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次,累计超过6次的;
(三)因骗提骗贷等行为列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一)贷款额度:根据综合还款能力、账户余额、个人信用、房屋价格等因素核定,不高于我州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高于房屋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的80%,贷款金额加首付款不高于房屋总价。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规定利率执行。
(四)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每月还款按照《协议》约定优先从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划扣,不足部分从还款银行卡上扣收。原则上月还款额不高于月缴存额。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且借款人未按要求更换新抵押的;
(三)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连续3个月(含)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且催收后不予配合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强制划扣本人和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贷款,对恶意拖欠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以虚假信息、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状况及贷款逾期等因素,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提出调整建议,报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未尽事宜,按照现行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临夏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