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州行政区域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同时提取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并支持支付首付款,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实际修建支付金额且5年内不得以同一形式再次提取;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提取累计总额不超过贷款总额;
(四)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和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3万元。多子女家庭、劳模工匠、退役军人、“陇原人才卡”和“临夏英才卡”持卡人,租房提取额度在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临夏州内引进人才家庭,租房提取额度在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10%;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老旧住宅小区增设、更新电梯等情形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增设、更新电梯费用中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十)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住院治疗的,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住院费用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金额;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未规定提取频次和额度的,依照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二)时缴时停、断缴6个月以上的(不含销户提取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四)通过赠与、遗赠、继承、补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缴存人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相关资料,并签订法律责任承诺书和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销户提取需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关资料包括: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3年内网签购房合同(备案合同)或2年内《不动产权证书》和有效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2年内《不动产权证书》、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
3.购买本地区预售商品房提取支付首付款的,提供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定金票据、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4.购买本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提供3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或2年内《不动产权证书》和有效付款凭证;用于支付首付款的,还需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监管账户。
以上提取情形涉及父母、子女的,还须提供父母、子女身份证明、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户籍登记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资料中未明确登记正确姓名和身份证号的不予办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建设或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有效支付费用凭证;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
1.偿还州内公积金贷款的,按本公积金中心冲还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2.偿还外地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还款明细、房产部门备案网签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结清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结清单(2年内)。
(四)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其他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多子女家庭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劳模工匠、退役军人、“陇原人才卡”和“临夏英才卡”持卡人、临夏州内引进人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赴港、澳、台定居的,提供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
(七)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八)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未在本地或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提取,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九)老旧住宅小区增设、更新电梯的,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电梯更新改造相关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有效支付票据,提取双方父母、子女的还需提供户籍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十)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提供三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原件、住院证明原件、1年内的住院费用凭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的提取业务审批实行一级审批制度。业务经办人员根据提取条件对缴存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八条 缴存人购房提取房款未付清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以转账方式划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付清的以转账方式划入个人账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以转账方式划入个人还款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直接划转冲销。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提取资金须退回至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缴存人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及法院强制划扣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向缴存人工作单位通报,列入黑名单,取消缴存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骗提资金应依法予以追回,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及相关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