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州市监〔2019〕127号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全面推进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州局各有关科: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州局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2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推进全州市场监管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市场监管全局性重点工作。为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办法》(省政府129号令)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市监发﹝2019﹞197号)精神,现就推进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场监管总局“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着力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各项基础,规范抽查工作。
1.明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省市场监管局编制了《甘肃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涉及市场监管部门23类67个抽查事项,包含一般检查事项50个,重点检查事项25个(其中8个事项有交叉),作为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的基本依据。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2.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尽快按照新“三定”赋予的职能,按照省局《清单》统筹,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建立本辖区各领域相对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满足本级当前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需要。待总局各领域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标准发布之后,进行整合调整。要尽快做好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调整完善工作,并适时做好动态更新工作,确保“底数清”,形成全州上下贯通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工作效率。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3.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省局出台的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明确规定了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为全省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的工作依据。
(二)制定工作计划,规范检查流程。
1.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围绕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和本辖区市场突出风险,依照省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统筹规划、合理制定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见附件4),有针对性地安排抽查任务,于6月底前报州局信用监管科备案。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应当合并安排,尽量以部门联合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为避免重复抽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省局决定将《清单》(第一版)中的登记事项、公示信息2类10项抽查列入省局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各县(市)市场监管局不再列入本级抽查计划,可围绕《清单》(第一版)中其他21类抽查事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本级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为确保完成总局年度各类抽查覆盖企业比例达到5%的目标要求,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年度一般检查事项各类自行抽查覆盖辖区企业总数比例不得低于3%,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但不得超过100%。
州局相关业务科室依据《清单》中的各类抽查事项确定抽查需求和比例范围,明确本级或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检查或配合实施的事项,制定抽查工作计划于6月底前报信用监管科备案。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在抽取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对任何检查对象都不能实施“免抽查”,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抽取过程要确保公开、公正。各县(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机构要协助本级相关业务机构做好抽取工作。
3.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工作。要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
4.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要全面实行内设业务机构的联合检查,对涉及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提高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抽查检查效率和发现问题的能力。
5.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各县(市)市场监管局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要在本次抽查(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行政处罚、“黑名单”等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6.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或重点检查的关系。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7.积极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甘肃省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与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可以采取不定向或定向方式确定检查对象,根据其经营范围确定参与部门和抽查事项;可以根据对市场监管风险的研判,确定联合抽查的范围,并明确参与部门及所需抽查事项;可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将相关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在特定领域开展联合抽查;可以将联合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与抽查对象的信用分类状况或等级挂钩,适当增加高风险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厘清责任边界,规避监管风险。
1.坚持基本原则。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2.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3.适用免责情形。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在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大背景下,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健全领导和协调机制,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强对双随机抽查人员、经费、执法装备等保障,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以实施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契机,推动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整合后的“化学融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台账,细化“任务”图,倒排时间表,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按照时间节点全力抓好落实。在国家层面有关标准尚未出台之前,要不等不靠、以我为主、超前谋划,认真做好“一单两库”的建立和完善工作,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归集与共享,积极与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强化统筹协调。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加强统筹协调,注重内部各业务条线的职能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中。州局相关科室及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整合日常监管任务,避免重复多头布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州局相关科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市场监管局业务条线的工作指导,对各县(市)市场监管局接收到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摇号下派的不属于本辖区的检查对象名单(经济户口)和需要修正的抽查结果公示错误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调整(见附件8、附件9)。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积极适应市场监管新常态、商事制度改革新形势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加强舆论宣传,扩大企业和公众知晓度,增强企业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快形成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工作督导。州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工作调度和情况通报。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在每季度末前10日、每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分别将辖区季度、半年、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书面上报州局信用监管科,确保信息数据精准无误(抽查数据统计表见附件7)。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在推进工作中要注重总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经验做法,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州局。
联系人:庆学伟 18993021040
马少卿 18909308633
电话(传真):0930-6281737
附件: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2.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络表
3.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4.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5.甘肃省行政区划代码表
6.双随机抽查计划(任务)编号规则
7.双随机抽查数据信息统计表
8.双随机抽查结果信息更正申请表
9.双随机抽查名单(经济户口)调整申请表
附件1: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为全面推进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州局决定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
在省市场监管局、州政府和州局党组领导下,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协调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局性工作,研究制定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配套制度,审议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安排,根据州政府要求,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州局各科室及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要事项,加强对重要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组成人员
组 长:何克虎 州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刘新波 科技与财务审计科负责人
马辉民 综合规划与宣传应急管理科负责人
杨 琦 政策法规监督科负责人
马红梅 综合行政执法科负责人
马晓芸 行政许可与登记注册科负责人
庆学伟 信用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马力思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科
负责人
马青寿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王文成 广告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张金钟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何延红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马 伟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海忠良 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汤作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人
梁兆花 计量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马志敏 标准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苏萍玲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田玉俊 商标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监督管理科负
责人
何学忠 12315指挥中心负责人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用监督管理科,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信用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庆学伟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科室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四、成员职责
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有关规定,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科技与财务审计科:负责全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经费和执法装备保障。
(二)综合规划与宣传应急管理科:负责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列入考核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承担州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外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网络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
(三)政策法规监督科:负责州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法规规章及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关立项、审查;负责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统计汇总,并提供给州级监管平台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州局年度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承担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政复议、应诉、赔偿等工作。
(四)综合行政执法科:负责组织指导全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及移交工作。
(五)行政许可与登记注册科:配合省局统筹建立全州各领域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负责梳理州局登记事项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州局年度登记事项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实施和抽查结果公示,指导全州业务条线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负责统筹协调全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州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协调州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汇总编制州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适时修订全州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协助州局相关科室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梳理州局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负责州局年度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和实施,指导全州业务条线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七)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科:配合省局对口业务机构建立全州价格和直销行为检查对象名录库,负责梳理州局价格和直销行为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州局年度价格和直销行为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实施和抽查结果公示,指导全州业务条线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八)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配合省局对口业务机构建立全州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主体检查对象名录库,负责梳理州局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州局年度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实施和抽查结果公示,指导全州业务条线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九)广告监督管理科:配合省局对口业务机构建立全州广告经营主体检查对象名录库,负责梳理州局广告行为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州局年度广告行为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实施和抽查结果公示,指导全州业务条线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配合省局对口业务机构建立全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产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主体检查对象名录库,负责梳理州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州局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实施和抽查结果公示,指导全州业务条线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十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配合省局对口业务机构建立全州食品生产企业和特殊食品销售经营主体检查对象名录库,负责梳理州局食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州局年度食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实施和抽查结果公示,指导全州业务条线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十二)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配合省局对口业务机构建立全州食品销售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经营主体检查对象名录库,负责梳理州局食品销售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州局年度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实施和抽查结果公示,指导全州业务条线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十三)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科:配合省局对口业务机构建立全州餐饮服务经营主体检查对象名录库,负责梳理州局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州局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实施和抽查结果公示,指导全州业务条线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依照州局《清单》,配合省局对口业务机构建立全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对象名录库,负责梳理州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州局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实施和抽查结果公示,指导全州业务条线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十五)计量监督管理科科:依照州局《清单》,配合省局对口业务机构建立全州计量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负责梳理州局计量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州局年度计量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实施和抽查结果公示,指导全州业务条线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十六)标准化监督管理科:依照州局《清单》,配合省局对口业务机构建立全州市场类标准检查对象名录库,负责梳理州局市场类标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州局年度市场类标准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实施和抽查结果公示,指导全州业务条线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十七)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依照州局《清单》,配合省局对口业务机构建立全州检验监测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负责梳理州局检验监测机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州局年度检验监测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实施和抽查结果公示,指导全州业务条线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十八)商标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监督管理科:依照州局《清单》,配合省局相关机构建立全州商标专利检查对象名录库,开展专利代理双随机抽查工作。负责梳理州局专利代理、专利真实性、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代理行为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州局年度专利代理、专利真实性、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代理行为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实施和抽查结果公示,指导全州业务条线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十九)12315指挥中心:负责12315大数据分析研判,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附件2: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络表
成员单位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联络人 | 联系手机 | |
科技与财务审计科 | 刘新波 | 0930-6223674 | 尹 茜 | 13993003981 | |
综合规划与宣传应急管理科 | 马辉民 | 0930-6287031 | 马世雄 | 18993021058 | |
政策法规监督科 | 杨 琦 | 0930-6297033 | 吴建智 | 18993021188 | |
综合行政执法科 | 马红梅 | 0930-6287027 | 石小琦 | 18993021003 | |
行政许可与登记注册科 | 马晓芸 | 0930-6297036 | 祁 勇 | 15309305818 | |
信用监督管理科 | 庆学伟 | 0930-6281737 | 马少卿 | 13993051884 | |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科 | 马力思 | 0930-6212054 | 王文林 | 13993009800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马青寿 | 0930-6290672 | 何得俊 | 13909302629 | |
广告监督管理科 | 王文成 | 0930-6281537 | 王文成 | 15352253325 |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张金钟 | 0930-6297302 | 杨晓昇 | 18993021016 |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 何彦红 | 0930-6290602 | 任忠华 | 13993091835 | |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 马 伟 | 0930-6290682 | 何 燕 | 13993012868 | |
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科 | 海忠良 | 0930-6297032 | 王 伟 | 18993000181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汤作钦 | 0930-6210409 | 甘鸿毓 | 13369303158 | |
计量监督管理科 | 梁兆花 | 0930-6222090 | 梁兆花 | 18093082834 | |
标准化监督管理科 | 马志敏 | 0930-6222427 | 王宏生 | 18909308621 |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 苏萍玲 | 0930-6219695 | 李敏超 | 13993035622 | |
商标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监督 管理科 | 田玉俊 | 0930-6297035 | 田玉俊 | 18993021011 | |
12315指挥中心 | 何学忠 | 0930-6298315 | 何学忠 | 13099295008 | |
备注 | 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业务工作,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日常性工作,本人如有变动,所在单位应及时替补,并报小组办公室备案。 |
附件3: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 |||||||
序号 | 抽 查 项 目 | 检 查 对 象 | 事 项 类 别 | 检 查 方 式 | 检 查 主 体 | 检 查 依 据 | |
抽 查 类 别 | 抽 查 事 项 | ||||||
|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 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 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 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 ||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 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 ||
2 | 公示信息检查(信用监督) | (9)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10)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
3 | 价格行为检查 | (11)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法》 |
4 | 直销行为检查 | (12)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直销企业总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 省级、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 |
5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1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6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14)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
(15)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
(16)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
7 | 广告行为检查 | (17)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18)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 ||
(19)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
8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20)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21)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
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2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2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10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24)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11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25)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
(26)高风险食 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 检查 | 县级 以上 市场 监管 部门 | |||
(27)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 上市场 监管部 门 | |||
(28)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 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一般 检查 事项 |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检查 | 县级以 上市场 监管部 门 | |||
12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29)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30)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31)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32)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33)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34)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35)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36)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37)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
13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38)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39)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14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40)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4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
(42)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
15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4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验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1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44)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
17 | 计量监 督检查 | (45)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46)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 ||
(47)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
(48)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 ||
(49)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JJF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 | ||
(50)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 ||
(51)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52)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八条
| ||
(53)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重点用能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54)商品量及商品包装监督检查 | 商品生产、销售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
18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55)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
19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56)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57)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
20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58)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59)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60)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61)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21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62)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
(63)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22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64)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65)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十六条 | ||
(66)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23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67)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
附件4:
甘肃省行政区划代码表
行政区 划代码 | 行政区划 中文示意 | 行政区 划代码 | 行政区划 中文示意 | 行政区 划代码 | 行政区划中文示意 | 行政区 划代码 | 行政区划中文示意 | 行政区 划代码 | 行政区划中文示意 | 行政区 划代码 | 行政区划中文示意 |
620000 | 甘肃省 | 620404 | 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 | 620623 | 天祝县 | 620921 | 金塔县 | 621122 | 陇西县 | 622922 | 康乐县 |
620100 | 兰州市 | 620700 | 张掖市 | 620922 | 瓜州县 | 621123 | 渭源县 | 622923 | 永靖县 | ||
620102 | 城关区 | 620421 | 靖远县 | 620702 | 甘州区 | 620923 | 肃北县 | 621124 | 临洮县 | 622924 | 广河县 |
620103 | 七里河区 | 620422 | 会宁县 | 620721 | 肃南县 | 620924 | 阿克塞县 | 621125 | 漳县 | 622925 | 和政县 |
620104 | 西固区 | 620423 | 景泰县 | 620722 | 民乐县 | 620981 | 玉门市 | 621126 | 岷县 | 622926 | 东乡县 |
620105 | 安宁区 | 620500 | 天水市 | 620723 | 临泽县 | 620982 | 敦煌市 | 621200 | 陇南市 | 622927 | 积石山县 |
620111 | 红古区 | 620502 | 秦州区 | 620724 | 高台县 | 621000 | 庆阳市 | 621202 | 武都区 | 623000 | 甘南州 |
620121 | 永登县 | 620503 | 麦积区 | 620725 | 山丹县 | 621002 | 西峰区 | 621221 | 成县 | 623001 | 合作市 |
620122 | 皋兰县 | 620504 | 经济开发区 | 620800 | 平凉市 | 621021 | 庆城县 | 621222 | 文县 | 623021 | 临潭县 |
620123 | 榆中县 | 620521 | 清水县 | 620802 | 崆峒区 | 621022 | 环县 | 621223 | 宕昌县 | 623022 | 卓尼县 |
620124 | 兰州新区 | 620522 | 秦安县 | 620821 | 泾川县 | 621023 | 华池县 | 621224 | 康县 | 623023 | 舟曲县 |
620200 | 嘉峪关市 | 620523 | 甘谷县 | 620822 | 灵台县 | 621024 | 合水县 | 621225 | 西和县 | 623024 | 迭部县 |
620300 | 金昌市 | 620524 | 武山县 | 620823 | 崇信县 | 621025 | 正宁县 | 621226 | 礼县 | 623025 | 玛曲县 |
620302 | 金川区 | 620525 | 张家川县 | 620824 | 华亭市 | 621026 | 宁县 | 621227 | 徽县 | 623026 | 碌曲县 |
620321 | 永昌县 | 620600 | 武威市 | 620825 | 庄浪县 | 621027 | 镇原县 | 621228 | 两当县 | 623027 | 夏河县 |
620400 | 白银市 | 620602 | 凉州区 | 620826 | 静宁县 | 621100 | 定西市 | 622900 | 临夏州 | 623100 | 甘肃矿区 |
620402 | 白银区 | 620621 | 民勤县 | 620900 | 酒泉市 | 621102 | 安定区 | 622901 | 临夏市 | 623200 | 东风场区 |
620403 | 平川区 | 620622 | 古浪县 | 620902 | 肃州区 | 621121 | 通渭县 | 622921 | 临夏县 |
附件5:
_______ 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_____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类别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一般检查或重点检查) | 抽查类型 (定向或不定向)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抽取日期 | 完成时限 |
备注:1.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此表制定本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和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其中联合抽查计划既包括本部门内设业务机构联合
抽查计划,也包括本级有关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2.一个计划中可包含多项抽查类别(任务)。抽查计划既可按抽查事项清单中的“大类”区分,又可按领域、行业、产品、项目、行为等区
分,抽查任务则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大类”(或按领域、行业、产品、项目、行为)中的分项或全项区分。
3.州局有关业务机构参照此表制定本业务机构双随机抽查计划,并提交信用监管科,由信用监管科统一汇总制定州局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6:
双随机抽查计划编号规则
编码方法:采用组合码,共分为4部分,从左至右分别如下:
1)采用行政区划代码(用6位数字表示),如甘肃的行政区划代码为620000。
2)录入年度(用4位数字表示,即年份),采用“YYYY”的格式表示,如2019年的代码为“2019”。
3)区分双随机抽查和其它类型的检查(用1位数字表示),1代表双随机抽查,2代表其它检查。
4)顺序码,采用3位数字表示(从“000”到“999”),如当年第1个录入的计划的流水号为“001”,第2个录入的计划的流水号为“002”
依次类推。
具体编码结构如下:
XXXXXX XXXX X XXX
| | | |—————————————顺序码(3位数字)
| | |—————————————检查区分位(1位数字)
| |—————————————————录入年度(4位数字)
|————————————————————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
双随机抽查任务编号规则
编码方法:采用组合码,共分为4部分,从左至右分别为:
1)采用行政区划代码(用6位数字表示),如甘肃的行政区划代码为620000。
2)录入日期(用8位数字表示,即X年X月X日),采用“YYYYMMDD”的格式表示,如2019年1月1日的代码为“20190101”。
3)区分双随机抽查和其它类型的检查(用1位数字表示),1代表双随机抽查,2代表其它检查。
4)顺序码,采用3位数字表示(从“000”到“999”),如第1个录入的任务的流水号为“001”,第2个录入的任务的流水号为“002”依 次类推。
具体编码结构如下:
XXXXXX XXXXXXXX X XXX
| | | |———————————————顺序码(3位数字)
| | |————————————检查区分位(1位数字)
| |————————————录入日期(8位数字)
|———————————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
附件7:
双随机抽查数据信息统计表
( _____年第 _____季度、上半年、年终)
填报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市 场 监 管 系 统 抽 查 信 息 | ||||||||||||||
序号 | 抽查 类别 | 抽查 事项 | 抽查 比例 | 抽查 数量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抽取 时间 | 完成 时间 | 结果公 示数量 | 抽查 立案(件) | 处罚 金额 (万元) | 移送司 法机关(件) | |
部 门 联 合“ 双 随 机、一 公 开 ”监 管 信 息 | ||||||||||||||
序号 | 抽查 类别 | 抽查 事项 | 抽查 比例 | 抽查 数量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联合检查主体 | 抽查 时间 | 完成 时间 | 结果公 示数量 | 抽查 立案(件) | 处罚 金额 (万元) | 移送司 法机关(件) | |
备 注 | 1.统计表中抽查数量、结果公示数量均以“户”为单位进行统计。 2.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必须归集至公示系统,其他抽查检查结果可通过专业抽查系统或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
牵头业务机构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8:
双随机抽查结果信息更正申请表
申请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事由 | ||||||||
双随机抽查结果信息更正申请信息 | ||||||||
企业名称 | 注册号或机构代码 | 登记注册机关名称 | 初次录入抽查信息 | 申请更正抽查信息 | ||||
申请 单位 意见 |
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州 监管 部门 意见 |
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省局 审批 意见 | 信用监督管理处 初审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省局分管局长 审批意见 | ||||||||
备注 | 1.双随机抽查结果信息既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抽查信息,也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抽查信息。 2.申请双随机抽查结果信息更正,要按照逐级上报的程序进行,基层单位不得越级直接向省局申请更正。 3.省局接到市(州)局上报更正申请后,经核实确认,符合更正条件的,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协调信息部门予以更正,并电话反馈下级单位。 4.信息更正较多时可另行附页(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5.省局信用监督管理处传真电话:0931-8533155 6.州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传真电话:0930-6281737 |
附件9:
双随机抽查名单(经济户口)调整申请表
申请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事由 | ||||||||
双随机抽查名单(经济户口)调整信息 | ||||||||
企业名称 | 注册号或机构代码 | 检查对象住址 | 初次接收单位名称 | 申请调整至登记注册机关名称 | ||||
申请 单位 意见 |
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州 监管 部门 意见 |
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省局 处理 意见 | 省局相关业务机构 (实施单位)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信用监督管理处 (牵头单位)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科技和信息化处 (承办单位)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1.双随机抽查名单既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2.在双随机抽查中,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接收到上级监管部门摇号下派的不属于本辖区双随机检查名单时要及时汇总,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上报。 3.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业务机构收到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业务机构上报的双随机抽查名单(经济户口)调整申请表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重新下派至检查对象登记机关所在地监管部门,并在本级接收双随机抽查名单总量中减去调整数量,接收重新调整下派的单位应在已接收双随机抽查名单数量中增加调整下派的数量,确保上级监管部门下达双随机抽查名单总数不变。 4.抽查名单(经济户口)调整较多时可另行附页(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2日
下载:临州市监〔2019〕127号——临夏州市监局系统2019年双随机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