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00139550000/2022-2634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临州办发〔2022〕73号 制发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 2022-08-21 发布日期 2022-08-26
标        题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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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办发〔2022〕73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州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

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省属在临各单位

《临夏州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21

 

临夏州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

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22〕56号)精神,结合临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概念界定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并实现项目开工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土地权属清晰且拆迁完成等基本条件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适用范围和工作目标

推行范围为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甘肃东乡经济开发区、甘肃广河经济开发区、甘肃永靖工业园区4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临夏市、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和广河县5个工业主导型县市按照“一县一区”重点打造的工业园区。

2023年5月底前完成临夏经济开发区东西协作产业园和永靖工业园区济南新材料产业园等一批试点项目,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不低于30%10月底前完成经验总结;12月底前100%实现工业项目“标准地”按制度供地,确保“拿地即开工”

三、工作流程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及用地评价等五个环节

(一)出让前准备

1.完成区域评估

⑴各开发区(园区,下同)管委会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确定拟出让“标准地”地块,划定四至范围,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核。

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审定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开发区管委会。

开发区管委会主动与发改、工信、住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地震、气象、文旅等行业部门衔接,按照行业部门具体要求,在15日内全面完成“标准地”相关区域评估(包括: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价、地震安全评价、文物影响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节能评估共12项评估事项)。

开展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估事项,原则上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评估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

⑸区域评估评价成果供区域内建设项目免费共享,土地竞得人可直接应用区域评估评价成果,无需单独开展相应评估评价事项

⑹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

2.确定控制指标

发改、财政、工信、税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功能区划、产业准入要求,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幅度控制在10%以内)。

⑵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重大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3.完善基础配套

各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地块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须的“七通一平”基本条件。

4.出让前置条件

⑴提交拟供地块的基本信息(地块位置、界址坐标、面积等),由各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向州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拟供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⑵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后,由各县市自然资源部门作供地前期材料(测量成果、评估报告等)。

⑶按照行政审批权限,提供拟供地块情况说明(“标准地”相关指标及其它情况说明)、交地承诺、征地拆迁实施情况说明、拟同意出让地块“招拍挂”的函等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按标出让

1.明确出让指标

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前,要在当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产出强度、出让年限、支付方式、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具体标准要求。

2.拟定方案

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拟定“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3.发布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和发改部门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标准地超市”模块,发布“标准地”出让信息,明确拟出让“标准地”的区域评估完成、建设条件落实、控制性指标等情况。

4.招拍挂。通过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

5.签订协议。

⑴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⑵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

经双方合同约定,企业应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地之日达到拿地即开工条件起半年内动工,两年内竣工,三年内达产。

⑷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审批服务

1.许可预审

各县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进行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审批、项目建筑单体设计方案。

⑵建筑设计方案预审通过的,待建设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即可持经预审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蓝图等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许可

各县市住建部门牵头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水土保持方案审核、人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受理、并联审批并出具预审意见。

⑵为确保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阶段,实行施工图审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承诺制,实施事后审批监管。

3.服务落地

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用地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⑵推进“标准地”与代办制、承诺制等改革联动,推动优惠政策“不来即享”、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

⑶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⑷对于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社会稳定、节能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一事一议”。   

⑸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确保项目精准落地。

(四)按标施建

1.项目开工后,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

2.项目建设过程中,管委会负责全程监管,发改、工信、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务、电力、电信等州直行业主管单位做好指导和监管,确保项目按照约定条件和建筑规范标准建设。

3.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相关部门提出延建申请。

4.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5.项目建设需要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指导和监管,确保项目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切实防范高危项目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

(五)对标验收及用地评价

1.项目竣工后,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按规定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报请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工信等部门对标验收。

2.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工信等部门按照验收标准和“标准地”履约践诺情况,对项目规划、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进行协同联动、联合验收。

3.通过联合验收的,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4.通过联合验收并投产的工业“标准地”项目,应由当地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开展达产复核,“标准地”监管责任单位应对照企业履约内容进行复核。复核达标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合格文书,项目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未达标的责令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未能达标的,应按照约定缴纳违约金及税收差额,并取消各类相关政府性奖励政策的享受资格。对拒绝支付违约金的,作为信用不良信息上报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监督管理

(一)建立全程监督管理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州直相关部门要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完善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隐患。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由有关部门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对未按承诺约定建设和未达到控制性指标要求的给予相应惩戒。

(二)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

探索建立“标准地”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省级和临夏州的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及时调整修订。

 

附件1:临夏州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流程图.pdf

附件2:临夏州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pdf

附件3:临夏经开区“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pdf

附件4:临夏州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监管责任表.pdf


文件下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解读链接:《临夏州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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