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00139550000/2023-4694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字号 临州办发〔2023〕35号 制发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6-12 发布日期 2023-06-17
标        题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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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办发〔2023〕35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夏州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三年

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单位:

  《临夏州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临夏州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进一步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提高房屋建设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协调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自建房质量安全管控长效机制,对自建房质量安全实行动态管理。提高自建房建设品质,建立并发挥房屋建设管理机制作用,强化规划设计引领和过程监管,自建房建设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同步实施抗震节能改造,抗震防灾能力不断提高,房屋建筑模式、外观设计和风格色调各具特色,乡村建设风貌充分体现,自建房质量安全和整体风貌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管控,落实要素保障

  1.坚持规划引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县城(城市)、乡镇开发边界,以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为底线,突出县域统筹的系统性、生态安全的底线性、转型发展的集约性,依法依规编制科学实用的村庄规划,满足建房用地合理需求。

  2.科学避让选址。新建自建房按程序办理用地及规划许可审批手续,不得占用农用地。做好自建房建设选址,对场地进行安全性评价或评估,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避让泥石流、山洪、滑坡、崩塌、风口、地震断裂带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在陡坡、冲沟、行洪河道、行蓄洪区、低洼地和其他灾害易发区域内选址建房。

  (二)强化风貌管控,彰显地域特色

  3.加强设计引导。自建房建设要按照“先科学设计,后按图建造”的原则,在房屋新建、翻建、改建和扩建前,严格按照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新建农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的通知》(临州办发〔2022〕25号)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要设立自建房设计机构,结合当地建房习惯,设计图纸要统筹考虑给排水、强弱电、清洁取暖、卫生户厕、污水处理等功能,因地制宜解决日照间距、保温采暖、通风采光等问题,促进节能减排,鼓励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充分考虑适老化功能需求,既可使用《临夏州乡村振兴农房建设风貌改造推广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注册执业人员进行设计。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各县(市)要筹措资金对建房主体给予适当设计费用补助,以保证农户带设计建房。

  (三)严格过程管控,提高建设质量

  4.实行分类管理。规划区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农村新建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含3层)以上或高度10米及以上、跨度超过6米的城乡新建居民自建房及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主动向县级住建部门报备,纳入县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监管。其他新建、改造的房屋可由村委会(社区)或建房群众自行选择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其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5.严把建设程序。新建、改(扩)建、重建自建房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加强农房设计,鼓励引导村民选用《临夏州乡村振兴建设农房风貌改造推广方案》或选用住建部门免费提供的图纸,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乡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自建房竣工后,建设主体应当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

  6.规范施工管理。各县(市)要加强自建房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服务,重点对建设程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进行检查,形成质量安全巡查记录,并在重要环节、关键部位施工时向建房村民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自建房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指导建设主体和参建各方严格履行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施工过程中人身安全、用电、防火等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违法违规施工的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7.严格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主体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根据施工合同、方案图或施工图、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房屋施工质量管理资料,实地检查房屋的实体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结论。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入住使用。村委会(社区)负责收集、整理农户建房资料,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新建住房档案,确保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可溯。 

  (四)健全长效机制,提升建管水平

  8.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自建房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使用等全过程管理机制,规范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建设、使用的行政程序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有人管、有条件管、有办法管。县(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联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常态化执法监管,定期开展住房动态监测,加大对自建房规划、设计、选址、建设改造、竣工验收等全程监管,指导村民和参建各方严格履行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自建房、宅基地使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自建房设计安全、建设安全、使用安全。

  9.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以层高3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30万元以上,使用人10人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应当吸收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10.建立委托鉴定机制。自建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因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房屋受损;经过设计的居民自建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的其他明显安全隐患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住建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立即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住建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

  11.建立经营性自建房许可机制。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自建房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不得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对于确需改变承重结构或者消防、抗震条件的其他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聘请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确保改造后符合安全标准。

  12.严控建材质量。建筑材料直接影响房屋建筑的质量,要进一步提高建设主体选购建材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建设主体在正规建材市场购买具有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的建材。在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前提下,结合气候条件、传统习俗、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筛选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生态适用的新型结构体系、抗震设防措施和建筑节能技术等,因地制宜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13.严禁私搭乱建。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整治力度,严禁在自建房既有建筑上违规搭建彩钢房、简易房等,对违规搭建行为,由县(市)住建、自然资源部门联合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拆除。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擅自改建加层(夹层),违规拆除承重结构,安装影响建筑安全的设施,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必须进行改建加层(夹层)的,须经县(市)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后进行施工,不得未经审批擅自改建加层(夹层)。

  14.开展工匠培训。广泛组织长期从事房屋建设的建筑工匠,以及有意愿从事农村房屋建设的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结合《临夏州乡村建设农房风貌改造推广方案》,对乡村建设政策、农房规划设计、施工技术和质量安全、自建房抗震安全知识、农房加固改造、房屋安全性鉴定、建筑风貌等方面知识进行全面培训,并发放农村房屋工匠培训证书,培养一批本土乡村建设工匠,不断提升提升乡村建设工匠建筑施工水平,提升农村建房标准,保障农村建房质量和安全生产,优先推荐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参与乡村建设工程和自建房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建设工匠保障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

  (五)压实各方责任,传导责任链条

  15.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居民自建房安全建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发现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16.落实行业责任。州、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尽职履责,加强部门沟通合作,加大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力度。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质量安全、风貌管控、工匠培训等指导工作,牵头组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长效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村庄规划编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成片区规划集中建房,合理布局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并做好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依法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坚决遏制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等违规现象。消防救援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7.落实建设主体责任。自建房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保障房屋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18.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居民自建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市)住建局牵头统筹协调县(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参与自建房建设和管理,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强化自建房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要全方位实施职、责、权一体化模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自建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确保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和风貌有效管控,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加强督导考核。县(市)住建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工作的责任落实。州住建局牵头负责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协调州乡村振兴局将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开展全过程、常态化督查,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对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的严肃问责。

  (三)发挥基层作用。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带领群众推动工作开展。完善村规民约,发动村民投工投劳,积极参与质量监管、风格把控、成本控制、验收审核等环节,鼓励本地工匠优先承包风貌提升项目建设,确保质量和降低成本双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工作机构推进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对设计、施工等做好指导服务。

  (四)积极宣传引导。围绕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各个环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和宣传图册等各种媒介,加强对自建房新建、改建、扩建、使用维护、改变用途等方面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升群众的安全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安全事故处置水平,引导群众依法建房,从源头上为自建房建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推动自建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文件下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临夏州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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